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契约模式的构建
2009-02-25马少兵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缴费上学以及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高校旧有的管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学生、家长、社会的期望和要求,损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也经常发生。而契约模式的构建能使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益、责任明晰化、规范化,大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契约 高校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 G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 (2009)01-0110-03
[作者简介]马少兵,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生(江苏南京 210097)
对于高校来说,大学生存在着利益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要求。但两者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利益诉求不一致会造成强势方对弱势方合理利益的侵食。学生与高校之间是实力悬殊的博弈,致使学生与高校间现有的互动模式不但不能维护学生的权利,而且还会以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为代价来维护高校的既得利益。新的形势呼唤通过契约形式来保障学生个体的合法权益,以契约的方式明确双方权责关系,使学生和高校之间的价值取向得到公平体现,双方利益得到更好的贯彻。
一、大学生与高校建立契约模式的背景分析
1.高校处在新的教育环境中,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学生对高校的满意度不高,大学生结构性失业问题依然存在,大学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依然不强。大学生就业难、高等教育收益率下降等一系列因素对生源市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高等教育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是一落再落。如果高校还是以计划经济时代高高在上的心态来面对学生,不能正确对待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那终将会给高校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2.旧有的学生管理模式强调突出高校的中心地位,学生处于学校管理的边缘。高校官本位意识强烈,一些人把高校当行政机关来管理,这就难免使学生处于高校工作的次要位置,学生和社会很少能对高校的办学起到监督制约作用。现在,学生上大学要交纳数额不菲的学费,社会对高校也进行了大量的捐赠,学生必然要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也对高校有新的要求和期望。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化与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学生维权意识得以加强,宪法、民法和教育法为学生和高校之间契约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3.传统上高校主要依靠教育法律、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内部规章来规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管理学生过程中,存在大量、普遍的行政行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将传统上主要依靠行政权威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化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平等性、协作性的合意行为。高校应公开要约,与学生协商,并取得学生的同意,进而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建成新型的契约关系。
二、大学生与高校建立契约关系的现实需求
1.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及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建立,使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学校在拥有对学生进行管理权的同时,学生也拥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学校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威,学生也不再是完全的被管理者,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学生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强调和重视,他们已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的重要主体,这些都要求高校对学校的管理方式作出相应的变革。尤其随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推行,高校财政来源由“单一化”转化为“多元化”,大学生实行交费上学。收费教育的实质是接受高等教育行为具有了“消费”属性。学生分担了教育成本,成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和购买者,此时学生应有的权益更应得到强调和重视。虽然学生与高校博弈时的弱势地位短期内难以改变,但变革学生管理模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教育资源,促使大学提高质量和管理效能,以保证学生能最终受益。英国正在把教育拨款政策建立在“买卖教育服务”的基础上;瑞典把学生看作“教育服务购买者”;美国政府也正在从直接资助学院和大学向资助项目、资助个人转变。这些都代表着教育理念的深层转变,其基本取向是从传统上把高等教育视为一个有益于全社会的公共产品转变为使个人收益的商品①。学生缴费上学使学生和高校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学生通过交纳学费购买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在这一交易的前提下,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已不能保障大学生的应有权益。
2.高校教育服务质量的下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扩招后规模急剧膨胀,高校在校生数量翻了几番。这造成两种结果:首先,高校现有的师资水平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学生的实际需求,必然会造成大学生培养质量的下降。学生并没有得到高校所许诺的师资,同时在校生数量增幅远大于同期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幅,客观上造成大学生得到的生均教育经费也有减无增,致使大学生生均教育资源相对减少。相同的师资有更多的学生来分摊,教学质量的下降也就在情理之中;缴纳同样甚至更多的学费,却没有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高校难以保证提供有效的教育。并且学生与高校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高校会对一些重要信息隐瞒或夸大。学生在入学时并不能得知高校的全部信息,对于学校开设的专业以及该专业的市场需求程度、真实就业率等也没有能力获得真实数据。学生不清楚学校的真实情况,在填报志愿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不少学生入校后有上当受骗的感觉,要求调专业甚至退学者大有人在。2006年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对教育服务整体满意度为52.364%,最高为69%,最低为25.02%②。另外一项对12 398名大学生的调查表明,79%的学生认为学不到有用的东西,77%的人认为所学的与现实脱节,80%的人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满意③。清华大学的调查也显示,只有8%的大学生认为专业课程设置是合理的,18%的学生认为基础课设置不合理,而认为“选修课不合理”的学生比例高达78%④。在这种状况下,只有充分重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契约的形式对高校和学生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新的界定,通过订立契约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才能使学生在信息对等的基础上作出最佳教育选择,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新的就业制度呼唤新的学生管理模式。大学生就业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包分配转变为现在的双向选择后,学生毕业走出校门能否找到工作,政府并不承担什么责任,同样作为政府委托人的高校也不承担大学生就业责任,就业的全部压力都落到了大学生身上。接受大学教育和大学生就业成为两个没有任何关联的问题,高校在大学生就业上存在着严重的责任缺失。当前,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所遇到的最为尴尬的情况就是专业不对口,或说是就业市场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之间出现不对称。这当然不能去责怪就业市场,就业市场需要什么样人才是客观的,要做出相应调整的应该是高校。高校对大学生培养应以市场为导向,市场需要什么样的毕业生,高校就培养什么样的毕业生。如果高校的培养目标脱离了市场,就会造成毕业生的严重滞销,出现大学生所学并非市场所需的尴尬局面。在这样的过程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最严重的无法挽回的损害,大学生有理由要求与高校以契约的形式对就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兑现承诺的教育水准。这样做也有利于促进高校加强对专业建设的投入,努力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统一,从而提高大学生投资高等教育的收益率。
三、大学生与高校建立契约关系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制定契约时应做到双方地位平等。“契约”即合同,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契约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这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体现不同利益主体在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的博弈、合作、协商和对话。契约成立的两个要素:一是契约双方彼此平等相待,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对等。二是契约双方自愿、自由地彼此施加约束,契约双方彼此达成同意和允诺。契约充分体现了民主的本质与特性,它的基础是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协商一致,契约的形成过程是民主的过程。现代社会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的,强调公民权利、人格尊严、社会公正与社会责任,重视公民参与,充分体现了契约精神。大学生与高校以“契约”的方式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学生与高校是平等的契约关系,高校满足学生需要和促进学生发展的程度成为确定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高校对学生成才承担必要的“有限责任”,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自我负责也更加重要。学生是利益相关者的核心,是否满足、实现了客户价值需求成为判断大学绩效的主要依据,成为教育教学运行机制的核心特征。尽管高校与学生在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上并不对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不能因为高校掌握教育资源就占据契约的主要位置。拥有更多的权利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契约的双方不能有意规避责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尤其是当校规作为契约管理载体的契约文件时,其确立更应充分吸纳和体现大学生的意愿。高校在与学生订立契约的过程中,要引进听证会制度,吸收校友代表、社会代表、当地政府代表等参与契约的制定决策过程,以便切实保护契约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高校的办学行为。
2.政府应做好高校和学生契约关系的监督者。大学和政府之间的“脐带”要剪断,明晰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在契约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保持价值中立,独立于高校与学生契约之外,减少政府自身利益偏好,加大政府公共职能,保障维护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充当高校和学生实施契约效果的监督者,如果契约的一方没有履行契约或者没有完全做到契约所规定的情况,那么政府就有责任对违约者做出相应的处罚,并赋予受害者相应的起诉、补偿权,以保证契约在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使契约真正能够落到实处。
3.契约要有自身的侧重点,体现高校工作的重心。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一定要通过契约明确界定下来,明确契约双方责任和权利。例如,大学生就业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应怎样解决,缴纳的学费应怎样使用等,这些问题一定要有具体的描述。而对于学校日常管理中的细节问题,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不一定要以契约的形式来界定,没有必要使契约内容面面俱到。
4.以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作为订立契约的基础。学生和高校签订契约,先上学、后交费。如果毕业生不能实现顺利就业,并且通过考察核实并不是由毕业生自身能力素质低下造成的,而是专业不对口等情况时,就应当要求高校承担直接的责任。因为高校开设了与市场不相容的专业,直接导致毕业生不能顺利就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那么高校就不能收取学费或者只能收取部分学费,作为对高校办学失责的惩罚。通过订立就业契约,真正做到学生和高校相互监督制约,改变当前高校忽视学生合法权益的不正常局面,完善学生保障自身权益的途径。
5.通过契约解决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问题。学生从高校中所获得的主要是教育服务,高校拥有较多的教育服务信息,具有信息优势;而学生及其家庭作为个体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拥有的信息较少,处于信息交换中的弱势地位。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交易,对学生来说风险更大,一旦交易失败,交易转换的成本更高。教育的失败或者过失,其损失是难以弥补的⑤。高校与学生在订立契约时应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主动向社会开放自己的信息,保证社会对大学的知情权,形成有效的问责和监督机制。这些信息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质量、教学风格、学科实力、课程设置、毕业生就业等信息。向学生作宣传要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不能为了吸引学生就故意夸大或隐瞒甚至篡改学校实际情况,利用信息优势谋取利益。学生入学时与高校订立契约,学生在求学中发现高校的真实情况与学校所宣传或描述存在差别时,学生可以根据契约对高校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要使订立契约的高校与学生能够处在一个信息透明、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使契约的签订者共同接受契约的内容,并尽全力维护契约关系,使契约能够在实际的学校工作中顺利实施,最终使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最有效的贯彻,使高校的各项工作更有效率。
注释:
①任增元,刘元芳.契约理论与大学办学理念[J].教育发展研究,2008,(11).
②刘俊学.求学满意度测评实证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6,(1).
③谢作栩.关于我国高等教育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高转移的发展战略研究[J].化工高等教育,2006,(2).
④朱九思.高等教育当前应当着重抓什么[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
⑤崔玉平.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7.
(责任编辑:袁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