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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2009-01-06李颖颖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考评监督

李颖颖

摘要人民监督员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措施,自2003年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本文将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监督范围、考评等几点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监督 选任 考评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88-01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而创设的一项工作制度。作为司法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促进了检务公开,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2003年人民监督员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至今成效显著,效果良好,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实际开展当中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仅就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

人民监督员制度要真正发挥其作用,选任是重要环节。人民监督员任职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具体规定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岁;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其中多数项目都有明确的评判标准,但“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评判标准比较模糊。在实践工作中,不少的检察院倾向于选择“专业型”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认为他们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好,对工作开展比较有利。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其根本在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人为地限制人员选用范围,就违背了这一初衷。因此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时不必过分拘泥于监督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应对监督员的数量和组成有合理的规定,对机关干部和企业人员、农民、妇女等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比例,兼顾部分特殊人群,充分体现民主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人民监督员选任后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实效,增强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并通过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开展对社会起到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积极作用。

二、做好批捕权上提后的“三类案件”监督工作

为了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督促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把好职务犯罪案件质量,防止出现由于侦查、批准逮捕和起诉由同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带来的程序上的缺陷,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人民监督员对第一类情形的监督就需要重新作出调整,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了对“两类案件”的监督,其中应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一类案件,按现有程序应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此类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由上级检察机关举办联合监督活动,组织两级院的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共同监督。另一方面也可考虑整合两级院人民监督员人才库,在需要进行监督工作时,在人才库中按排序或按随机方式对监督员进行选定,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建立人民监督员人才库

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要让非专业的人民监督员做好案件监督工作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且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工作中,与检察机关需要有一段时间的适应与磨合期,同时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因此一次监督活动并非所有的人民监督员同时参与。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有序性和延续性,应考虑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才库,保持一定的人才保有量,并建立后备人民监督员的人才库,每次监督案件时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在减轻人民监督员的压力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监督工作的公平性。

四、尝试适当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根据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目前,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案件的面较窄,可考虑尝试适当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仅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案、撤案、逮捕和不起诉决定等的监督扩大到对普通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和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环节,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提请逮捕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的监督。使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的积极效果能够得到进一步地加强和扩大。

五、建立人民监督员考评机制

建立全面的人民监督员考评机制,细化考评标准,设置案件监督程序、监督评议独立性、文书规范性项目考评,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进行定期的评估、分析,以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持续性、规范性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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