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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及预防

2008-09-05唐宇钧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8年6期
关键词:体育赛事冲突

唐宇钧

摘要:合同是保障体育赞助行为成立有效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在体育赛事商业开发中,由于体育赛事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与赛事资源的有限性,体育赛事举办主体签订的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其他参与主体已经签订的赞助合同可能产生冲突,从而影响整个赛事商业运营的效果。本文分析了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冲突的类型、原因,并提出了预防措施,为赞助双方签订合同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建议。

关键词:赞助合同;体育赛事;冲突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6-0742-03

1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含义与冲突类型

お1.1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含义本文的在先赞助合同指的是长期赞助合同,而只针对某一体育赛事的赞助合同则属于短期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相比,在先赞助合同既是长期赞助合同,也是先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签订的合同。本文把这种对某一体育赛事合同有影响,并且先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订立的长期赞助合同称为在先赞助合同。而体育赛事赞助合同则是指在某次体育赛事从筹备到举行期间,为赞助体育赛事并获得赞助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在赞助利益的回报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而导致。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常见的冲突主要有运动场地赞助冲突、运动员赞助冲突、职业联赛赞助冲突等。

1.2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类型

1.2.1运动场地赞助冲突现代的体育比赛,场地租赁成为比赛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见到的体育赛事营销做得比较好的大型综合性赛事,都要遇到运动场地广告赞助冲突的问题。比如六城会在武汉举行,百威啤酒是六城会的主要赞助商,六城会的组委会答应把百威啤酒的广告牌林立在主要比赛运动场的广场上,而洪山区的体育场是主要比赛场地之一。如果某运动用品公司是洪山区体育场的长期赞助商,其广告牌在合同期内就长期摆在体育场的广场上。在六城会与百威啤酒公司的赞助合同中,为了实现百威啤酒的赞助利益,就要移开某运动用品公司的广告牌,直接损害其广告利益。当然,如果六城会能够与洪山区体育场和某运动用品公司协商好,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能协商好,百威啤酒可能就要放弃这项赞助方案,选择其他可行的方案,或者是六城会的组委会可能放弃洪山体育场,而选择其他的体育场馆,当然也有可能是洪山体育场有可能为实现更大的赛事利益,单方面解除与某运动用品公司的赞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像比较有影响力的相关案例有百事可乐单方面宣布退出足球甲级联赛的赞助,除了因为联赛的假球、黑哨、赛程的更改等原因之外,部分场次没按合同进行全国直播、赛区没有按合同清理赛场广告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1.2.2运动员赞助的冲突运动明星的广告效益在现代体育赞助热潮中十分突出,很多只要与体育运动沾边的企业品牌,都要选择优秀的运动员来作为广告代言人。像著名的运动服装品牌,耐克、阿迪达斯、锐步等全球知名服装品牌,都选择世界上最优秀的运动员充当品牌代言人,并且一般具有长期的赞助协议。另一方面,正是有这些优秀运动员参与体育赛事,使得体育赛事成为吸引赞助商赞助的原因。所以对运动明星赞助上,在先的赞助协议与体育赛事的赞助协议的矛盾往往体现得更尖锐。比如七匹狼赞助龙马大战就是经典一例。[1] 2003年8月2日,北京工人体育场上演了令中国球迷期盼的西班牙皇家马德里队与中国健力宝龙之队的比赛。由于皇马云集了贝克汉姆、罗纳尔多、齐达内、劳尔、菲戈等七大巨星,这场备受瞩目的比赛吸引了中国7亿电视观众的眼球,可谓是中国商家难得的商机。七匹狼品牌付出了400万元的赞助费成为皇马中国行第一场“龙马之战"的唯一指定服装赞助品牌,拥有了皇马球队集体形象使用权、“2003皇家马德里中国之旅"标识使用权和指定产品权,以及球星登长城独家冠名权。皇马中国行期间,七匹狼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是七位巨星的大幅照片,画面上打出了七匹狼的广告语——“七匹狼男装,相信自己,相信伙伴"。但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七位巨星身着的竟然是阿迪达斯的运动服。

很多文章在评论七匹狼案例的时候,一般都是从赞助策略的角度去评析失败的原因。而实际上这一案例体现的也是在先的长期协议与体育赛事的短期协议之间的矛盾。阿迪达斯是皇马的长期赞助商,除非皇马有明确的协议承诺在某些场合不穿阿迪达斯的服装,否则皇马很难为了赛事组织者的利益而放弃履行阿迪达斯的协议。

耐克公司对乔丹等篮球巨星的赞助也存在类似的案例。[2]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职业运动员获准参加奥运会。美国奥委会组织了强大的篮球明星阵容参与奥运会的篮球比赛。锐步公司成为了美国奥委会的赞助商,赞助的回报权益中要求美国的奥运冠军上奥运领奖台时必须穿该品牌的衣服。乔丹、约翰逊等人对耐克公司非常忠诚,仍然要求穿着耐克服装上领奖台,而锐步公司则提出强烈抗议。这一事件引起了美国球迷对耐克公司的申讨,并在乔丹等人披着国旗,遮住锐步公司的服装,露出耐克服装标志的闹剧中收场。

明星运动员耀眼夺目的广告效应光环决定了他们的商业价值,他们既是商家追逐的广告商机,同时也是各种赞助矛盾汇集的焦点。所以明星运动员存在在先赞助协议,是体育赛事赞助中尤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1.2.3职业联赛赞助合同冲突职业联赛是体育赛事商业化运作的主要对象,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体育运动职业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职业联赛的商业化运作中,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既有联赛的整体利益,也有职业俱乐部的利益,还有职业运动员的个人利益等,所以对职业联赛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赞助,都应该关注在先协议所涉及的利益条款,否则容易造成合同纠纷,甚至导致合同中止或者无效的不利后果。

红牛饮料对深圳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赞助就是典型一例。[3]中国足协与福特宝签订了长期的职业足球联赛商业开发的合作协议,福特宝公司根据协议拥有饮料赞助等排他性的独家市场开发的权利,并把对整个职业联赛的饮料赞助计划卖给了百事可乐。不知情的红牛公司与深圳健力宝队签订了赞助协议,在深圳健力宝队比赛的主场进行赞助。百事可乐知情后,对福特宝公司提出抗议,最后由足协出面协调,红牛饮料公司与深圳健力宝队的赞助协议最后不了了之。

2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冲突产生原因

お2.1赛事资源的有限性与商家赞助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在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中,经常吸引赞助商赞助的原因,关键在于体育赛事有激烈对抗的精彩比赛、有明星运动员的积极参与,有高质量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有关心比赛的众多现场观众与电视观众。只要体育赛事具备上述条件,不同行业的企业商家都可能有意愿与体育赛事产生某种联系,利用体育赛事的平台展示其企业品牌形象,提高其知名度。企业商家的这种营销愿望经常使体育赛事突然间成为赞助市场上的宠儿。

与商家对体育赞助的需求相比,体育赛事可进行赞助的资源却是有限的。这种有限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1) 资源本身是有限的,在体育赛事赞助中,常被赞助商赞助的对象主要是赛事的冠名权、赛事的广告权等一系列权益,与商家无限的商业需求而言,确实是极其有限的。2) 现代体育赛事赞助的经营模式也是导致赞助对象成为稀缺资源的原因。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开始,排他性的独家赞助权益回报成为体育赛事吸引赞助商的主要理念。[4]体育赛事赞助的排他性使得同行业的商家有且只有一家有机会获得体育赛事的赞助权益。

2.2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利益主体不一致对体育赛事赞助产生影响的在先赞助合同,事先占用了一部分体育赛事资源,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涉及的体育资源存在冲突。在先赞助合同也是以体育资源作为赞助对象的合同,而这些体育资源出现在体育赛事中以后,很可能成为其他赞助商赞助体育赛事的原因。这样就容易导致在先赞助合同占用的体育赛事资源与体育赛事赞助权益产生冲突。2.3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履行方式上存在冲突体育赞助的排他性权利主要是针对同行业的赞助商而言的。所以令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前后两个合同属于同行业的赞助商,前后两个合同的标的基本相同,从而导致合同的主要履行方式上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履行的时间、地点和履行方式上。比如在先赞助合同是某运动服装企业赞助某明星运动员的合同,要求该运动员在赞助期间所有出席的公众场合都要穿上该品牌的服装,那么这个合同的履行时间是赞助期间,履行地点是赞助期间出席的公众场合,履行的方式是穿上该品牌的服装。而与此产生冲突的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履行时间是该运动上领奖台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比赛的领奖台,履行方式是穿该赞助商的品牌服装。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履行时间和地点上,前者包含后者,在履行方式上,前者与后者相同,所以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两者的利益取向却不一样,所以在履行的方式上存在着冲突。

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产生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在于体育赛事有限的赞助资源与赞助商无限的赞助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其次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利益主体存在冲突,最后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在履行方式上也冲在冲突。

3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冲突的预防策略

お3.1被赞助方避免赞助冲突常见的预防措施对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被赞助方,预防合同冲突是其应尽的义务。了解自身的赛事资源,了解自身的沟通能力、了解自身在体育赛事中的权利义务、了解体育赛事赞助合同涉及第三方利益时,是否存在在先的赞助合同等等都是被赞助方应该考虑的问题。为了吸引赞助者对赛事的关注,被赞助方一般会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赞助权益回报。比如奥运会为了保障TOP计划的顺利实施,为了保护奥运会的赞助商权益的实现,要求参赛运动员和运动队在一定时期内不准签订与赛事组织方赞助商冲突的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预防了在先赞助协议对奥运赞助计划能产生的冲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隐性营销带来的隐患。[5]

针对运动场地可能出现的在先赞助合同问题,赛事组织方一般在合同中会要求运动场地所有权人在比赛期间拆除所有与比赛无关的广告,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如第六届城市运动会中对所征用、租赁的场地可能出现与比赛冲突的赞助广告,由市政府出面协调,选择具有等值价位的广告地段作为原来场地赞助商的损失补偿。

作为参与体育赛事过程中的其他主体,在避免赞助合同冲突方面,也进行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如俱乐部(运动队)为了预防在先的赞助协议可能对俱乐部整体赞助计划可能产生的冲突,与运动员签订工作协议时,就明确要求运动员上报其以前签订的赞助协议,同时要求运动员以后不能签订与俱乐部整体赞助相冲突的协议。3.2赞助方的注意义务能积极预防冲突尽管被赞助方在吸引赞助时,会采取一些预防冲突的措施,但是对赞助方而言,预先对赞助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是制定赞助计划的基础。一些长年进行体育赛事赞助的跨国公司,专门成立了实施体育赞助营销的部门来应对体育赞助中的特殊问题。我国的公司企业对体育的赞助正处于发展期,既可能收益很大,也可能面对很多陷阱。所以,在开展赛事赞助前,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预防赞助风险的重要措施。

在调查研究中,首先应详细了解被赞助方合同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体育赛事合同的被赞助方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成立且有效。很多地方立法就对接受赞助的赛事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始可进行广告宣传、出售门票、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6]《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体育竞赛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门票、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7]《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布各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8]《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这些规定对接受赞助一方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要求,必须是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赛事组织方才具有接受赞助,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所以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被赞助方的主体资格适格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其次,必须了解被赞助方赛事资源的权属。哪些赛事资源是被赞助方直接能处分的,哪些赛事资源是需要第三方同意的,哪些赛事资源是被赞助方无权处分的。这些赛事资源的权属特点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另外被赞助方对这些赛事资源的处分受哪些方面的制约,是否存在在先赞助合同的制约、法律法规的制约、被赞助方的身份制约等因素也是需要了解的。

再次,必须了解赛事赞助合同可能要涉及到的在先赞助协议。如果体育赛事赞助涉及到第三方,那么必须考虑到与赞助合同相关的赞助回报事项中,第三方是否存在在先赞助合同。但是如果存在在先赞助合同,就要考虑在先赞助合同所规定的赞助权益回报是否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赞助权益内容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就可能需要修改相关内容,或者改变赞助的策划。

3.3合同条款的防范是预防冲突的关键合同双方对赞助事项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必须落实在有效的合同条款中,合同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功能、风险防范功能以及纠纷解决功能才能发挥作用。评价合同内在质量的要素包括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实用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等方面。主体资格与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决定合同是否能够成立并生效,所以赞助双方对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赞助事项合法与否直接决定了赛事赞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合同防范风险的第一个考虑因素。

合同条款的实用性需要合同双方根据赞助目的和现状进行合理的前瞻,并在交易所需的基本条款之外,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约定合同的细节以及违约条款,以便实现合同双方的赞助目的,维护合法权益。所以在合同条款中,根据赞助事项可能因在先赞助合同的存在而出现的风险设定特定的条款,根据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设定责任,以及违约发生后的纠纷解决方式等。合同越具有预见性,则考虑问题就会越周全,并越有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所以即使存在在先赞助合同,具有预见性、实用性的合同条款也将预防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

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不仅需要合同权利义务约定的全面性,还需要解决约定内容的可识别性,特别是约定的义务可识别性和违约可识别性。在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需要赞助合同双方的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都需要特别约定,特别是义务主体的可识别性方面,赞助权益的保障,必须是被赞助方,被赞助方必须全面保障赞助方权益的实现,而不能由第三方代劳,否则因在先赞助合同的存在,赞助方的权益根本无法保障。在违约的可识别性上,因为违约承担责任是法定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没有多大意义,只有明确约定赞助合同双方可识别的违约行为,以及具体的违约承担的责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4结语

おヌ逵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是体育赛事商业开发中常见的合同法律问题,主要冲突的类型有运动场地赞助冲突、运动员赞助冲突、职业联赛赞助冲突等,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赛事资源的有限性与商家利益需求的无限性,以及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在利益主体的不一致性与合同标的履行方式的一致性存在矛盾造成的。为了预防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不仅需要赛事被赞助方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赞助方履行积极的注意义务,而赛事赞助合同双方签订合法、使用、明确的合同是预防冲突,避免风险的最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 周文渊.体坛周报:白衣卷过 一地鸡毛——冷看皇马来华. ttp://www.sportsonline.com.cn/GB/channel2/507/5077/5079/20030806/165702.html.

[2] NIKE巨星“最后的神"连载(11)-巴塞罗那国旗风波http://sports.sina.com.cn/nike/2004-04-28/1231864764.shtmlfds.

[3] 疯狂的体育. http://www.bjxhm.com.cn/news/news_Show.asp?channel_id=1&channel;_class_id=1&news;_id=2536.

[4] 刘清早.体育赛事运作管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8.

[5] 评述奥运选手职业化过程 职业化是一柄双刃剑. http://sports.sohu.com/20040810/n221446098.shtml.[6] 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2-9-18.

[7]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0-3-18.

[8] 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常政办发〔1999〕18号,199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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