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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主反思

2009-01-25

民主与科学 2009年6期
关键词:管制网民民主

徐 钝

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网络在中国如此迅猛发展,将会给民主带来什么?

网络民主:从“草根”推动到高层关注

网络民主,是指公民以网络为载体和媒介形成“网络社区”,并依托“网络社区”进行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新兴民主形式。信息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全球性、自由性、虚拟性等特征赋予网络民主足以与传统民主分庭抗礼之优势地位。

中国网络民主或许还处在幼稚期,许多网络事件弥漫着非理性、无序性甚至暴力性,如“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网络事件中,从精神攻击的谩骂到身体伤害的打棍子,令人闻之色变。令人欣喜的是,网络民主在中国一天天长大,厦门PX事件堪称公民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典范,民意的胜利令网民欢欣鼓舞, “华南虎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猥亵门”事件等等无不显示出网络民主的积极作用。可见,“人肉搜索”未必就是暴力,有时它代表着民主的声音,代表着监督的力量。

网络民主的发展不仅有“草根”的贡献,也引起政府层面的关注与践行。2006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形成完整的政府门户网站体系。近几年来,各级官员纷纷“触网”,与网友见面,在网上聊天,写网络博客,或是通过网络征求民意:2008年4月17日广东省党政领导与网民座谈,欢迎网民“拍砖”和“灌水”; 2008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广大网民亲切接触,这是国家最高领导人首次公开与网民聊天,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网络正式进入中国政治的话语体系;2009年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走进中国政府网访谈室,第一次与全球网友在线交流,再次给网络民主带来无限风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除了甘肃代表团外,来自全国30个省份和23个中央单位、22名省级党政一把手和11名中央单位一把手加入“网聊大军”,如此大规模的官员网聊实乃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之事。于是,海外有媒体预测: 2009年将是中国的“网民问政年”。

网络民主受到各个阶层的重视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民主新形式并非易驾驭的驯服之物,有时也会成灾。

是福是祸:网络民主的利弊考量

网络民主给人类带来的福音是彰显的。网络民主拓展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公共空间,成为政府与公众进行直接沟通的重要桥梁,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话语平台和条件支持;网络民主创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与方式,电子邮件(E-mail)、电子公告版(BBS)、讨论组(Usenet)和网络会议(Conference)等方式突破了时空的间隔,与传统政治参与的投票、官民个别接触或信访等相比优势明显;网络民主培育了公民自由、平等的民主精神,网络的匿名化抹煞了贫富差距与地位悬殊,成为人们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自由王国,网络自由、平等精神的传播与发展,也必定会波及现实政治生活,促进现实民主的发展。

无疑,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对民主的消极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网络可能导致民主的非理性。上网的低成本使得大量网民可以随意发布大量信息,准入门槛很低,所以有人说,网络空间已经变成了不需要护照、没有边防检查站、出入境畅通的“数字化王国”。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 “信息轰炸”,还有自发的或受人操纵的“信息伪造” ,网络空间有可能被真伪难辩的信息垃圾以及有意制造的政治流言和谎言所充斥,甚至带来政治不稳定或动乱的严重后果。于是,人们开始反思这个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上的“虚拟的广场议政”,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公平地反映了民众理性的呼声。另一方面,网络导致民主的非均衡性。由于性别、阶层、收入、年龄、学历和居住的地理区域以及个人的兴趣习惯的差异,使人们在接受、使用信息等机会上产生差异,导致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分化,导致人们政治参与能力的巨大反差,比如中央关于农村的一些政策就很难在网络上听到农民的声音。数字鸿沟问题也就造成了民主的非均衡性。

面对网络民主的利与弊,喜与忧,不由不让人思考: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意义?如何最大程度地抑制其消极影响?如何调控网络民主使其走向科学、理性与文明?

他律:网络民主调控的两股力量

首先是法律的力量。将网络民主纳入法律之轨道,可以使网络民主从暴力走向和平,从感性走向理性,从无序走向有序。纵观发达国家网络管制实践,法制化是网络民主调控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国法律的力量难以彰显于网络民主中,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使其难以适应网络民主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立法滞后、效力层次低、分布散乱而缺乏系统性,亟待建立网络统一立法,《信息网络法》呼之欲出,但其不能包打天下,还需要启动新闻出版等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制定的网络法律尤其要考虑其现实的可操作性,使网络法律与网络技术发展相衔接,且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

其次是管制的力量。今天,网络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效力大增,政府嫌网络“碍事”企图“回到从前”已无可能,不分青红皂白肆意扼杀之必将招来公愤而大失民心。但是,政府不能无视网络民主的消极性后果,政府对网络之管制已不可避免,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在行使着对网络的管制职能,关键是政府如何管制。

适度管制是前提。实行适度的政府网络管制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必要的,要做到管制有理有据有节,要在促进网络民主发展与规制其不良影响之间有一个“度”的权衡。如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限制的目的、手段、程序乃至结果都应该正当、适度。过度管制无疑将遏制网络民主发展。

依法管制是保障。政府网络管制必须符合合法性标准,需要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也需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利用法律的弹性空间来回应社会的需求。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管制权力行使者必须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采取各项合法措施。只有依法管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些官员利用权力控制网络,扭曲和扼杀民主与表达自由。

加强引导和服务是时代要求。一方面,政府要加快“电子政府”的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为建立政府与公众制度化互动机制提供前提,从而为政府引导网络民主的发展提供条件;另一方面要切实通过电子政务公开提高信息服务能力,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政治与行政等事务的信息,实现政治体系与社会各界的信息共享,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互联网成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桥梁。

自律:网络民主调控的硬要求与软约束

首先是指向行业的制度硬要求。决定网络行为规范的最初力量并不是国家机关,而是那些信息产业中的从业者。行业的自律往往能够更好地把握管理与发展、规范与自由之间的平衡。在我国,信息网络管理是一个新课题,在各种网络立法尚不成熟,政府管制尚缺乏经验之现实下,加强网络行业自律尤为必要。而网络行业自律要通过制度的刚性约束得以实现。一方面,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应积极发挥。要加强行业规范建设,通过行业纪律制约网络行为。要重视发挥一些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如中国版权协会、中国软件协会、中国网络协会、中国音像协会等)的积极作用,使其在政府与网络企业之间起着桥梁作用,通过行业规范将网络上的一些无序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降低其对网络空间的不良影响程度。另一方面,网络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加以完善。建立信息网络管理从业承诺制度等,塑造信息网络行业的良好形象。

其次是指向网民的道德软约束。作为一种软约束,网络道德将规范网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无疑对网络民主有着潜在而重要的影响。因此,规范网络民主,网络道德建设必不可少。进行必要的道德灌输是网络道德建设的前提,利用大众传媒包括建立一批重点网站,开设“网络道德教育”栏目,以正确的网络道德价值取向教育人、引导人,帮助人们区分善恶美丑,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有效地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方式,但须谨记一点:手段不能变相为目的!网络民主调控的目的不仅为了网络管制,更要保障网络自由,毕竟自由、开放、便利、快捷是互联网天生的优点和特性,网络自由可谓网络的基石。因此,网络民主的调控必须平衡政府、社会、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等各种利益要求,既要有强制性,又要有激励性,既要促进网络的良性健康有序发展,又能充分保护网络权利与网络自由,进而逐步实现网络民主理性化、规范化、秩序化之目标。

网络民主的调控是一个不可低估其难度的长期系统工程,它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之所在,也是全社会共同的治理事业。当网络民主逐步走向规范之道、健康之道、理性之道、秩序之道的那一天,它带给人类社会的必将是更多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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