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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2009-03-07严也舟朱永华

管理观察 2009年3期
关键词:政府干预

严也舟 朱永华

摘要:制度环境对组织结构及效率的影响,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最近几年有关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对制度环境中最关键和最具影响力的因素—法律环境和政府干预—对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董事会、激励约束机制等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环境 政府干预 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管理者或控股股东的侵害,从而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机制可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股权集中度、董事会结构、对管理者的监督激励机制等;外部治理机制通常包括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竞争市场。制度经济学认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受社会中的其他各种制度安排的影响。这些影响公司治理机制的其他制度安排,我们统称为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或治理环境。制度环境通常包括法制水平、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市场化程度、宗教文化和信用体系等方面,其中法制化水平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是最关键和最具影响力的因素。本文主要对法制化水平和政府干预这两种制度环境因素对公司股权集中度、董事会、激励约束机制等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作用进行分析探讨。

一、 制度环境对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影响

研究文献普遍认为集中的股权结构是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当一个公众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到少数大股东手中时,这些大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大股东在享受监督努力的回报的时候,也要付出相应的成本。首先是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努力,小股东能够成为免费“搭便车”者,其次是大股东要放弃多样化投资组合的好处。因此,大股东只会存在于集中的所有权的利益超过其成本的公司中。

法律体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保证外部投资者的权利得以实施。无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还是Hart(1995)都指出,投资者的权利实施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强的情况下,公司的信息比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股东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但是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差的情况下,管理者的侵占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大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可能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以行使其控制权,股权集中就成了法律保护的替代。另一方面,在投资者保护程度差的情况下,内部人(包括经理和控股股东)可以轻易采取各种方式侵占外部投资者,公司发行新股的吸引力减小,只有少量的投资者愿意购买公司股份,从而促使股权结构走向集中。因此,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与公司股权集中具有负相关性。La 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Vishny,R.W.(1998,下称 LLSV)设计了一个股东权利指数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质量。他们运用这个指数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法律质量是负相关的。Himmelberg 等(2002)、Elston and Rondi (2004)、Boubakri 等(2005)实证研究的结论均支持LLSV的观点。

政府干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其实早就已经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国内学者俞鸿琳的研究认为,政府往往通过控制企业来实现对经济的干预。政府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 就会在企业股权中占有较高比例来获得控制权地位。这样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是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而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又会使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多种治理机制失去效率。可见一个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高,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就越高。Bortolotti和Faccio对1996年以来OECD 国家的141家经过私有化的公司控制权结构演变进行了考察。他们惊讶地发现,政府在私有化之后并未真正放弃控制权,这样的私有化被作者戏称为“不情愿的私有化”。在2000年,作者发现,在所谓私有化的公司中,有62.4% 的公司要么最大股东仍然是政府,要么政府仍然通过种种方式行使特别控制权。

二、 制度环境对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影响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其主要职能是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而独立性是影响其监督控制效率的根本因素。董事会独立性是指董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公正、不偏颇于任何一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它既独立于股东个体又独立于管理者,旨在实现全体股东价值增值,并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代理理论认为,内部董事与公司管理者或大股东存在人事或工作上的联系,很难指望内部董事对管理者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而外部董事则会更客观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可以用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衡量董事会的独立性,外部董事的比例越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从而治理效率越高。

由于外部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能更有效地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小股东希望有更多的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是公司管理者却不欢迎外部董事,公司大股东也不一定欢迎外部董事,因为他们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与管理者合谋掠夺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除非法律能够对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保障,小股东是很难影响董事会构成的。例如,小股东想通过股东议案和后续选举的程序任命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必须要有正式的法律程序对这一过程提供监督和保障。由此看来,法律对小股东权利较强的保护与董事会独立性是互补性的治理机制而不是替代性的治理机制。股东权利保护较好的国家,小股东能够影响董事会构成,他们会选择更多的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从而董事会的独立性更强。Kenneth A等(2007)采用14个欧洲国家的大公司样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证实了法律对股东权益较强的保护确实会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Klapper和Love(2004)、Krishnamurti等(2006)、Doidge等(2007)、实证研究的结构均支持这一结论

政府为了实现对企业的控制,除了在企业保持较高的股权外,还控制了企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俞鸿琳,2007)。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董事会成员大多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利益的国有大股东直接任命,这些高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往往就是来自上市公司内部或者控股股东单位,而不是来自外部的人力资源市场。政府对董事的任命会直接降低董事会的独立性,而政府对公司高管的任命又会使得这些具有政府背景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能力排斥外部董事,也会降低董事会的独立性。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越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内部董事的比例就会越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就越差。

三、 制度环境对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影响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管理者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而增加自身利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出现了第一类代理问题。消除这类代理问题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起有效的对管理者进行激励约束的机制,使股东的利益与管理者的利益相一致。

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强的情况下,虽然公司的信息比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为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公司的股权会比较分散,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的能力和动力会下降,他们更希望公司能力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促使管理者努力工作。而且此时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更强,公正、客观、高效的董事会也会有助于激励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而在法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弱的情况下,公司股权的集中使得公司中出现了控制性大股东。控制性大股东的出现导致了公司的第二类代理问题—控制性大股东与管理者合谋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合谋使得大股东的利益与管理者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者都在大股东的控制之下,甚至管理者本来就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表。大股东通过与管理者合谋进行“隧道挖掘”可能比对管理者进行激励约束增加公司价值更有利于自身财富增长。激励约束机制必然会弱化。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越高,对公司的控制力也越强。政府除了在股权方面的控制外, 还会控制公司的人力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 而并非从经理人市场中遴选出。政府控制公司具有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稳定就业和经济发展等多重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程度很难对单个公司进行考核,也就难以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激励相容的目标函数,此外, 由政府任命的公司高管人员大多有其行政级别, 相对于薪酬激励来说,行政级别的提升是一个更重要的激励目标。

四、结论与启示

以上的分析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董事会独立性、激励约束机制等内部治理机制内生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化水平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等外部制度环境。所以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不能仅仅从公司内部着手,而更应该改善公司外部的制度环境。

作者简介:

严也舟,男,1972年生,武汉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

朱永华,男,1970年生,博士,副教授,湖北省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与产业集群。

基金项目:本文同时受湖北省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项目(编号:Qyjzl2007y0011)和湖北省教育厅2008年度科研项目(编号:B20081507)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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