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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制现代化

2009-03-16

关键词:近代中国

侯 强

[摘要]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变过程中,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某些方面起着一定程度的示范与导向作用。它虽然与宗教及西方殖民主义侵略势力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但客观上促进了中西法文化的衔接,顺应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也与中国人自己开办的大学法律教育构筑起了一个新式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法律教育系统和法制变革中的创造力。

[关键词]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法制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09)04—0105—05

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变过程中,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某些方面起着一定程度的示范与导向的作用。它虽然与宗教及西方殖民主义侵略势力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但客观上促进了中西法文化的衔接,顺应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要求。可以说,作为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其教育本身。本文拟将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作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置于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与法制现代化发展结合起来进行辩证的考察,以冀在汗牛充栋的教会大学史研究中寻求一条更向纵深发展的路径。

一、近代中国政府对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态度和政策

清政府对传教士来华开展法律教育的态度和政策,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60年代同文馆国际法方面课程的开设。当时,清政府虽是出于“养成翻译人才'以为办理外交的便利”的考虑,且虚骄地认为,“以西士为法,亦礼失而求诸野之遗意”,但其代表了中国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代表了近代社会对学术和知识的新选择,反映了清政府对西方法文化的态度与政策有了些许的变化。及至1889年,张之洞更是奏称:“泰西各国以邦交而立公法,独与中国交涉恒以意要挟,舍公法而不用,中国亦乏深谙公法能据之以争者,又凡华民至外洋者,彼得以其国之律按之,而洋人至中土者,我不得以中国之法绳之,积久成愤,终滋事端。夫中外之律,用意各殊,中国案件命盗为先而财产次之,泰西立国畸重商务,故其律法凡涉财产之事论辩独详,及其按律科罪,五刑之用,轻重之等,彼此抑或异施。诚宜申明中国律条参以泰西公法,稽其异同轻重,衷诸情理至当著为通商律例,商之各国,颁示中外。如有交涉事出,无论华民及各国之人在中土者咸以此律为断,庶临事有所依据,不致偏枯。顾欲为斯举,非得深谙中外律法之人不可,此公法之学宜讲也。”很显然,面对我国与西方列强交涉时,因对国际法无知而备受欺凌所带来的颓势,清廷一些官员已逐渐清醒地认识到知晓国际法的重要性,并企图依信它捍卫国家利益。

1895年,天津海关道盛宣怀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不仅其头等学堂设有律例学门,而且盛宣怀在创办之时聘请了英国血统的美国传教士丁家立任总教习。至此,丁氏主管该校教务长达11年之久。1902年,以“中国通”自诩的美国传教士福开森甚至在第四届“中华教育会”大会上颇为自得地说:“中国政府开设的每一个大的书院中,都有基督教传教士担任首长。”刘广京对于自1882年至1911年清朝灭亡这30年的中国基督教大学的某些突出事实进行考察后得出,“对中国人来说,这三十年中,基督教会在中国实际上已经奠定了基础;同时,基督教大学也已成为中国最先进的学校,开设种种现代课程,以满足这个刚刚才开始觉醒的国家的需要。在1882年至1912年期间,基督教会在中国建立的大学不少于十二所,而且几乎这些学校都是由美国教会开办的。”

就教会学校的发展而言,20世纪以前,由于晚清政府关于近代教育法规的观念还处于孕育中,对于传教士办学的管理远未提上日程,教会学校是在毫无竞争的局势下得到发展的,其相互之间也不存在多大程度的真正联系。有资料显示,在教会“这个‘体系的若干部分之间,甚至在某个一定省份范围之内,都没有任何联系之存在,而且甚至在专门术语和学校划分上,教会学校也往往不依照众所公认的政府惯例”。设立在中国大地上的教会大学,不仅大部分在外国注册立案,而且敢于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法律置若罔闻。但“教会大学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突出地位,已经引起了国人的警觉。1906年清政府开始制定有关教育行政的一些新政策,其中规定所有教会学校毕业生都不得享受应得权利,用意显然在限制教会学校。”1909年,清政府更是发布通告,规定外国教会学校须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此举虽被列强置之不理,最后是不了了之,但教育权毕竟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被加以确认了。

辛亥革命后,民初政府虽对教会教育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度和政策,但在利用的同时,又采取了一些限制和管理政策,于1917年、1920年和1921年,前后三次发布通告,规定外国教会学校须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一步将教会大学纳入国家教育行政体系之内。1927年10月18日,大学院公布《私立学校规程》,明确规定“外国人设立及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须接受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及指导。”教会大学中第一个立案注册的是金陵大学。30年代以后,教会大学已大多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圣约翰大学直至1947年10月才正式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并参照中国政府的教育体制作了适当调整。“注册对国民政府来说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在政府控制下的教育体系。对教会大学来说,则是要在制度上从教会教育机构转变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如何,它们从此结束了清末以来的独立地位,至少在理论上必须接受国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计划。”对于注册带来的变化,韦卓民曾总结说:“立案酝酿几年之后,基督教大学大都逐渐地变成中国人办理的学校,形式和内容都逐渐与我国国情结合。”以东吴法学院为例,“在最初的若干年里,东吴法学院讲授的中国法极为有限;在1923—1924年间,列入课程体系的只有一般性的中国法课目。”1928年以后,“所有认可的法律学制的最低要求得以确立,并逐步为中央政府所强制实施。所以到了1930年,东吴法学院课程概览全部所列标准的中国法,以及大陆法(它是中国新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和英美法课程都一律用中文讲授。”中国政府对教会大学的这种同化和接受,不仅使得教会大学获取了中国政府的资助,而且许多教会大学已被公认为是中国的大学而不是外国的大学。正因如此,在1934—1935年度国民政府教育部分配给私立大学的720000元(中国币)中,将近一半资助了教会大学。

从晚清到民国,中国政府在不断转型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对教会法律教育采取的态度,有延续,也有变革。其总的特征是:一是保护、支持和利用,反映了近代中国历届政府在近代法文化资源匮乏下的实用主义态度;二是限制、规范和合作,走过了一条

由弱而强的政策干预之路。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近代中国政治的变迁加速了教会法律教育的世俗化和中国化,但在实际运行中,中国政府对教会大学的控制力自始至终都是有限的,这可以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立案后担任华中大学校长的韦卓民就曾言:“有几个立了案的基督教大学,对政府讲,校长是中国人,而学校的行政权和财权,照旧操在外国人手里,一直到抗战胜利,各校复员之后,还是这样。以学校论,是阳奉阴违,以政府论,是明知不问。”很显然,教会大学中中国校长的真正权力是大打折扣的。

二、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成果

教会组织之所以在中国开办大学,其真正的意图在于培养能够效忠于教会的领袖人物,以基督教思想战胜中国传统思想,进而实现“中华归主”的根本目的。在他们看来,高等教育“在不久的将来它很可能是教会工作的主要部分”,并且“是向教会开放的一个广阔的天地,在它所资助的这样的学校里,中国青年在心理习惯上可以得到完全的训练,使他们成为人民的领袖。培养坚强的基督教徒,使他们有能力担当威高权重的职位,是教会工作理应承担的”,亦即应该通过教会大学教育来培植其在华的领袖人物,使其成为“以华治华”的工具。

但教会大学本质上毕竟属于近代的新教育,其发展是不可能完全按照创办者们既定的愿望和轨迹发展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往往是恰恰相反的结果”。因为教会大学在秉承西方教会意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中国社会的影响。事实上,教会大学—方面部分按照传教士们的意图,造就了他们所需要的人才;另—方面更多的是为近代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培塑了人才,甚至是帝国主义的掘墓人,这可以说是多数传教士始料未及的。

以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发展而言,传教士在其中扮演了先驱的角色,最早的国际法教学就是由西方传教士担纲的。此后,“在西方传教士的努力之下,法律教育在教会大学各学科中所占的比例日益上升,至1937年,教会大学中法学专业所占的比重已达10.3%。虽然,这个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平均水平为26.4%),但对于以神学、医学、英语和自然科学等为主修课目的教会大学的教育而言,这个比例已经是很可观了。”很显然,在近代中国整个教会大学事业发展中,法律教育已成为其代表性的学科之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开展,代表了教会势力对拓展其生存空间的新选择。1925年,露懿思在总结中国基督教教育时就说:“高等教育为教会素所注重,在中国所设立之大学校声誉赫赫,其毕业生为国家强有力之分子,固不待言,如圣约翰、沪江、岭南、福州、金陵、湘雅、华西、燕京等大学无不为预备中国今日之领袖人才之所。”这些教会大学在实际的兴办过程中,各自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以燕京大学为例,其“历届毕业生从·九一七年到一九三六年共约一千七百名,以在教育界工作的最多,约占百分之四十,其次为宗教界,约占百分之十三,政界在一九三一年以前约占百分之九,后来的几年逐渐增多,约占百分之十六”,侧重于培养教育、政治和宗教方面的人才,除此之外,天主教在南方的最高学府震旦大学也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虽然“‘震旦的法科开始报名的很少,毕业生一般介绍到各地法商的企事业。”但“国民党执政后,为了装点门面掩护法西斯专政而制订所谓新的‘六法时,聘请了该校法科外籍教师担任顾问。自此以后,该校法科考生增多,毕业后可被介绍到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部门当官。估计到—九三七年,该校法科毕业生也有—百多人,在国民党政府司法界占有—定的地位。‘震旦其他系科较差,报考医科、法科的学生较多。”

此时的东吴大学更是以法学教育名噪当时。“东吴法学院在民国时期为中国近代法律职业的出现做出了贡献。尽管上海有很多教育机构教授法律,但东吴法学院却居执牛耳的地位:它是华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著名的法学院。在本世纪20—30年代,其毕业生在法律职业和在民众生活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而且上海法律界几乎任何一个有影响的人物都一度与法学院有关。与许多其他的法学院相比,东吴法学院培养的是律师,而非司法官,并通过对职业道德、学术水准以及职业能力的强调,为他们积极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打好基础。”据盛振为统计的该校前19年办学成果,毕业生已达400余人。其中,历任国内外各大学法学教授者,计有50位此外,“法学院的教师和毕业生,不少人走上了仕途。例如:法科研究所主任刘世芳,在抗战胜利后当了上海高等法院民庭庭长,还带了一些法科毕业生去当推事。法学院毕业生及教师查良鉴由美回国后,一面在母校任教,一面在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任秘书长,后又担任院长。端木恺留学回国,先任大学教授,然后当了行政院参事,后来当过行政院秘书长。许多学生在毕业后,去美国留学,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据1941年东吴法学院统计,历届毕业生出国留学者有九十八人。”

由上可知,多种因素的结合,使得近代中国教会大学得以产生和发展,并发展成为新式人才培养的一支重要力量。此时,一些教会大学法科的相继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我国政治和法制的现代化变革,培养出了一批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政人才,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当时“许多教会教育工作者还对于教会学校开设商学、工程学、法学等学科感到为难,因此,实际上,只有华东三四所教会大学开设这些学科”,且直至“在民初的十余年中,教会大学还是按照大学的创办人自己心中的模式一英美大学,特别是美国小型大学的样板在发展着”。所以,就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总量而言,其在近代中国整个新式法律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中实际所占的比重还不大。

三、教会大学法律教育对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在中西法文化冲突交融的过程中,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作为西方法文化的载体,其在近代中国的诞生和成长,是与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及中国社会变迁相伴而行的,本意在于使基督教教义主导整个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借以扩大基督教的影响,最终实现“中华归主”的愿望。但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作为西方教会在中国兴办的一项文化教育事业,不可否认,其对于我国传统法制现代化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历史告诉我们,不同文化的交流,从来就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就教会大学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而言,形象地说来,是背靠西方、面向中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西方教会和中国社会两股力量的牵制。正由于此,教会大学法律教育创办者们的动机是不可能完全从自己的要求出发的,“无论教会方面扬言‘征服中国也好,‘在强烈的宗教影响下进行教育也罢,都只是一厢情愿”,它必然要注意到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与中国社会的互动关系及其实际效果。其实,早在1910年,时任北美外国传教大会

顾问委员会主席的巴顿博士在北美外国传教大会上就指出,教会教育要服从于中国特殊的需要,外国教育家们要积极参与中国的教育活动。1922年出版的巴顿调查团报告更是为教会学校提出了“更有效率、更基督化、更中国化”的新政策。

正是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及至20世纪初,教会大学开始更多地开设一系列包括法科等在内的专业领域的学科。以东吴大学法科创办为例,过去美国人“创办的教会大学从未开设过法科,东吴是第—所。当时美国在上海租界内设有驻华按察司署,推行美国属地阿拉斯加的‘领土法律,需要在中国训练一批为他们服务的英美法人才'因此东吴法科应运而生。”就此时东吴大学法科教育而言,虽然仍包含着宗教和教育的双重目标,但因其本质上属近代的新教育,已不由自主地按社会的需要培养专门人才。对此,时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的盛振为盛赞其,“外以应世界潮流,内以适国家之变迁,擘划深稽,以作育英才为务。其有造于吾国法界人才者,奚可量计”这一评价应该说是言大而夸,并不完全符合事实。但如果说由于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创办,使得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在范围和规模上,从知识线的引进走向了知识体系的输入倒不为过。事实也是如此,还是以东吴大学法科为例,该校“出版的法律刊物刊载有20年代至30年代试图实现现代化所拟订的许多法典及中外律师的评注。该刊成了了解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时期的重要资料。”此时,西方法文化输入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出现了明显的飞跃,形成了加速度发展的态势。

与此同时,在华教会大学作为一个教育实体,为求得自己的生存,同时增强与中国人开办的大学相竞争的能力,非常重视培养适合近代中国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司徒雷登执掌燕京大学后就公开声称:“我们不要变成世界最有名的学校,也不要成为有史以来最有名的学校,而是要成为‘现在中国最有用的学校。”为此,30年代的燕京建立起了自己社会学教师队伍,法学院学生占全校学生的1/3左右,法学院成了燕京实力强大的一个学院,教师们培养了学生运用科学方法收集有关中国社会基本材料的能力。与之相伴随,东吴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也体现出了新的法律教育观和法律职业观,“引导并发展一种近代的法律职业观念——私人的并且是独立的,具有较高的任职标准、符合伦理的行为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法律职业。另外,东吴法学院还为学生提供了_一种近代的、向外看世界的视角;眺望世界,而不只是简单地接受使其有别于过去的那种准法律职业者的法律实务训练”。对此,时任东吴法科教务长的刘伯穆在1924年毕业生聚餐时,曾不无夸张地说,学校已为毕业生铺平了谋生的道路。

正是这种教育政策指导下,教会大学为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变革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以东吴大学法科为例,“在30年代,有七名校友是立法院法律编纂委员会成员,提倡成立公共租界法庭的九名律师有七名是毕业于东吴法学院的。毕业于东吴大学并在30年代担任比较法学院院长的吴经熊帮助起草了1936年宪法,该宪法于1947年1月颁布;他还是关于1936年宪法草案背景的权威著作《中国制宪史》(上海,1937年)的作者之一。”另据1931年《中国人名录》中中国人的职业状况统计,担任律师的,教会大学毕业生有16人,其他大学毕业生有37人。我们知道,人才的保障是使可能变为现实的重要条件。毫无疑问,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的人才培养客观上为传统法制的现代化转型的实现提供了某种可能。

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代中国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也与中国人自己开办的大学的法律教育构筑起了一个新式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法律教育系统和法制变革中的创造力。这些由教会大学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已远非昔日以天下为己任自诩的士人所能企及。—方面,特定的西方法律教育的知识背景,决定了他们容易接受并期望传统法制的现代化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现代化运动中固有的停滞惰力和倒退阻力的摩擦系数;另一方面,他们在近代中国诞生出来,也为此时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才,缓和了法制人才奇缺的矛盾,减轻了借才异域的压力与麻烦。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一旦毕业后进入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舞台,就会形成一股综合性的社会趋新力量,不仅会直接推动该领域的变革发展,而且会长期保持这—方向和趋势。

[责任编辑张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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