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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发展与实践转型

2009-03-16张发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评估体系体制改革

张发昌

摘要: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全面把握其内涵与价值,高屋建瓴、全局统筹,通过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机制运行、改进工作方法、聚焦改造内容、调整改造流程、创新评估体系等,实现监狱改造罪犯模式的多维转型,为提高改造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首要标准;体制改革;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3-0009-04

自中央领导提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以下简称“首要标准”)以来,首要标准成为监狱工作的一个热门关键词。但是人们对首要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并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因此,深入解析首要标准的内涵及提出背景,认识其提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在监狱工作中落实首要标准的现实途径,对于推进监狱工作深入发展非常重要。

一、如何认识和理解首要标准

对于认真贯彻首要标准,从司法部到监狱,各级领导提出了许多工作要求,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科学理解首要标准,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实践中,大致存在三种模糊的观念:一是“重点说”,即认为首要标准主要是指教育改造,理由是在文首引用的关于首要标准的论述中,有三处都提到教育改造。二是“片面说”,即认为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是综合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影响其心理行为的因素错综复杂,把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监狱没有改造好是片面的,因此,对首要标准在实际上存在抵触心理。三是“理想说”,即认为监狱改造罪犯只能是一种努力的方向,只能量力而行,比如一个恶习深重而又刑期很短的罪犯,二三年内能改造他多少东西?因此只能改造多少算多少,而不可以“率”来衡量,否则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要求。

我们认为,对首要标准应当完整准确地理解。其一,首要标准中的“教育改造”应当是一种包括管理、劳动等在内的大教育改造的概念,而决不仅仅限于狭义的教育改造,因此,“重点说”显然是错误的理解。其二,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决不能因为复杂就否定、淡化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在制约其重新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否则只能导致极其有害的无所作为等放任思想。从首要标准的全部内容来看,无论是“第一位”也好,还是“首要”也好,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以尽可能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并不是把重新违法犯罪的责任全部推归监狱,而是要求监狱工作从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目的出发,来全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首要标准主要是一种工作要求、目标取向。如果非要认为它也是一种责任归因,那么这种责任归因仅仅是就事论事、就监管论改造的一种责任归因,并不是从犯罪学或犯罪社会学的整体意义上的责任归因。比如历史上一些农场屡有罪犯脱逃,其中有警察管理的原因,有监控设施的原因,有里应外合的原因等等,当我们从警察职责的角度来认识时,完全可以说警察失职脱管是造成罪犯脱逃的首要原因,安全性是衡量警察管理工作的首要标准,但这不等于否定了罪犯脱逃的其他原因,也不等于否定了警察工作的其他标准。首要标准并不是唯一标准,对不同的工作侧面或者监管工作的整体完全可以有其他更多的标准,比如执法标准等等。所谓“首要”,强调的主要是次序上的重要程度,具有最基本的出发点之意义。因此,对首要标准的认识,一定要将其放在其产生的特定语言背景下去理解。“片面说”的片面或者谬误,就在于它脱离了特定语言背景,错把明确只针对监管场所(而非包括监管场所在内的整个社会)而言的工作要求,当成了犯罪学整体意义上的责任归因,甚至是唯一归因,这当然是不能成立的。其三,首要标准是针对整个监管工作和全体服刑与劳教人员来说的,不能简单地以某种类型(如短刑罪犯)的特定情况来判断其适用与否。“理想说”就过于强调甚至夸大了刑期、罪犯个体差异等客观方面的难度,却忽略了改造者的能动作用与改造活动的普遍规律,没有充分认识到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对提高改造罪犯质量的决定性影响,或者说没有充分认识到当前监狱改造工作水平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容易造成不思进取、听天由命的惰性心理,成为固步自封、因循守旧的借口和创新发展的阻力。其实“率”字本身,就意味着必然允许存在一定量的重新违法犯罪,努力降低“率”而不是彻底消灭,正是一种切合实际的要求,而且为未来的改造水平提升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动力。

基于以上理解,如果以最简明的语言来表述,我们认为:首要标准,其核心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关键是以“改造人”宗旨统揽监狱全局,重点是建立完善考核标准体系,途径是创新体制机制和方法,目标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实质是充分发挥好监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

二、首要标准的价值意义

(一)首要标准是对改造人理念的继承与发展

新中国监狱一贯把改造人放在突出位置,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个为了”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到新世纪初提出要“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改造”一直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主旋律。首要标准开宗明义提出“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与新中国60年来监狱工作核心理念一脉相承。与此同时,首要标准又提出了以重新违法犯罪率来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第一个尺度,这无疑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造人理念的重要发展。

(二)首要标准对改造人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工作目标

如果说“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方向性的,因而偏虚,首要标准则是结果性的,内容很实;监狱法提出的“守法公民”侧重于罪犯个体,首要标准则面向罪犯群体;“守法”的要求是从正面提出的,守法之上有无限的丰富性,“重新违法犯罪”则是从负面提出的,是不能再有突破的最后底线。比较起来,首要标准显然比以前的宗旨、守法等概念性要求更具体,更切合服刑人员的素质实际,同时一个“率”字把目标从个体转向群体,要求也显然更高。

(三)首要标准对新形势下的改造工作具有明确强大的改革导向作用

其一,“第一位”的表述显然比“中心”更加突出,“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更无疑是具体明确的路径指示。其二,仔细分析“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句话,前半句既是目标,同时也显然可以作为实现后半句的手段或措施。从手段或措施的意义上去理解这句话,实质上是从工作结果倒推工作过程,进而必然要求监狱工作一定从首要标准的高度来重新审视和调整监狱工作布局,使一切工作围绕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来部署、展开,而这必然也同时意味着需要对现行监狱工作模式进行重大改革。首要标准的突破性意义和价值,不仅是如前所述在字义上、次序上、目标上有所体现,而且更主要的是将逐步并终必体现在对监狱工作模式

的全面调整、改进的指导性和整个过程上来。

三、革新与创造——落实首要标准的必由之路

最大限度地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是首要标准对监狱工作内在的最高要求、最高目标,而要达到这样一个目标,除了在理念上对首要标准有一个清晰准确全面的理解把握外,还必须对现行监狱工作的体制机制等进行重大革新,构建适应首要标准的新型监狱工作模式。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化

当前,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总要求的体制改革正在全国监狱系统全面展开,几十年来监企社三合一的体制正在得到根本改变。体制改革“十六字”方针中,前十二字比较容易理解,是属于前提性、基础性、宏观体制方面的内容;而规范运行,则是后继性、目标性、中观体制方面的内容。监企分开运行并不等于规范运行。从改造的角度看,宏观体制问题解决之后,规范运行的基础或者首要任务是必须建立一整套真正与改造人相适应的监狱内部机构。在贯彻执行首要标准的今天,推行数十年的内设机构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此,应当从立法的角度,通过颁行《监狱组织条例》来解决这个问题,起码也应通过部颁规章的形式,来明确监狱内部的组织架构,以适应落实首要标准的需要。我们设想,在未来的组织架构中,要有独立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理论研究的机构;当前的教育科(处)可一分为三:基础教育科(负责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等)、职业技术科、心理健康与评估中心;人监教育监区可改为服刑指导中心,出监教育监区可更名为就业指导中心,其功能与原先的入出监教育相比应作重大调整,等等。

(二)改造工作机制的优化

首先是管理、教育、劳动三大传统改造手段的结构性调整与优化问题。现在的模式是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生产劳动为主体,无论是时间或空间上都远远大于其他两项改造的比重,其科学性值得研究。因此,应当改变多少年来一成不变的、以生产劳动为主体的三大手段结构模式,而从罪犯个体或某类群体的改造需要出发,灵活决定不同改造手段在时间、空间上的结构比重。就单一改造手段来讲,也有一个优化问题,如对劳动改造,就要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物质效益轻思想教育、重体力劳动的普遍性轻劳动形式多样性与内容针对性等现象。对监狱管理,也要改变重警察高压强制轻罪犯自觉参与、重外在机械统一轻内在意义讲解与内化等等,尽可能做到不仅使罪犯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积极配合参与,而不是盲目被动服从,这是“优化”每个单一手段的核心所在。

其次是各种改造手段作用的整合问题。实践中,如果说各种改造手段在宏观层面上尚能共同服务于改造人的目标,那么在中观乃至微观层面上,则基本处于各行其是、各作其功的状态,缺少共同的中心、统一的计划、有机的彼此呼应,总体表现为:形式上分散而不集中、内容上零乱而不系统、目标上多重而不聚焦、对象上重群体而轻个体。对此,我们不仅在宏观层面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手段共同的阶段性工作重点,更要在中微观层面上研究如何使各种手段更好地形成合力,以期在宏观上营造宗旨目标统一明确的整体氛围,在中观上构建前后呼应、彼此互补的立体交叉格局,在微观上形成多侧面聚焦、多层次融合的突破重点,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种改造手段的综合作用。

再次是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作为监狱的主业,监狱长应当在负责全面工作的同时主要侧重改造工作,而其中执法、管理、教育、劳动等具体工作则分别由两位副职负责;监狱成立改造工作委员会,负责中长期改造工作规划与阶段性工作重心的拟定、重要疑难问题的研究、各项改造工作的协调组织、重要改造成果的审批鉴定等,保证各项改造手段的有机整合而不是相互干扰,增强合力,提高效率;党委会或监狱长办公会至少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改造工作,研究解决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机制、政策、人财物调配等重大问题,审定改造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意见和报告等,对监狱改造工作发挥全局领导、宏观指导,对重要事项决策部署等作用。通过以上基本措施,从决策、管理、执行、奖罚等方面,真正形成主要时间、主要精力、主要资源用于改造、服务改造,监狱业绩主要依据改造效果评判的氛围。

(三)监狱改造内容的聚焦

长期以来,监狱改造工作的内容是一个众所周知而又语焉不详的问题。众所周知是指“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培养人才、服务社会”,这几句话人人明白。语焉不详则是指相当多的同志对其中的内涵并没有一个准确深入的探讨,使之在实际上成为一个正确而又空泛的要求。在具体工作中,监狱的工作重点基本放在“三犯”(危险犯、顽固犯、重点犯)的管理上,而对“三犯”的教育转化活动包括个别教育、心理咨询等,也仅以稳定为目标,只要他们服从管理、遵守监规、安全服刑,就算转化成功、万事大吉。监狱的几乎所有教育改造活动,针对的都是罪犯群体“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等恶习,对则对矣,却是大而无当,不论初犯累犯、刑期长短、文化高低、年龄大小、恶习深浅,教育活动一刀切、一锅煮、千人一方而非对症下药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样讲并不是否定必要的集体教育、分类教育的作用)。至于某一罪犯个体之所以进监狱,其综合因素有哪些,根本原因是什么,外在服刑表现背后的真实心理如何,怎样改造才能使之回归社会后不致重新违法犯罪等,则鲜有思考和关注。罪犯个体致罪主因——这个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却常常被严重忽略,甚至成了一个无人顾及、无需顾及、无暇顾及、无能顾及的问题。

改造目标、改造内容、改造方法,是改造的最基本问题。改造目标决定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决定改造方法。如果改造内容定位不正确,改造方法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改造目标就要落空。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监狱改造目标决不能止步于“服刑表现的稳定”,而应转变到“不再重新违法犯罪”;与此相适应,改造内容的思路确定,也必须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为主,转向“紧盯靶标、综合辩证”的标本兼治,从扬汤止沸式转向釜底抽薪式。只有解决了“改造人的什么”这个问题,并逐步创造条件扫清外围,最终促使改造工作重心从错综复杂的乱象中直达“靶目标”——核心致罪因素,才可能在有限的刑期内因人施教、分类施教,量力而行、重点突破,使之从根源上消除犯罪心理,消减犯罪需求,实现单位刑期内改造效益的最大化。否则,基本路线有误,不是缘木求鱼,也必事倍功半。

(四)监狱改造流程的调整

罪犯的服刑改造流程,一般是早期(人监)阶段、中期阶段、晚期(出监)阶段三步曲,并在时间上呈现明显的“两短一长”特点,即入出监阶段都只有两三个月,其他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一般监区改造。而一般监区(不含老残病犯、职务犯、外籍犯等)的改造活动,除了生产劳动项目有较大区别外,教育、管理、生活、学习等活动少有差异。曾经提倡过的所谓“分押分管分教”,由于关押条件有限、警力不足等各

种原因,在大多数监狱基本上名存实亡,最多在分级处遇方面有所体现。而“两短一长”的粗放式流程,明显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我们设想,从监狱工作实际出发,罪犯改造流程应予深度调整,可由易到难分作三步走:

第一步,大大延长入监、出监两个阶段的时间,完善相关功能。一是入监阶段,要在服刑指导中心重点完成分类、鉴定、制定改造方案等任务,而不仅仅是目前的服刑常识教育和内务、队列、行为规范等基本功训练。二是出监阶段。要在就业指导中心让罪犯认真回顾改造历程,对其改造质量深入评估,然后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巩固、强化此前改造成果;与此同时,重点完成实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形势的了解、就业政策的学习,适时组织企业、公司等社会实体来狱举办人才招聘会,尽量为罪犯联系就业单位提供方便条件,搞好出狱后与社会衔接的基础工作等。

第二步,在前述基础上,将现在一般监区的混押混管混教模式,逐步改进为功能相对专一、各不相同的功能区。不同的监区应当分别突出某一种特长、功能,形成诸如法制教育监区、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学习监区、技能培训监区等这样一些特色功能监区,就像医院有不同的科室、主攻不同的病症一样;监狱根据功能监区的不同定位需求,科学配置不同专业、性格、年龄、文化的警察;每一个功能监区也可以紧密结合自身定位,对教育改造的流程、内容、时间安排、方式方法等进行专业化的探索和进一步的细化安排(如按文化程度编班等)。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入监阶段提出的改造方案的总体要求,按需安排罪犯的改造地点,使之在某一时间段内可以接受某一类型的专项集中教育改造,从而使改造方案真正落实到位,并大大提高改造效果。

第三步,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规划,比照第二步中的功能监区,设置若干具有个性功能或特色功能的监狱,如入监监狱、出监监狱、老病残犯监狱、邪教犯监狱、高危犯监狱、顽固犯监狱、职务犯监狱、心理矫治监狱等等,主要根据区域内押犯实际和改造实际,从功能定位上进一步突出个性特色,进一步深化专业性、完善系统性,同时配之以相应的管理戒备等级和处遇制度,最终对服刑人员普遍实行“人监监狱——普通监狱或相关特色功能监狱——出监监狱”这样一个基本流程。

(五)改造工作方式的改进

几十年来,新中国监狱积累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改造工作方式方法,比如感化法、说理法、参观法、对比法、管训法等等,不胜枚举。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服刑人员的思想认识、思维方式、犯罪观念等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造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

当前,改造工作方式方法,正在发生四大变化:其一,由虚向实的变化。空对空的理想式说教越来越少,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的朴实道理和实用型职业技能培训日益受到罪犯的普遍欢迎。其二,由传统向现代的变化。多媒体运用、电化教学、网络互动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双主体论等现代理念的普及正在实现对一些传统观念、做法的超越。其三,由经验向科学的变化。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生理学、医学等学科理论在改造活动中的运用,使改造工作的经验不断得到升华提高,其科学性越来越强、效果越来显著。其四,由单一向综合的变化。管与教的结合、奖与惩的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考核的结合、理性论述与现实例证的结合、行为训练与心理矫治的结合、观念转变与情景考验的结合等方式多管齐下,既是多年来成功经验的继承发展,又富有新世纪的时代特点。践行首要标准,应继续自觉推进以上四项变化,尤其需着重抓好以下几点:一是从一时一事的救火式、稳定性的个别教育,向一人一档、综合施教的全程式、治本性改造发展。二是由“政治一道德”模式向综合模式发展。由相对空泛的“政治一道德”模式向以心理模式为主线的综合模式转变,也是实现改造或矫正工作技术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三是从整齐划一的强制模式向多样选择的自觉模式发展。强制性是执法行刑的固有特性,也是监狱改造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所谓自觉模式,是指在罪犯服刑的中后期,或在宽管处遇的监区(分监区),可适当放松管理教育活动的外在强制(当然不含必需的安全警戒),允许罪犯有一定的自由度和选择权,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个性化表现。从本质上讲,也是促进罪犯作为“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改造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六)改造评估标准体系的创建

近几年来,监狱系统围绕建立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进行了大量探索。一些省区市先后总结出有各自特点的评估体系并付诸实践。首要标准再次把如何评价监狱工作这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提到了人们面前。实质上标准的确定不仅仅是一个评估问题,更是一个基本的工作导向问题,对于引导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至为重要。

当前,全国各地有很多监狱都在探索相关评估标准的建立、试验,其中有的比较深入,其创建的程序比较科学,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但也有一些单位的探索比较随意,项目的设立、分值的确定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相当程度上是立足于经验而不是立足于科学,准确性、说服力、指导性、操作性都严重不足,达到软件化、能够自动生成结论的就更少。对此,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可以整合全国力量,集中研究,多点试验,以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工作、监狱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体系。当然,仅有评估标准体系还不够,还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奖罚制度,使警察对接近标准的、达到标准的、超过标准的会有什么相关的处遇一清二楚,而且坚信能够兑现,标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这些配套措施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那么再好的评估体系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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