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对我国巨灾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2008-10-11周俊华
周俊华
纵观全球成熟的保险市场,各国在自然风险保障方面情况各有不同。对于目前的中国,大规模开展自然灾害保险,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才能保证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a for Natural Disaster,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人群的紧急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Fonden基金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000起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洲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洲地震局(califomiaEarthquake Authomy,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洲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在住宅地震保险项目启动时,主要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一是日常管理运作的费用,这个资金要求并不大;第二个是再保险的成本i第三个是再保险的自留额,也就是地震保险系统自己承担的风险;另外,在系统启动开始的几年,资金积累到一定量以前,一旦发生大的赔付,基金可能不足以赔付,保险公司和政府必须提供应急资本。
台湾家庭地震保险共同体(TREIP)
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了集集大地震,造成了超过2400人死亡,约五万个家庭无家可归。而当时台湾只有约20%的家庭有家庭火灾保险,其中只有1%左右的家庭有地震保险保障。 “九·二一”地震唤起了台湾当局和民众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台湾当局的“财政部”加快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研究和实施,该计划建立于1997年11月,包括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防范的研究。台湾有关部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创立了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lwan ResidentiaI Earthquake Insurance PoeI,TREIP)。
台湾在2001年通过修改台湾的《保险法》,加入了第138-1条款。该条款规定成立TREiP,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台湾实行有限的法定强制保险,要求所有购买一年期火险保单的家庭同时附加地震保险批单。TREIP2001年创立之初前,政府承担绝大部分风险,主要是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启动政府地震保险计划。在计划中期,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风险。
经验总结
在所有的项目中,政府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特殊地位。同时,政府还通过立法规定了是否实行强制性的法定保险。
对于巨灾保险系统,风险转移或风险融资的安排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系统中保险费是否昂贵、保单的保障范围、以及系统的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世界银行认为,一个可信的保险基金应该能够承受每150年至250年一次的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不破产(即发生概率在0.67%到0.4%之间的地震)。
我们深入研究发现,不论各国的社会制度与灾害状况如何,巨灾保险制度都体现四个方面的原则;1)赔偿灾民损失,灾民的损失在灾后能够得到迅速的赔偿,开始其重建工作;2)可负担性,保费必须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是能够被负担得起;3)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的补贴及其他形式,符合自己的国情;4)减少灾害损失,即能够起到推动社会对灾害风险普遍认识的提高,继而采取各种灾害防御措施来减少自然灾害。
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政府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根据美、日、英及欧盟国家的经验,巨灾风险防范往往是举国之力构建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二是资金支持。从国际来看,为了减轻巨灾对财政的压力,政府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采取政府支持和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或者建立自然灾害保险联合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联合体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分散风险。
三是模式选择。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及运营方面走在我国前面,许多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可供借鉴。政府可从中筛选和改进,为中国所用,以上各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我国巨灾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纵观全球成熟的保险市场,各国在自然风险保障方面情况各有不同。在取消市场管制后,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以及自然灾害发生相对较少普遍导致保费不足。只有在发生重大灾难而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在公众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后,风险
意识才会提高。而此时,自然灾害保险价格直线上升,保险范围受到限制,保险公司甚至拒绝承保。只有大规模的开展自然灾害保险,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这样才能保证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我们认为,建立巨灾共同体可作为可行性方案之一。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自然灾害共保风险计划可以打破上述恶性循环。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计划可使个人及公司财产得到保护,并可获得全部保险利益。风险共保计划不仅是长期解决方案,为个人保单持有人提供一种可靠的保险产品,而且还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从而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进而降低保费。
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我国一直表现积极,开展了地震共保计划的调研。
所谓巨灾共同体是:根据损失的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在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
瑞士再保险公司曾多次参与组建巨灾共同体的工作。基于这样的经验,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供监管机构以及政府设立巨灾共同体时参考:
标准的保单条款
巨灾共同体应根据风险类型(如住房风险)设计全国统一标准产品,这样就使得标准保单在条款与保险条件等方面都有了统一标准。标准保费也常常被用来进一步优化管理效率。至于对不同风险区别收取保费以及强制性/自愿保费计划等问题有多种方案可选择,由各国根据具体需求和目标决定。
免赔额
我们强烈建议保单持有人应(按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一定的免赔额,这样有助于共保集团把重点放在急需资助的项目,同时可节省处理微小事件的管理负担。
损失限额
只承保部分风险,限制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最大赔偿额,这是减少损失赔偿,特别是自然灾害损失的另一方式,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然而,鉴于保险的目的是为遭受巨大损失的人们提供帮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可保性的原则设定保单赔偿限额。
除此之外,我们也需要考虑的问题:
强制保险与自愿投保
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
就国际经验来看,总体上,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来得好。
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可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5%左右。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地震灾害在全国其它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生频率极低;洪水灾害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极低。第三,中国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不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投保方式和承保范围
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从险种上有主险单独投保和附加投保两种划分。在目前,台风洪水自动涵盖在财产保险中,而地震则为附加险形式。
我们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采用附加投保的方式。把台风和洪水从火险保单中分离出来。这对于收取足额保费有很大的帮助。对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采用在家庭财产保险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并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加以明确。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对于承保范围,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也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也起到了激励民众避开风险区、约束和规范风险区的开发。如果实行全额政策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低于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
从上面可以看出,巨灾共同体实现了风险在个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政府之间的转移。
编辑:杨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