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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场检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与现金管理存在的新问题

2009-02-18刘超良

经济师 2009年1期
关键词:现金管理问题

刘超良

摘 要:现金管理与账户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近期,人行韶关中心支行通过开展联合现场检查,发现各金融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管理与现金管理已逐步走向规范;但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上却暴露出了新的问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了不法分子洗钱的避风港,偷税漏税极为严重,国家利益严重受损,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现金管理 账户管理 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192-02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以个人结算账户代替单位基本账户,逃避账户监管。许多个体私营企业,甚至民营企业都纷纷以企业老板(法人代表)或亲属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多个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存取经营(销售)资金。如某市某饭店的法人代表以其本人名义在某市的5家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了9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样做的目的是将企业资金化整为零,以逃避各方监管。

2.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大量提取现金,逃避现金监管。一方面现场检查中发现,许多企业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基本不用,甚至连工资、奖金及日常费用开支所需的现金都无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而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交易却相当频繁,且取现数额巨大。另一方面从银行的《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中可以发现:个人支取大额现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个人结算账户上,但是,这部分人有的几乎天天都有大额现金支取,如农行韶钢支行16个个人账户的大额现金支取量占该网点整个个人部分的90%以上。

3.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存储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逃避税收监管。由于税务部门主要通过稽查企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交易量,确定企业应纳税额和相应税率。企业为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将其销货款、营业收入款等生产经营性资金转移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绕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变相降低企业“规模”,减少应税额,逃避税务征管。如某市曲江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农行韶钢支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但其基本账户2005年7-12月平均每天不到2笔,且交易额大多在50万元以下。而该公司法人代表以其个人名义在各商业银行开立了6个个人结算账户,其中农行韶钢支行的1个个人结算帐户在2008年3月20日单日资金交易多达28笔,其中转入或存入资金223.6万元,当日支取现金211.3万元。仅此1个个人结算账户在2007年累计存入资金量就超过1亿元,可见其通过个人结算账户这个避风港逃税漏税是何等严重。

4.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生产经营性资金在个人账户结算,却难以监管。许多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在支取的同时绝大部分都是转存入了供货企业用于购买商品(如某市曲江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例中所支取的现金全部转存入了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购买钢材),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据此判断这些资金完全属于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但由于此类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异地现金存入或通过网上银行和自助银行自动转账存入,对于开户银行来说根本无法监控或拒绝办理资金收入业务,只得在办理大额现金支取手续时,按现金管理和反洗钱相关规定做好预约、登记和报备工作。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在收到这些可疑交易报告时,也只能选择重点对象报告税务机关,而无实质性措施对此进行约束和制止。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主要原因

1.企业法人大张旗鼓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有利可图。一是个人结算账户方便快捷,转账提现自如,且有自助银行随时可以转账,资金到账既及时,又易查询。二是与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相比,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大额现金,无需审批,只要预约和出示身份证登记即可,且可以节省大量通过基本账户支取大额现金应负担的手续费,因为通过个人账户支取多少现金都不要支付手续费,同时以现金购货还有一定的优惠。三是可以绕过税收征管,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这也是不法分子广泛开立和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最根本原因。

2.开户银行对个人结算账户监控难。一是个人结算账户带有储蓄性质,由于“存款不问来源,取款不问用途”的个人存款经营理念束缚了思想,银行工作人员对大额可疑交易不敢主动询问,无法掌握资金的来龙去脉,只能被动地在事后向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二是由于网上银行、自助银行自动转账的开通,对资金交易频繁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无法从源头上防止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进入个人结算账户。三是当客户将现金从个人结算账户支取后,同时存入供货方企业账户银行时,在这种明知是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的情况下,也难以制止其将资金存入供方企业账户,因为附近银行很多,开户人在这家银行支取现金后,如果不能同时在这家银行存入相应企业,他也可以将现金支取后在另一家银行将现金存入供方企业账户。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存入个人结算账户的状况。

3.人民银行查处难。尽管开户银行在个人结算账户及其现金管理上违犯了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资金主要来自异地现金存入或通过网上银行和自助银行自动转账存入到本地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光在某一地区查处,起不到根本性的效果。

4.账户管理办法存在缺陷和漏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同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也明确严禁生产经营性资金进入个人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要给予严厉处罚。由此可见,个人结算账户的用途主要在于自然人的投资、消费、结算,而结算主要是指《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项目和委托银行代理收费项目,自然人绝对不可能在短期内有频繁的资金出入,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数十万元、数百万上千万元的现金支取,如果有,也只能是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但是,开户银行却不能凭此定性而拒绝开户人的上述行为。

三、对策建议

1.完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格限制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数量。为了防止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多头开户,将单位资金或生产经营性资金化整为零通过个人结算账户结算和大量套取现金,建议人总行进一步完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参照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每个自然人只能开立一个个人结算账户。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已经联网,对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者,开户银行只要上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即可知道该人是否已经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2.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现金管理和可疑交易监控。从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和可疑交易报告入手检查,发现金融机构有资金频繁交易或频繁大额现金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经查证确属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的,要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从严处罚。同时将情况及时知会有关税务机关,建议给予进一步的查处。

3.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经营规模、盈利状况调查,对其企业账务所反映的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相称的,要及时对以该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亲属、财务人员等自然人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的资金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这些账户资金交易频繁的,经查证确属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的,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从严处罚。

4.明确规定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频度与限额。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账户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个人存款支取受法律保护。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对个人存款支取现金的限制效果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虽然大额现金支取需要提前预约,但最终还是能够得以提现。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一旦进入个人账户,其合法提现是必然的而且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将关口前移,就成了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的必要手段。建议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相应标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定每月可转(存)入资金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要进行审查,包括资金来源、完税凭证等,且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交易次数每月不能超过规定次数。同时,要加强对网上银行、自助银行转账系统的管理,在转入对象、金额、次数上要给予相应的限制。这种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进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行为,能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对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洗钱的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 广东韶关 512026)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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