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2009-01-07路雅丽
路雅丽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制。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向全面推进、逐步完善阶段推进。政府采购制度要健康运行,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的范畴,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保证政府采购的高度透明,调动和保护社会及公众参与监督。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效果明显,但是人们反映较多的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不高、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少、信息不对称,以及招标公开范围有限、招标采购对象不明确、招标和投标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这就容易使少数人能够进行“暗箱”操作,利用公众对信息了解不足操纵采购,以满足个人或本部门利益,如搞假投标、人情标或限制范围,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及政府在编制采购计划和执行采购计划时随意性大,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等。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电子贸易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进行网上交易,这不仅节省时间、减少人力和费用,最重要的是大大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查询系统,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数据信息登记入库,供使用者(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供应商、研究部门、大专院校等)随时进行调用。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有关政府采购的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二、改革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目前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难以适应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改变了过去层层下拨资金,环节多、周转慢、漏洞大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财政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明显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但是在预算管理上,由于财政没有细化部门预算,造成政府采購的盲目性。此外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是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而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财政部门应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支付给供货商,由于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和供应商不属财政拨款单位,使得直接付款形式无法反映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
三、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由于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采购活动关系到经济、法律方面,也与商品的生产性能等有关,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具备和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技能。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人才匮乏,亟须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一方面必须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招投标理论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素质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选拔一些有采购专业知识、基础好、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政府采购队伍中。可考虑建立注册采购师制度,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我国高等和中等教育机构有必要设置相关专业,进行专门教育和培养。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节约采购资金,而且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使之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公共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从目前的监督主体来看,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将各采购单位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预算,并制定有关政府采购行为评价的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政府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各个部门应分工负责、相互合作、各司其职,对重要的招投标活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要全程参与。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应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各级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应侧重于事后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促进财经纪律的有效执行;监察机关对参与采购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和规范运作。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制度和法制上给予监督,还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
(作者单位:甘肃省教育装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