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风格演变的规律及制约因素
2009-03-16张青荣
张青荣
摘要:法律语言风格的演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代代相习,逐步形成了法律语言自身的格调。在演变过程中,遣词造句越来越准确、简明、平实,法律语言文本越来越程式化、多样化,法律语言风格必须同社会发展相适应,因为法律语言风格演变不仅受语言文字自身发展水平制约,更主要受法律文化语境的制约,文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法律语言风格演变的研究有助于了解法律语言背后的法文化状态及其对法律语言风格的影响,对当前法律语言优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语言;风格;演变;规律;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DFO-0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3-0033-04
法律语言的风格是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领域内,运用全民语料恰当地表述法律的内容时,针对特定的交际目的和交际对象,所形成的语言表达的格调和气派。由于其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性以及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语言在文本结构、选词择句等方面体现出了自身的特色,并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风格。如《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其语言风格就兼具“庄重、典雅、简约”的特点;《法国民法典》就通俗易懂,简洁明快。
法律语言作为普通语言的一种功能变体,其主要任务是作为法律语言的符号体现法律语言的特征,不仅具有普通语言的基本属性,更突出其专业属性。法律语言风格特征主要体现在词汇的变化(包括词义的演变和替换)、语言表述、文本等层面。法律语言风格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并推动着当时的法律文化发展,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一、法律语言风格演变的规律
任何事物都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律语言风格在演变过程中总体来讲呈渐进的趋势,但在特定时期又呈现出特异性。
(一)遣词造句越来越准确、简明、平实
法律语言的发展具有稳定性、继承性和渐进性。法律语言在遵循民族共同语的普通规律时,又必然在词汇、句型的语体风格等方面有自身的特点。法律语言的准确、简明、平实都体现出民众的生活状态和法律的价值追求。
准确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法律语言的任何含混或歧义都会给实施带来困难,从而妨碍立法意图的实现。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的精要部分,通常表明法律的重要制度与原则,只有精细明确的法律才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术语内涵要求精确。随着法律文化的发展,法律语言越来越准确,如“故意”和“过失”,西周称“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成为“非端”;汉代称“故意”为“故”,称“过失”为“误”;西晋时张斐对“故”做了明确的解释,也就是明知故犯,也即故意,唐以后就沿用此意,清末《大清新刑律》就采用“故意”和“过失”。
简明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语言只有简约、明晰,摈弃那些深奥古僻、诘屈聱牙的语句,才能为人们所接受,才能发挥其作用。我国古代法律规范的表述要求“明白易知”、“简练准确”,《商君书·定分》说道:“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汉初刘邦著名的“约法三章”就深受群众拥护,文帝、景帝都是“约法省禁”的实践者,“简省刑罚,明德慎罚”;闻名中外的《唐律疏议》也是简明扼要,语言富有弹性;明太祖朱元璋也主张“法贵简当”;《拿破仑法典》也以通俗易懂、简洁明快而著称;上世纪70年代美国甚至发起一场法律语言简明化运动:这些都证明了法律语言简明性的力量。
平实,就是要求法律语言避免使用藻丽的比喻、比拟、夸张和含蓄的双关、婉曲和反语等积极修辞,而形成平易明快的语体风格。法律语言是一种功能语言,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立法语言简洁、平实是司法民主化的价值追求。我国历史上,礼法文化氛围浓厚,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带有礼法性质的伦理色彩,如:“亲亲”、“尊尊”、“八议”、“十恶”等;加上我国传统科举取士,法律文本大多为历代“文章之士”所为,往往带有浓郁的文学色彩,如唐代的骈判,语体华丽,对仗工整;我国法律还出现政法体裁的法律文本,语言含有大量的积极修辞,语言渲染夸张,带有明显的政法色彩。随着法制发展和改革,这些修辞色彩渐渐消退,法律语言走向规范化、专业化。
(二)法律语言文本程式化与多样化相统一
随着法律的发展,法律语言更加规范,法律文本逐渐程式化,但任何一个时期的法律文本都不是单一的某种风格,只不过是哪种风格更突出一些而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语言适用于多个层面:立法、司法、法律解释、法律宣传等,另一方面,法律语言风格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学等因素,还会受到立法者的语言技能的制约。好的法律语言风格不仅不会影响内容,还有助于内容的有效传播和适用,如《唐律疏议》和《拿破仑法典》,虽然二者风格迥异,但都有很大的影响。唐律之所以被历代立法者所推崇,不仅是因为它有效地保障了封建社会“礼”的秩序,立法技术很高,还与其表述的语言风格有很大的关系;《拿破仑法典》的成就,不仅仅在于它是制定法律的经典之作,它也是“使用语言的典范”。
法律语言文本程式化与多样化相统一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立法语言风格一般演变较慢,代代相习,逐渐形成了自身庄重、准确、严谨、平实的特质。立法语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继承性,其变化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如令、格、式、比、敕、例、疏议等不同文本)来“因时制宜”地适应社会变迁与不同受众的需求。司法语言是法律语言中实用性最强的部分,需要满足不同语境的法律语言要求。古代判词由“骈判——散判——骈、散结合”的规律。表明法律需要语言文本程序化与多样化相统一。
(三)特定时期的法律语言风格具有特殊性
一般来说语言演变具有继承性和稳定性,是循序渐进的。而法律语言作为普通语言的一种功能变体,具有鲜明的社会性,除了自身发展,必须因时制宜,适应特定的法律文化发展需要。由于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变革是波浪式前进的,所以,在特定的社会发展时期,法律语言风格会发生巨变或再现前面某时期的风格特点。
1、法律语言风格的再现性
刘愫贞教授认为:“事物承继的一般规律,是呈时序性的线性状态,而我国法律语言风格的演变却是跨越性的。”也就是说,法律语言有着继承性,一旦有类似的法律文化背景再现,前面某朝的法律语言风格又会重现,如西周的法律文化对后世影响深远,法律语言韵律和谐,修辞对仗工整;唐代的法律语言风格就明显地受西周法律语言风格的影响,庄重、典雅,判词语体华丽,其风格虽已是集各代之大成,仍有西周的遗风。
2、法律语言风格的巨变性
法律语言作为普通语言的功能变体,一方面由于其巨大的历史惯性,形成了自身的专业特性,另一方面,又由于法律语言有很强的社会性,其风格发展必然同当时的法律文化发展相一致,在具有继承性、稳定性的同时,往往还有变异性,
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语言风格迥异,尤其是法制大变革的时期,法律语言风格变化往往比较明显。如:秦代法网浩繁,法律语言冷峻严苛,秦亡而汉兴,刘邦与民众“约法三章”,简化法律;清末西法东渐时期,为了收回治外法权,清廷不得不进行法律改革,我国法律语言风格融人了西方法律语言的特色,法律术语数量激增,语言表述明显西化。
二、法律语言风格演变的制约因素
(一)语言文字的直接制约作用
语言文字对法律语言风格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语言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思维的工具,语言对于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法律发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都必须借助于法律语言,如果脱离了语言这一载体,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准确的表达、记载、适用,所以法律语言风格是随着语言文字发展而发展演变的。
如秦统一六国,虽简化文字,使文字有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历史所限,秦律仍然有大量的通假字存在。《法律答问》记载有一个案例,涉及司法官吏是否有故意包庇罪犯的问题的一段话就有多个通假字:“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鞠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
汉字自秦代的“隶书”发展到汉代,汉字的繁难程度已大大降低。汉代先后出现了语言学家扬雄、许慎、刘熙等,出现了四部重要的语言学著作:《尔雅》、《方言》、《说文解字》、《释名》。这四部古代语言学最早的典籍从不同的角度,对汉代汉字作了全面、系统、科学的研究,是中国古代语言学的奠基之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汉代,无论语言文字还是文学都发展迅速,所以,汉代的法律语言除了简约、经济,其判词则有汉赋的韵味,且具有鲜明的礼法色彩和文学色彩。
语言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对法律语言有决定作用。法律的发展离不开语言,法律语言负载着司法公正的功能,体现、记录司法公正。同时,法律语言又具有推进、呼唤、传播司法公正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语言直接体现司法公正,成为司法公正的一部分。这表明法律语言对司法公正的工具性,也表明司法公正对法律语言的依存性,司法公正对法律语言具有主导、决定作用。
法律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均与语言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法律从习惯、习惯法的不成文法状态向成文法状态的历史演变与人类的语言从口语到文字、书面语言的演变过程相辅相成,可见,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二)法律文化的决定性作用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造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与法律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语言是人们用来表述对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的工具,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一种形式,法律文化是法律语言形成发展的背景条件。
法律语言在法律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建构并传播着某种法律文化和理念,使法律语言自身的某些属性贯穿于历史所形成的深层法律文化之中,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必须借助于说理这种语言技巧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并对之加以解释,法律思维的这种社会性受到法律语言的直接制约,进而影响法律的发展和演变。
法律语言风格的演变,体现了法律文化变迁的历程,显示了各阶层法律文化的特征。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观,以秩序为最高的法律价值,把维护“礼”的秩序作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国古代立法在保证等级特权方面不遗余力,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也以维护礼的秩序为归宿,对法律的评价标准就是“秩序”。当秩序安定的时候,制订的法律比较宽松,所使用的语言就比较“平实”;当秩序比较混乱时,就要制订较为严酷的法律了,所谓“治乱世用重典”,所使用的法律语言也就“严峻”。
中国古代法律语言表明民族文化中的“求同”观念,这种“求同”的思维模式,把个人、自然和社会作为一种集体来看待,因而“注重无我、亲和与协调,就表现为不注重个人权利而强调义务,不注重公平而强调秩序”。
承载法律文化的法律语言也需要与之相适应。法律语言受法律文化的制约,又推动法律文化的发展。法律变革的潮流荡涤着不适应新的法律文化的旧的词语,旧的表达方式。法制潮流的不断涌动,一些类似的法律文化背景再现出来时,原有的“话语方式”又被重新审视,法律语言原有的风格在相似的情景中重新显现,又被裹挟到了新的语言中,一道形成更新的语言风格(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法时代的到来,罗马法的复兴)。
(三)文学风格的深远影响
从法律语言的演变中可以看出法律与文学自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语言的风格虽已同文学风格大相径庭,但法律语言语体风格与文学风格若即若离,时远时近。文学风格渐渐被法律语言所排斥,但当法律语言“简约”到一定程度时又显太过“冷峻”,尤其是司法语言,需要运用适当的修辞手法来“矫正”,这时往往会想到文学,文学风格对法律语言风格有着深远的影响。历史上文学可以用来表现与法律有关的内容,文学是法律的载体,如一些涉法文学;另一方面,历史上的法律文本都是由经过严格考核的“文章之士”所作,因此带有明显的文学的痕迹,如唐代的骈判。
在国外也不例外。加纳①曾说:“从古典的希腊和罗马时代开始,西方就存在着两种文学传统。一个是华丽而又雄辩的亚洲式风格,显示详尽阐述的对比,复杂的句式以及词义与声音之间的联系;另一种是阿提卡式风格,表现为精炼的对话,简洁、有节制又不包含复杂晦涩的内容。”
两种文学传统同样体现到了法律语言的运用中。如古代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西塞罗对两种风格都运用自如,西塞罗能以朴素的风格讨论平凡琐事,以温和的风格讨论一般重要的事情,而以华丽的风格讨论重要的事件。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卡多佐(Cawdoyo Benjamin Nathan,1870-1938)是亚洲式风格的大师,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判决词,有人认为他“优雅的旧式英语读起来是一种享受”,亚洲式风格曾经深受读者的推崇。
再如,1973年在美国还发起了一场法律“文学化”运动,影响越来越大,当前有很多有影响的法学家包括费什、费斯、列文森-威斯博格、魏斯特、瓦尔德、波斯纳等人参与了这一运动。他们声称“最好的法律文本是出色的文学作品”,“修辞在法律中有很大的作用,因为很多法律问题无法用逻辑和实证的证明来解决”,“运用文学的视角,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因为有了这些鼓动,文学的叙事技巧、修辞艺术、隐喻手法等被用到了法律领域尤其是判决意见的撰写上来,美国法官习惯于用修辞和隐喻手法来弥补法律语言的“刚性”,甚至是法律推理的不足。
“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的内容可分为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两个方面。“法律与文学”运动使得法学家有更宽泛的素材选择范围,他们可以通过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法律内容来表达他们的观点,进行法学教育;借鉴文学评论的眼光和方法来解释法律。文学是个性化的,生动形象,通过文学可以更好地宣传法律,增强法律工作者的伦理感和道德感。但由于“法律与文学”运动充满了后现代的特色,对法律的确定性与普遍性、客观性与中立性、自治性带有摧毁、解构、否定和质疑,这一运动草草收场。尽管如此,它也有可借鉴的一面:“法律与文学”运动者的目的是通过语言将法律与文学联系起来,他们一贯主张重视语言理解的多义性和对法律的伦理价值。倡导创造性和对世界的关爱,鼓励多元的思维风格。”从“法律与文学”运动仍然可以看出文学对法律语言的潜在影响。
三、结束语
法律语言的演变本身是渐进的、缓慢的,但历朝历代积累下来,法律语言的变化却是惊人的。法律语言风格演变过程虽与语言文字发展相辅相成,又明显受到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制约,文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纵观法律语言的演变历程,法律语言风格无非是在“平实与生动”、“法言法语与通用词语”、“仪式化与个性化”、“庄重沉稳与感情色彩”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这种平衡取决于当时立法的社会背景,立法者的意图,社会各阶层之间话语权力的多寡,民众受教育的程度等多种社会因素制约,是当时法律价值倾向的体现,法律语言风格演变的研究有助于当前法律语言的优化和完善。法律语言风格的演变是一个复杂的命题,还需要从共时和历时的不同角度进行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