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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任免“双过半”和“单过半”辨析

2009-01-07闫旭辉

人大研究 2009年12期
关键词:过半数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闫旭辉

地方组织法规定,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事任免范畴包括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以及选举、罢免、撤职、接受辞职、决定代理等形式,程序性很严,稍不注意,就会出错。特别是“双过半” “单过半 ”适用语境容易混淆。下面进行简单辨析。

【词语定义】

“双过半 ”: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单过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體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

【适用语境】

“双过半”仅适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单过半”适用五种情况:

1.选举上一级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补选上一级代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3.罢免人大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4.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表决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 人员半数方能通过。

【常用辨析】

1.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分别适用“双过半”和“单过半”原则。同一事物的正反过程表现出不对称性。有不少基层人大工作者常忽视这一点,认为选举县、乡人大代表适用“双过半”;然后逆向思维,想当然地把罢免县、乡人大代表也误以为适用“双过半”原则。这一点要引起高度重视。

2.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决议时,适用“单过半”原则。无论是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表决、按键表决,必须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3.表决人事任免议案,也适用“单过半”原则。比如,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名,某次常委会会议出席25名,对某一人事任免议案表决得同意票13票,则通过率为48.1%,按照“单过半”原则,这一人事任免议案未能通过,而不能按同意票占当天出席会议人数多少计算。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更正:本刊2009年第3期刊发的《简评中外人大研究现状》一文,作者为“孙莹”(作者单位:香港大学法学院)。由于编者疏忽,误为“孙英”。特此更正,并向作者和读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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