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影响
2009-01-18王琳
王 琳
摘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必会对我国内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从新税法的改革亮点即对内资企业影响深远的几方面谈起,继而分析新税法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0-0175-01
1新税法的改革亮点
1.1税率的变化
新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内资企业的税率有三档33%、27%、18%,其中33%是基本税率,适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27%、18%是优惠税率,,新税法规定统一税率为25%,照顾性税率为15%、20%。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两者在同样的环境下进行公平竞争,新税法打破了近20年的内外有别的纳税格局,为内资企业创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原税法下,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为33%,但是实际负担率全国平均为24.53%,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由24.53%下降为20%左右。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最主要的标志,而通过我国税率的变化,尤其是实际税率的变化,可以看到对于内资企业来说税负将会大大降低。
1.2优惠政策的变化
新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与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原税法主要针对地区给予优惠。新税法对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带给内资企业更多的发展契机,但是我们也会发现新旧优惠政策相比,原来的许多优惠政策都被取消了,这是对内资企业不利的一面。
1.3计税公式的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法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两个公式的主要区别是:①新的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扣除的范围扩大,更加准确的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②新的计算公式中各个扣减项目的顺序发生了变化,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了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两项之前,这样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计算方法更为科学,更能保证国家相关经济、社会、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我们的内资企业来讲是一个利好消息。
2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2.1 有利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税率、增加了税前扣除、改进了税收优惠等等,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税负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适用的基准税率为25%。对内资企业原来的33%的税率而言,降低了8个百分点,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盈利空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财政部会计司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了《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通过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综合分析,观察出我国经济运行存在以下显著特征: 一是上市公司2008年增收不增利;二是上市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和银行贷款等资产减值损失巨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产能过剩,结构不合理;三是新税法实施对上市公司业绩贡献显著;四是商业银行贷款增幅较大,上市公司资金比较充裕;五是我国虚拟经济规模较小尚未成熟,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待提升。其中第三个特征明确地指出了新税法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非常明显,从中我们可以窥见新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的有利影响。在分析新税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时,报告统计了1624家上市公司2008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1 124.88亿元,同比减少了3 122.49亿元,降幅为21.92%。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为2346.37亿元,同比减少了1 281.02亿元,降幅达35.32%。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09%,比2007年的25.79%下降了4.7个百分点,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明显下降。2008年净利润降幅17.34%,低于利润总额21.92%,降幅达4.58个百分点。以上分析表明,新税法改革明显减轻了上市公司负担,较大幅度提升了上市公司业绩。另外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20%的优惠税率,这将会鼓舞一些民营创业者的热情,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也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有利的一面。新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而言新税法更为合理和科学,在新税法下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这样便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对于我国的内资企业而言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③新税法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研发体系。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新的税收政策下,企业就会加大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从而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长远的发展,提高我国内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新税法还有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措施,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
新税法下还有许多对内资企业而言有利的改革,如关于扣除限额的许多规定政策都放宽了,例如: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新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相比原税法下要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增加了企业税前扣除额,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福利水平;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计税基数以新税法下的计税工资为标准计提,其中,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现在的2.5%;新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相比原税法,新税法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增加。新税法下这样对于内资企业有利得规定还有许多,不再一一枚举。
2.2不利影响
①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相比原税法减少了,减免税的政策基本取消了,这对原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一些内资企业而言是非常不利的。②新税法改革区别于以往税法不同的一点是,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的条款,在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的条款,这使得企业的避税空间缩小,使企业的避税难度进一步加大。③新税法下有关扣除限额改革的政策都放宽了,除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新税法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即在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最多只能扣除发生额的60%,而不像原税法下,符合规定可以全额扣除。
3结 语
新税法给一直处于不公平状态中的内资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新税法的实施使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增加,应纳税额降低,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有利于提升内资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内资企业长远地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面对新税法,面对巨大的发展前景,内资企业在经营理念、资金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的环节,这就需要内资企业加快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潘长风.新企业所得说法对福建经济的影响[J].福建论坛.2009,(1).
[2] 姜鑫.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J].经济与法.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