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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本科教学中应用能力的培养

2009-01-18杨艳红

科教导刊 2009年13期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

杨艳红 刘 晗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专业教育、教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笔者认为,针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要经过专业知识的传授与专门的实践环节结合在一起而实现。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 能力培养方向 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

1 法学本科教学应以应用能力培养为其方向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法律人才成为社会生活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各类学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而如何培养法律人才也成为我国专业教育中的热门话题。

1.1 教育体制的变化促使培养方向的调整

应该说在我国恢复法学专业教育的初期,由于我们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对法律人才在数量上的需求,因此,当时的法学教育总体上可以说是数量庞大。初期法学教育在纵向上由低到高为中专、大专、本科等。相对于中专、大专的应用能力培养方向,本科院校则更注重对学生理论、科研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在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法学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数量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已基本解决。伴随着这一变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法学教育逐步退出了中专教育领域,而伴随着我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法学专业教育改变了原来多层次的状况,主要集中于大学本科阶段。本科教学在整个法学教学的层级中,已经不应再承担理论、科研能力培养的任务,其重点应转变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向上来。

1.2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走向促使培养方向的调整

在法学教学层次发生变化的同时,法学专业就业走向的改变也影响着法学教学的能力培养方向。在专业发展初期,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主要集中于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他们的加入弥补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足。但随着我国专业司法人员数量上的相对饱和,大量的法律人才开始由机关涌向企事业单位,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明确,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法学教育仍然是‘一站式的通识教育,缺乏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的训练”,法学教育、教学方向的定位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度。

200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应该说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们在对法学本科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2 培养学生应用能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传统的教学方法无法满足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需要

从法学教学的方法来看,大学本科教学依然采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在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下,教师居于主导地位,而学生通常是被动地接受,而教学通常又是以概念开始,继而是特点、原则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教学模式下,课堂教学气氛相对沉闷,教师教得累,学生亦学得辛苦。“因此,摒弃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科学地探索与选择既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又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新型教学模式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途径。”

2.2 教学人员的能力无法满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除传统教学模式自身的不足外,教学人员的能力欠缺也成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瓶颈性障碍。从我国现今从事法学教学人员的来源看,在高等学校中从事专门法学教育的人员大多很少参与司法实践,因而缺少应用能力。多数教学人员刚从学生的座位上站起,立即就走上了讲台。如果说针对于单纯的法学理论,很多教师都掌握了大量的教学素材,但如果说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这些教师就都显得囊中羞涩了。

3 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两步走

培养法学本科学生应用能力必须经历相应的过程,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及教学模式,这个过程要经过关键性的两步。

3.1 基础性的专业理论知识是应用能力培养的前提条件

尽管我们看到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上有很大的不足,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从法律运用的方法上来看,演绎式的推理方式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模式,而这种推理方式要求学生掌握一定数量的相关法律作为应用专业过程中的“大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专业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为学生讲解基本的专业知识,使学生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的内容。

3.2 多环节实践是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途径

如果说基础性专业知识的学习是法学本科学生专业学习的第一步,那么实践环节则是培养学生应有能力的第二阶段。从以往的情况来看,法学本科阶段我们更侧重于学生专业理论修养的培养,而在一定程度了忽视对于应用能力的训练。

对于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而言,实践环节应该贯穿于本科教学的始终,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低年级学生应重在感性参与。低年级的学生刚刚接触法学专业教育,他们对于本专业还没有太多的了解。所以这阶段的实践环节应选择相对较为简单操作的形式。例如可安排学生进行见习,到相关单位看法律人如何(下转第43页)(上接第27页)做事;可选择成熟案例为学生做模拟法庭,让学生感受到法律人做事的风格,等等。

(2)高年级学生应重在理性参与。与低年级学生不同,高年级学生已经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专业教育,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因此,他们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参与一些案件的实际处理,可以发表一些自己的专业问题的看法。学生的理性参与同样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在此有一点需要强调,尽管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的学生在高年级时应通过参与一些实际问题的处理以提高其应用能力,但这该种参与必须是在相关指导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的,以免因为其错误的运用法律而为案件的实际处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注释

从全国来看,一些中专院校取消了法学专业教学,一些将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进行整合。

2002年开始,我国进行了律师考试制度的改革,律师资格、法律资格、检察官资格等司法从业资格合为一体,而对于参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也相应提高,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安康学院学报,2009(3).

李英.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抉择.教育与职业,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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