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构建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009-01-14龙欣
龙 欣
摘要: 本文从几个焦点问题出发,就当下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指出当前两者法律地位的缺失,进而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现代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合理法律关系的两点构想。
关键词: 高校;大学生;法律关系;问题;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38—02
一、我国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基本确定,但由于我国的教育立法多是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规制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和社会等与教育有密切关系的诸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微观层面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立法方面很少得到认真的关照,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笼统,有的条文及其精神已经远远落后于当代社会和法学理论的进步以及现代高等教育实践的发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我国高等学校和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规制严重失衡,以如下几个焦点问题为典型:
1.高校能否依据校纪校规开除学生。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很多高校都制定了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相对法律法规中笼统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内部规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2.大学生能否结婚。随着教育部取消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婚姻状况的限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通过,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已婚的人可以考大学,那么大学生可以结婚吗?有人质疑中国高校大学生不能结婚的规定有违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这就是说,虽然婚姻自由和接受高等教育都是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但大学生要接受高等教育,就必须放弃婚姻自由权;要婚姻自由,就必须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两者不可兼得。大学生能否结婚这个问题,其实是高校能否对大学生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又如何在高校得以保障的问题,有必要通过研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寻求解决办法。
3.大学生有没有隐私权。大学生作为公民,其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理应受到尊重与保护,然而《高等教育法》却仅以一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概括了之,我们从法律条文上看不到如何保护,更不得而知高校哪些行为属于损害学生隐私权、名誉权应予以禁止的、哪些属于正当行为而应理解和支持。在现实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虽然学校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事例比比皆是,但无论高校或大学生都习以为常了,根源就在于法律规定的空泛,人们分不清楚对大学生人格权的尊重与对大学生管理的界限,以及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4.大学生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教育法》确立了学生申诉制度,这是对大学生权利程序方面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但《教育法》中仅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没有指定的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也无时效规定,而且对学生申诉制度的性质定位也不明确。这种状况导致学生申诉之后的救济渠道很不畅通。近年来,因高等院校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从高等院校的构建上看,学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学校与在校学生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二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二、我国高等学校和大学生的主体法律地位的缺失
目前多数学者都认为高等学校具备法人资格,但对于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则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有学者则认为应该是民事主体资格与行政主体资格兼具: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有学者认为,学校的法律地位应属公务法人身份。公立大学一经设立,就负有提供教育服务的义务,享有自主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公法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则决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我国并无公私法之分,也无公法人、私法人之别,故学校等事业单位实际上处于模糊的法律地位。
不仅是学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对于大学生法律地位的定位也很模糊。大学校园是社会的一部分,大学生除了特有的大学生身份和法律地位外,还有一个基本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就是公民。对这两种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区别与使用,人们尚存在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从特殊性上说,大学生作为学生,格外地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普遍意义上讲,大学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社会人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都应享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要求下,构建新型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势在必行
1.教育松绑,高校与大学生角色各自回归本位。在现实生活中,高等学校受到政府和上级部门过度干涉和限制,无法获得真正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尽管面临着政治的需要,经济的压力和市场的诱惑,但大学必须是个理性的堡垒。理想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政府减少对高校的干涉和管制,高校摒弃只做国家的代言人、二传手等角色,立于独立自主的地位,与大学生之间发生发展法律关系,独立地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的人权得以真正尊重,其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个性和自由得以舒张。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言,“教育者,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
2.建构法制体系,依法治理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比如对于考试舞弊,如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舞弊行为的处理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学校就可以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正当程序,明确处理依据,对舞弊行为准确定性,使纪律处分的尺度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影响程度相当,从而实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用来调整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需是良法,是包含了公平、公正和效率等法的精神的综合。学校在确定学生的基本权利时,都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在相应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学生的权利范围,并且充分依据法律规定行事,而不是依照社会公德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对学生实施处分。
3.以人为本,把尊重学生合理合法的权益诉求放在双方法律关系的首位。无论是站在教育学或是法学的角度,都应确立人本主义的观念。学校的教育对象是鲜活的、有个性的人,允许有差别,而不能千篇一律,不顾忌教育对象的个人需求。法学家盖尤士在《法学阶梯》中也说道,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首先考察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与过去相比,大学生的权益正在逐步得到尊重,大学生个人的价值以及人权的重要性已开始进入管理者和研究者们的视野,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动权仍然握在高校的手中,这一点还有待改进。
尊重学生的人权和自由,尊重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发展学生健康人格的需要,是培养学生民主自由精神、塑造完美个性的需要,更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只有确立人本主义观念,培育一种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普遍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文化,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深入人心,使校园内的每个公民在思想上养成正确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感,在现实校园生活中自觉做到依法维护自身人权,承担起尊重他人人权的社会责任,尤其要在高等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设身处地考量大学生的利益和需求,并加以落实,才是构建新型的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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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Establish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 Students in China
LONG Xin
(Guizhou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550003, China)
Abstract: The thesis starts from several focal points, analyzes on som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 students, points out the missing of the current legal status of these two parties, furthermore, comes up with some thoughts on how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 students in China.
Key words:universities and college students;legal relationship;problems;establishments(责任编辑/ 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