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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科学的“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途径

2009-01-18王礼鑫

人文杂志 2009年6期
关键词:本体论结构

内容提要 探讨研究途径这一理论建构途径问题需回到社会科学本体论。从政治科学本体论看,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均是本源意义上的“事实”,三者相互作用,政治、社会等问题的研究均应同时从三者出发,进而采取相应的认识论、方法论策略。由此可形成“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途径。这一研究途径可视为由国家-社会、结构-能动等分析框架派生出的具体研究纲领。

关键词 政治科学 研究途径 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 本体论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6-0066-09

一、理论建构的途径:回到社会科学本体论

“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属于政治科学理论建构的方式或途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势必涉及社会科学理论建构的方式或途径。而社会科学理论的建构方式与途径问题,隐身于所有重要的人类知识典范的背后,属于社会科学哲学即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范畴。

基于这一根本性原因,再加上社会科学理论新旧杂陈、相互交织,理论是如何建构这一问题,或者人类到底怎样获得关于社会的知识,难免让人困惑。这意味着,需要理出一份知识谱系,为经验研究提供路线图式的参考。当然,这一研究领域也站满了先驱——学者们对理论进行分类研究可以视为探讨理论建构问题的一种方式。

关于知识或理论建构,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H•特纳继承帕森斯归纳了一种基本的分类办法。这一分类以“知识是评价性的吗?知识是经验的吗?”两个标准,把人类的知识分为四种类型,典型的知识包括:意识形态或描述世界应当如何的信仰、宗教或描述超自然力的指示的信仰、科学或有关知识是来反映经验世界实际运作的信念、逻辑或运用计算法则的形形色色的理性系统。

①显然,在特纳看来,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理论属于“科学”这一阵营。中国台湾学者黄光国按照研究对象属于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首先区分了客观、主观两种不同的研究途径与科学哲学,然后加上各自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差异,将社会科学分为五种不同的研究途径,其中,代表客观途径的有三种,即实证典范、后实证典范、结构主义典范,代表主观研究途径的有两种,即诠释学典范、批评理论典范。②赵鼎新则辨识了社会科学“解释”途径的四种方式,由此对一些典型的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理论进行了分类。他首先提出社会科学研究有两个传统——解释传统(explanation tradition)、解读传统(interpretation tradition),并将自己的有关论述归为前一阵营。所谓解读传统,其目的不在于寻找事物内在的逻辑关系,而在于理解和厘清特定人类活动在特定文化条件下的内在含义或意义;而解释传统的目的则是寻找具体事物或事件的内在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因果、辨证、对话型或历史性关系。接着,他以不同理论关于“人”和“结构”的认知的不同,即经验性的、形式性的假设的差异,认为社会科学有四种解释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纯粹的形式方法,即对社会结构和人的本质均作出形式性假设,并在此假设的基础上通过演绎方法对所研究的对象建立形式模型;第二种方法是仅对社会结构做出形式性假设;第三种方法是对人的行为做出形式性假设,但其对结构的理解则是经验性的;第四种方法是对人和结构均做出经验性假设。④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17、7页。)

* 本文及相关研究获得上海市教委一般课题“政府的NGO治理方略与我国民间社会成长”(编号CW0660)、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行政管理)建设项目(编号J50406)资助。

① 〔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7版),邱泽奇、张茂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第2-5页。

② 黄光国:《社会科学的理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版,第22-23页。

毋庸置疑,包括上述分类方法在内的许多研究立场,在给我们带来启示从而获得更清晰认知的同时,也继续制造着困惑。例如,特纳关于科学的基本观点可能陷入基础主义/反基础主义、实证主义/后实证主义等的辩论“溪流”,而类似辩论又牵引出更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特纳写道:“科学理论发端于这样一个假设:自然界,还有人类活动创造出来的社会世界,具有某些基本和基础的属性与特征,可以用来解释具体环境下事件的消长。”③⑤〔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7版),邱泽奇、张茂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1-2、1、2-3页。)“所有的社会学家都会同意,理论就是力求解释社会的过程和因果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社会学理论能不能成为科学。”

③对于带有浓厚基础主义等立场的前一论断,反基础主义、建构主义等多半不会接受;而对于典型实证主义立场的后一论断,后实证主义也不会接受。反基础主义等会认为,人类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社会世界,不像自然界那样是一个真实的外部世界、独立于我们对它的知识而存在;建构主义、后实证主义者则认定,理论不必然是揭示因果关系,还存在其他类型的理论。争论焦点与其说是“社会科学能不能成为科学”,毋宁说是“社会科学是否属于科学”。

不过,研究理论建构途径的论者大多回到了本体论,并将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链接起来。笔者赞赏这一做法,因为这种努力将为进一步区分理论建构途径从而获致更清晰认知奠定基石。例如,赵鼎新指出:解读与解释这两种认识方式的冲突背后隐藏的是一个本体论式的哲学问题:什么样的知识才能构成大家都认可的真实知识?④而特纳的分类的首要问题也是关于“存在”这一本体论┪侍狻—世界实际是什么?经验世界应当存在什么?世界应当是什么(而不对应于可观察到事件)?⑤

在政治科学中,豪利特(Michael Howlett)、冯白梅(Klaus von Beyme)、马什(David Marsh)等许多论者也辨识了理论建构的途径。其中,英国政治学家大卫•马什、保罗•弗朗等响应了社会科学哲学的当代主题,将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加以贯通,对政治学理论的不同取向进行了区分,可视为当代政治科学关于这一议题的最高水平的认知成果。豪利特、拉米什在2003年的著作《公共政策研究》中,探讨了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问题,将主流政治理论分为六种类型,分类标准有二:一是理论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体/群体/组织或机构),二是理论建构的一般方法(演绎/归纳)。豪利特、拉米什:《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旁诗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32页。)冯白梅在1996年版的《政治科学新手册》中,提出一个“理论建构的层次与方法”矩阵,将政治理论建构的途径从宏观/微观层次、基于系统之上/基于行动者之上两个向度进行了区分,指出:政治科学的理论建构,主要发生在个人主义的基于行动者理论和抽象的基于系统的演化等各极点之间。(注:〔美〕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主编:《政治科学新手册》,钟开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745-746页。)上述两种分类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集体主义、宏观/微观、归纳/演绎等社会科学方法论辩论在政治理论中的反映。马什、弗朗等,自觉关注到政治科学中的本体论等议题,在《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二版中特别新增一章:皮肤而非套衫——政治科学中的本体论与认识论(A Skin not a Sweater: Ontology and Epistemology in Political Science),尝试讨论关于政治世界有什么可以知道以及关于它的知识是如何可能被建构的。他们区分了本体论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t)或本质主义(essentialist)、反基础主义两种立场,辨识了认识论常见的科学(实证主义)、阐释(解释主义)取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并深入阐述了实证主义、阐释主义、现实主义等三种研究途径。他们试图做的乃是显示在不同议题上不同的研究取向是如何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法论联系起来的,以及它们彼此是如何联系起来的。

②③④⑧⑨

〔英〕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二版),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7、7、301、7、301-302、20-30页。)总之,这一阐述是笔者所见到的关于政治科学理论建构途径的最前沿且最清晰的文献。

本文关于政治科学理论建构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的立场,主要沿袭了马什、弗朗等人的观点。首先,所谓本体论,按照大卫•马什、保罗•弗朗的观点,社会科学本体论讨论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事实”,“本体论追问,有什么东西可以知道”②。“本体论——作为一种世界是由什么构成的先验理论——就其自身而言必然是不能反驳的。”③对于政治科学中的本体论,马什等指出:当人们说他们在“研究政治”,其实就是在做出一个本体论的陈述,因为在这一陈述中隐含着对这样一些问题的理解,即政体(polity)是由什么组成的,其一般性质是什么。④因此,本体论关注的问题是关于这个世界我们能够知道些什么,而认识论关注的是我们如何知道它。

其次,本体论通常被区分为实在论、建构论,实在论者(或基础主义者、本质主义者)强调现实的外在性和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存在的客观性,建构论者(反基础主义者、阐释主义者)认为科学并不独立于其研究的对象,而是建构了其研究对象。〔英〕吉尔德•德兰逖:《社会科学——超越建构论和实在论》,张茂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第9-10页;〔英〕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二版),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38页。)典型的实在论者认为世界上存在着本质性的“存在”差别,它们提供了社会生活得以展开的基础,从个人的“命运”到政治社会事件或过程,均是物质性、结构性因素等决定的;典型的建构论者则认为,任何社会现象均是社会建构物,不存在所谓“存在”的本质性差别,个人命运、政治社会事件或过程,由人掌控或决定。尽管实在论、建构论之间发生了持久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辩论(注:参阅〔英〕吉尔德•德兰逖:《社会科学——超越建构论和实在论》,张茂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但本文仅在经验研究的意义上讨论本体论,即承认本体论只是发现事实的工具。正如约翰•鲁杰的观点——他曾经指出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对学术研究的意义,他说:“建构主义学者愿意尝试融合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将规范、身份、意义等因素引入国际关系研究,但同时又尽量不破坏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主导认识论观点,因为这样的认识论是简约严谨、逐步积累的知识赖以发展的基础。择其要义,这样的做法就是:坚持建构主义理论是发现事实的有用工具,但同时希望建构主义最终不会伤及解释性理论的逻辑。”(注:〔美〕约翰•杰拉尔德•鲁杰:《什么因素将世界维系在一起?新功利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挑战》,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中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第287页。)

第三,本体论与认识论、方法论有一定的相关性,一定的本体论往往意味着一定的认识论、方法论。布莱斯指出,认识论是本体论的必然衍生物,方法论则往往是认识论的衍生物。⑧因此,马什等提出,实在论的认识论——实证主义,通常采用定量研究方法,而阐释学则采用定性研究方法。⑨

本文接下来将指出:所谓“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途径,从社会科学哲学看,其中“国家”、“结构”、“能动”等均是本源意义上的“事实”,或者说,国家、结构、能动均属于本体论议题。

二、“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的基本立场

从社会科学、政治科学本体论的讨论中,笔者认为: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三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是政治研究所面对的基本“事实”,这意味着对政治现象的描述、解释必须同时从三者出发。

英国社会学与政治学家黑尧在《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中曾经初步区分了政策过程研究的三种途径: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他在阐述政策形成模式这一政治现象时指出:“大致有以下三个简单的政策形成模式:(1)它们产生于民众的要求。(2)政治体制之外的综合性力量推动他们列入政策议程(例如人口统计的、经济的和环境的变化)。(3)政治体制内的人确认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与这三种政策形成模式对应的国家和政策过程的理论模式分别是:多元主义;各种环境理论和发展理论,包括结构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变种;强调国家的权力,寻求分析政府机构内政治主体的角色的理论。”(注:〔英〕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赵成根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第25-26页。)由此,他将政策过程研究明确归结为三种途径:行动者(或行动、能动)、结构主义、自主性国家。(注:参阅〔英〕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赵成根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第45-46页,第二、第三、第四章。)笔者关于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作为一种研究策略的观点,从黑尧那里获得重要启发。不过,黑尧在提出政策过程三种研究途径的同时,并没有明确提出将三种途径合而为一的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也没有从本体论出发加以辨识。

本文提出的“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发端于这样一个假设:人类社会中的政治、社会事件及其过程、结果等,最终由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三种因素形塑,从三种因素出发可以建构对具体问题的解释性理论,或者说,政治研究的基本策略之一是从国家、结构、能动三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去发现某事物的发生演变。这一假设在本体论上认为,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三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是政治研究所面对的基本“事实”。所谓“自主性国家”(autonomous state, or state autonomy),(注:笔者认为,“自主性国家”或“国家”,既是一种国家形态,也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在学术研究中,有时需要对国家形态及解释模式两种取向加以区分。作为国家形态的“自主性国家”,对应概念是失败国家、依附性国家等,研究者通常是解释国家自主性如何失去或获得。而作为解释模式的“自主性国家”,即把国家“视为”具有自主性的能动主体或结构(这意味着即使“失败国家”也有自主性),对应的分析概念通常是社会结构、(社会行动者的)能动等。许多学者未对两种意义上的自主性国家加以区分,并且经常是作为国家形态概念去使用,如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问题》、杨光斌等《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苏联-俄罗斯转型经验研究》。不过,“把国家带回来(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理论潮流的始作俑者西达•斯考切波,其《国家与社会革命》从理论上而言的一大贡献,即建立了研究革命的“自主性国家”分析框架。本文将“自主性国家”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加以使用。)即国家不能简单地视为结构性因素,国家也有其能动性,国家经常扮演能动、积极的角色;国家既可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或利益集团偏好的反应者,也可能超越于利益集团的狭隘利益有符合社会长远利益的目标或行动,同时也可能自利、某些部门或官员沦为牟利者。(注:在“国家”被理解为“自主性国家”时,“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可简写为“国家-结构-能动”。)结构(structure)(注:“结构”是社会理论中最难以定义的概念之一,其理解存在着诸多立场,如:可见/不可见、物质/非物质因素、可验证的结构/深层结构、形式的/经验的,等等。参阅周怡:《社会结构:由“形构”到“解构”——结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理论之走向》,《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3期;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14-17页。)即背景,一般指界定行为者可能采取的行动范围的物质条件⑧〔英〕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二版),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9-280、280页。)。所谓能动(agency)(注:国内agency的译法有多种,如“行动者”、“行动、”、“能动”等,常见于社会学、政治学译作。仅以政治学著作为例:如《政治科学新手册》中文版译为“行动者途径”(参阅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等:《政治科学新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第745-748页),《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中文版译为“行动”(参阅: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赵成根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第45页)。笔者认为,“能动”最为贴切。),即“个人或团体影响其环境的能力(意图的或相反)”⑧。

从这一本体论观点出发,笔者既不是纯粹的实在论或基础主义论者,也不是纯粹的建构论或反基础主义论者。笔者认为人类社会既具有相对于行动主体而言的客观性,也具有社会建构性,甚至审慎地接受认知主体可能作用于认知对象这一建构论论断;进而,从个人的命运到政治社会事件及其过程,一方面受到物质性、结构性等因素的形塑,一方面各行动主体的能动也将影响事件过程、结果等。在认识论上,我们同时承认阐释、科学等取向的价值,也赞同马什等所谓的现实主义取向;在方法论上,同时承认定量、个案等研究方法。简言之,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各个立场之间,我们奉行的是“折中主义”。

由此,“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分析框架的基本立场是:国家、结构、能动是同时存在、相互影响或相互塑造的关系,一般政治问题研究——从宏观政治社会面貌到微观的政治事件,均需从三种因素出发进行分析进而采取相应的认识论、方法论策略,如此才能获得解释。我们主张:(1)具有自主性、能动性的国家,既是结构的产物或社会行动的结果,也部分地成为结构、行动改变的原因,并影响结构因素以及个人或团体的行动(目标、策略、方式等)。(2)结构性因素,包括可见/不可见、物质/非物质因素、可验证的结构/深层结构、形式的/经验的,等等,一方面受到国家、能动等因素的作用或影响,另一方面又形塑国家的特性、行动主体的能动。(3)能动因素,即个体或社会群体、组织等的观念、策略、行为方式等,不仅由国家、结构等塑造,也改变着国家、结构等因素。(4)国家、结构、能动等都是内涵丰富、包含众多因素的概念,因此,国家、结构、能动具体所指以及更具体的分析框架,则依赖于所分析对象或问题。例如,国家从层级看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从组织属性上看有组织或个人;从类型上看有党、政府、人大、政协、法院等;从行为上看,有态度、政策、法律、政策执行等;从行为目标看,可能是主权者、利益协调者或社会稳定及秩序的维护者,也可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或自利者。“国家”系统中,上与下之间、左与右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必然存在态度、政策方面的差异,政策制定与执行及操作间的差异,再由于目标、利益取向的不同强化了各种差异,国家既具有结构性特征也具有能动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国家并不是以同一面目或一致行为面对社会。结构,抽象地看,包括可见/不可见、物质/非物质因素、可验证的结构/深层结构、形式的/经验的等,具体则包括源于经济利益的利益结构与源于社会交往的社会结构即社会网络或社会资本等。能动,从类型看有个体、群体、组织等,行动机制可能包括基于经济利益的自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的自组织,行为过程则可能包括意义框架建构、动员、策略、行动、目标达成等。(5)同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上的折中主义一致,国家-结构-能动分析框架不赞同决定论意义上的各种研究途径,如国家主义、结构主义、意图主义等,是一种综合了非决定论的国家、结构、能动途径的中层理论。

政治学理论中有一些“宏大理论”,往往汇集了多种理论流派、新旧杂陈,由此,“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的观点隐藏其中。这意味着,明确阐明这一研究途径尤为必要。比如,作为庞大理论体系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当强调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了阶级结构等观点时,是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强调阶级斗争或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时,这是行动者途径的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或政治对社会的反作用(尤其是决定性作用)时,变成了自主性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很多人注意到,即使马克思本人,早期、晚年的侧重或陈述有所不同。因此,黑尧在讨论政策过程理论模式时,把马克思主义区分为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策过程理论、工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策过程理论、强调国家自主性的马克思主义政策过程理论。(注:参阅〔英〕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赵成根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第48-56页,第二、第三、四章。)新制度主义涉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可以区分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等。有证据表明,一些制度主义理论也包含了“国家-结构-能动”这一研究途径。如经济学家樊纲在评论制度变迁理论时指出,制度变迁理论……研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济体制如何因各种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变化而逐步地发展演变。其分析结构是:将国家、企业或家庭等等当作一个个具有理性的经济整体,分析变化了的自然环境、技术水平、人口结构、道德文化等等如何向人们提供了新的获利机会,从而提供了改变旧体制、创造新体制(或模仿新体制)的动机……。(注: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125-130页。)——国家、结构、能动三种因素互动的立场,昭然若揭。

三、“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与国家-社会、结构-能动

从理论层次角度看,我们将“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途径视为由国家-社会、结构-能动分析框架派生出的具体研究纲领。不过,与国家-社会、结构-能动等既有分析框架中的种种决定论主张不同,“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持折中立场。

国家-社会、结构-能动分析框架是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中常用的研究途径。毫无疑问,这些研究途径背后也隐藏着相应的本体论立场。据笔者所知,政治学、社会学的本体论议题主要是“国家-社会”、“结构-能动(行动)”或“结构与人”、“社会与个人”。例如:大卫•马什等人认为,政治科学中,除了政治的性质这一本体论问题外,其他的一些本体论或元理论问题,诸如结构和行为者之间的关系。②〔英〕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二版),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280页。)进而,关于政治学的结构-能动分析框架,斯图亚特•麦卡纳拉指出:“政治科学中的许多重大争论围绕哪一种类型的因素——结构的或行为者的——在解释政治事件中最为重要。某些作者专注于研究个人和团体的行为……其他人则倾向于关注结构性因素……因此,几乎不可避免的是,政治科学中所提出的任一类型的解释均将在结构和能动方面采取一种立场,尽管通常是隐含的。”②又如汤普森指出:“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或行动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社会理论和社会科学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绝大多数重要理论家的著作中,都提出这一问题,并声称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他们所提出的方案,在强调一方面因素的同时,一般总是忽视了另一方面的因素。因此,这一问题与其说解决了,还不如说根本没解决。”转引自〔英〕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赵成根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第45页。)

国家-社会、结构-能动(行动),各自已经派生出多种具体研究纲领。如: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派生出“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国家与社会互动论”等具体研究纲领或研究途径;(注:从认识论、方法论看,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派生出的“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国家与社会互动论”等,各自的研究视角或研究策略、政策主张等并没有进行明晰,可能源于使用者对其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缺少自觉。笔者认为上述概念既是一种政治或政策主张,也是一种解释模式,本文一般在解释模式即研究视角、研究策略等意义上使用。)结构-能动分析框架中,有能动途径的意图主义,有从结构出发的结构主义或结构功能主义,也有融合结构主义、行动者途径的“辩证方法”,如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形态发生学(the morphogenetic approach)等。(注:〔英〕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二版),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9-298页。

尽管“结构-能动”分析框架已遭遇了后现代主义的激烈抨击——“结构-能动”议题被视为传统西方哲学典型的“二元论”,后现代主义主张:我们对这一问题所具有的任何理解均被看作是在我们所使用的语言和话语中建构的东西,并不存在“外在于”话语的“结构”或“能动”;它们只是话语中的概念,经由它们我们理解并建构我们周围的世界(参阅大卫•马什等《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289-292页)——但笔者认为,结构、能动仍然是富有价值的用于建构经验理论的研究策略。)从学科领域看,社会学更青睐结构-能动框架;政治学更倾心于国家-社会框架。不过,结构-能动分析框架也在国际关系这一政治学领域掀起波澜,甚而成为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兴起的先导。(注:国际关系学者认为,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早期经典文献即温特1987年发表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施动者-结构问题》(The Agent-Structure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参阅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研究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3页。)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论者在运用其中一种分析框架时,多半不提及对方——运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时几乎不提及结构-能动议题,反之,运用结构-能动分析框架时也极少涉及国家-社会。这一现象未免造成一种错觉,即两种框架似乎没什么关系。事实显然并非如此。国家-社会框架在运用时,大量涉及行动者、结构分析;结构-能动框架常常也绕不开“国家”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结构、能动均是本源意义上的“事实”,三者同时存在、相互联系,所以“国家-社会”分析绕不开“能动”、“结构-能动”分析绕不开“国家”。

笔者认为,国家-社会、结构-能动这两种分析框架关系密切、交集显著,在针对具体问题分析时,可由这两种工具派生出新的具体研究纲领,形成合适的研究策略。这种类型的研究策略可视为一种中层理论。“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分析框架,相对于国家-社会、结构-能动分析框架,可以这样认为:从“结构-能动”框架抽取出“国家”,将其视为“国家-社会”中的“国家”,即:国家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结构尤其是能动主体——“自主性国家”,然后把“结构”缩小、把“能动”限定为非国家行动主体,国家、结构、能动由此成为处于同一起点的解释性概念或因素,由此形成能动-结构-国家“三元”立场。

“国家-结构-能动”与国家-社会、结构-能动等既有分析框架中的种种决定论主张不同,持折中立场。传统的结构-能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中,存在着几种较为极端的决定论主张,如:能动途径的意图主义认为,有目的、意识的能动的人的行动决定了结构,或者,作为行为者的我们具有塑造我们自己命运的能力,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决定了公共政策,结构是行动的结果;结构主义决定论往往认为,是经济水平、阶级地位、父权主义等结构性因素决定了人们的行动,我们的生活被一种无法控制的方式所结构着,我们的命运被外部力量所决定着;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也存在着以社会为中心或以国家为中心“非此即彼”的决定论立场……本文用表1展示了带有决定论色彩的三种研究途径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立场。“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不赞同任何决定论立场,即:不赞同极端的结构主义,不赞同纯粹的意志主义,不赞同国家决定一切的国家主义,可以视为对结构主义、能动(意图主义)、国家主义三种决定论途径的折中。笔者认为,从本体论或“事实”出发,国家、结构、能动等诸因素,同时存在且相互影响、相互塑造——行动主体必定是在国家、结构中行动的,但不意味着国家、结构必然决定行动的方式及其结果;有目的的、理性的行动,即能动,既可能促进结构调整,也可能使得国家改变其行为方式。因此,具体问题或现象的社会科学研究(描述、解释、预测等),应同时从国家、结构、能动出发,采取“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

“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与国家-社会、结构-能动分析框架的关系,类似“一般性理论与具体研究纲领”。所谓一般性理论(general theoretical orientations),即,“表明相关的变量和可能的因果关系,指导人们确定具体研究纲领”。而具体研究纲领(specific research programs)“将原因变量与一组结果联系在一起,亦即将自变量与因变量联系在一起”。(注:〔美〕卡赞斯坦等编:《世界政治理论中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第4-5页。)本文认为,国家-社会、结构-能动等分析框架,属于一般性理论,其相关变量如国家/社会、结构/能动,其过去所揭示的“因果关系”即上述种种决定论立场。作为由国家-社会、结构-能动分析框架派生出的具体研究纲领,“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吸收了它们所揭示的变量,并对各个变量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较精确界定,最后对变量之间的关系加以重构,把国家、结构、能动视为处于同一起点的解释性概念或因素。

除了避免陷入种种决定论泥沼,“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还可能弥补国家-社会、结构-能动分析框架的其他不足。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中,其国家主义途径往往忽视国家自利的一面以及忽视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其以社会为中心的途径则往往无视国家具有超越各种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而且一般未能同时兼顾“社会”因素中的结构、能动。结构-能动分析框架中,往往“割裂”地看待“国家”——国家既被视为结构的一部分,也被视为能动的一种。“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分析框架则分别从国家、结构、能动等“事实”出发,系统地分析所面对的问题或现象,既承认某问题或现象背后的国家、结构、能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或因果机制,进而可以进行更为全面、深入地分析,提出解释性理论,也避免陷入“国家-社会”、“结构-能动”中任何一种决定论,以及避免种种对国家、社会等因素进行的混沌不清的分析,从而形成清晰的全面的包括国家、结构、能动等因素的分析。

笔者认为,孙立平先生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注:本段所述“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及引文,参阅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特辑。)研究策略,暗含了本文所主张的“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途径。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成功,证明了本文所持研究策略的潜在价值。所谓过程-事件分析,即:基于“社会现象是流动的、鲜活的、在动态中充满着种种‘隐秘的”这一假设,研究者应“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这一研究策略“所追求的则是一种对事物过程的连贯与流畅的描述与解释”。这意味着,这一研究策略首先是能动研究途径——把国家因素如乡镇官员等与社会因素如农民都视为能动主体。因为,孙立平所说“事件”的主角是具有能动性的国家、社会(农民)等行动主体,而事件过程是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展开的。虽然孙立平明确把这一研究策略与静态的结构分析区别开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结构分析完全缺位。他的研究策略也渗入了结构途径,如在评论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两种模式——整体论模式(国家中心论)、本土性模式之后,他指出:“在一种事件性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的因素还是本土的因素,无论是正式的因素和还是非正式的因素,无论是结构的因素还是文化的因素,都介入了进来,都融入到这样的一种过程之中。事件过程所展示的不是某个片面的一方,而是他们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显而易见,结构分析蕴藏于其中。笔者认为,“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实质是描述并解释国家、社会两种行动主体在一定结构中的互动——既从农民的能动出发,也视国家为能动主体(自主性国家),同时兼有结构。对于本文而言,这有重要意义:过程-事件研究策略的成功及其广泛影响,证明了本文所持研究策略的可行性及其重要价值。

四、“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途径的初步运用

在“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途径的形成过程中,笔者曾经沿着黑尧的思路,以“行动者-结构主义-自主性国家”为分析框架,将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衔接起来更细致地刻画政策过程的三种研究途径,并对一些典型政策过程的理论以及中国政策过程研究领域中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评析,试图整理出一份政策过程研究的“路线图”,是“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的初步运用。相关论文已公开发表(注:王礼鑫等:《政策过程的研究途径与当代中国政策过程研究——从政治科学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出发》,《人文杂志》,2007年第6期。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2008年第3期。),此不赘言。

近来,笔者运用“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解释当代中国的业主维权运动,并尝试刻画中国公民社会的生成逻辑。(注:王礼鑫:《公共空间、集体行动与中国公民社会的生成——业委会及业主维权的“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刊)即出。)笔者发现:在从集体行动视角出发的业委会及业主维权运动的研究文献中,一般采用源于国家-社会、结构-能动等分析范式的研究策略,既存在着从结构出发的分析途径,如石发勇(注:石发勇:《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学海》,2005年第3期;石发勇:《社会资本的属性及其在集体行动中的运作逻辑——以一个维权运动个案为例》,《学海》,2008年第3期。)、曾鹏(注:曾鹏:《社区网络与集体行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等学者的论著,也存在从能动出发的分析途径,如朱健刚的《行动的力量》(注:朱健刚:《行动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也有尝试运用能动-国家这一途径的论著,如张磊(注:张磊、刘丽敏:《物业运作: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新公共空间——国家权力过度化与社会权利不足之间的张力》,《社会》,2005年第1期;张磊:《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对北京市几个小区个案的考查》,《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的研究,但尚未发现运用“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的文献。笔者认为,业委会及业主维权运动研究适合采取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

依据对于公民社会及其建构的认知,以“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为研究策略,笔者提出了解释业主维权运动三个论断:(1)从自主性国家出发可知,业委会及业主维权过程中所面对的国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结构性、能动性因素,“国家”呈现出的多种形式或复杂结构,既推动公共空间出现又限制这一空间,既给集体行动带来机会又造成威胁。这一现象可视为国家自主性的调整或重建。(2)从结构出发可知,社区中存在着源于经济利益的利益结构与源于社会交往的社会结构即社区网络或社区社会资本等;进而,一方面,不同配置的产权结构与社区利益结构即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政府或业主之间)等,对社区公共空间产生不同的形塑作用,并影响业委会及业主维权;另一方面,社区网络或社区社会资本的形成及特点,形塑着社区公共空间,并影响业委会的组建及业主维权集体行动。(3)从能动出发可知,业主或居民虽然是在面对特定的具有结构性与能动性的国家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在特定的利益结构、社区网络中行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结构决定了行动的方式及其结果;业主或居民有目的的、理性的行动,即能动,既可能促进社区利益结构调整或发展社区网络,即生产出它自身存在的空间,并拓展出新的公共空间,也可能使得各种国家性的主体改变其行为方式、国家结构特征发生变化。

接着,笔者提出两个模型图,一是“城市社区新公共空间及其形成”,一是“业委会组建与业主维权的行动逻辑”,然后通过列表的方式对自主性国家、结构等因素作用于业主集体行动的机制的进一步说明,尝试更清晰且详细地展示国家、结构、能动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阐明以业主维权运动个案为例的中国公民社会的生成逻辑。

笔者认为,由国家-社会、结构-能动等分析范式发展出的“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在中国政治与社会问题研究中具有重要应用前景。自主性国家-结构-能动研究策略最终需回到社会科学本体论层面才能得到澄清。从本体论出发的目的不是纯粹的社会科学哲学辩论,重要的是与认识论、方法论联系起来,进而可以帮助那些从事经验政治研究的学者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研究途径。大卫•马什、保罗•弗朗明确指出:每一个社会科学家对研究课题的定向都受到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立场的制约。……不管是否承认,它们确实形塑着社会科学家所使用的理论与方法。本体论等“像皮肤而不是套衫,不能随研究者的需要而随时穿上或脱掉”。(注:〔英〕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第二版),景跃进、张小劲、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页。)本文及相关论文尝试提供一种结合结构、能动、自主性国家途径三种途径进而建立分析框架的范例,希望有助于研究者形成这种方法论自觉——你采用的是三种途径中的哪种途径?或者,你可以或怎样将三种途径融合起来?又或,你不同意本文的研究策略,你的本体论、认识论、┓椒论立场是什么?我们期待相关成果能得到学界批评、指正,以推进政治科学理论建构问题的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刘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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