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奥运争光的有效供给研究
2008-09-05卢文云程洪玲
卢文云 程洪玲
摘要:从经济学有效供给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奥运争光的性质、现存问题。提出了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奥运争光的供给思路应从奥运争光供给所产生的综合效益出发,供给方式应从政府直接生产改为间接生产,并提出了实现我国奥运争光有效供给的具体改革措施。
关键词:北京奥运会;奥运争光;有效供给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6-0733-04
奥运争光是指我国运动员在奥运会等国际重大比赛中争金夺银,以为国争光为目的的竞技体育活动形式,其实质是向全社会提供精神服务产品。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奥运争光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面临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作战的情况下,奥运争光更是提高到了一个空前的位置,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北京奥运会后,我国的奥运争光将何去何从也成为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可以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奥运争光的走向问题是我国体育战略决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我国整个体育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本文从经济学有效供给的视角出发,将奥运争光看作公共服务产品,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访问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分析北京奥运会奥运会后我国奥运争光的走向及相关的对策措施,以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1我国奥运争光的供给问题
お1.1我国奥运争光的性质我国奥运争光的本质是通过我国运动员在奥运会等国际重大比赛中争金夺银而向全社会提供的一种精神服务产品。这种精神服务产品所产生的效益主要表现在:一是运动员在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中上夺得金牌可以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展示国家形象;二是社会价值的回报,通过运动员在训练、比赛中展示的顽强拼搏的精神和过硬的思想作风而向全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武器;三是创造相当的经济价值,主要是对体育产业的带动作用。奥运争光所产生的这些效益并不是只对某些部门、行业或特定的人群有利,而是全社会、全体中国人都普遍受益,人们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而是一种纯公共产品。奥运争光的纯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它的供给是政府作用的范围,政府对奥运争光的有效供给应起着主导作用,但政府以何种方式供给奥运争光则要由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所决定。
1.2我国奥运争光供给存在的问题我国奥运争光的供给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如果从获取金牌的数量和超创世界记录即取得的运动成绩方面看,可以说没有其他国家能比得上,但从经济学有效供给的角度分析,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供给的结构性缺陷,表现为运动项目发展的结构性失横,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失衡,这是制约我国扩大奥运争光供给规模,改善供给质量的重要因素。二是要素供给的有效性不高,从人才方面看表现为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数量和结构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奥运争光供给规模的扩大和供给结构的改善;等级运动员的数量呈急剧下降之势,使得我国竞奥运争光供给的后继乏力;教练员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仍普遍较低;一流体育科技人才严重匮乏,科研人员对运动成绩的贡献率偏低。从资金方面看,体育经费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仅大大低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阻碍了我国扩大奥运争光的供给规模,改善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从资金配置来看,也存在中央与地方,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一线与二线、三线运动队的投资比例失调等问题。三是供给的效率不高,首先,表现为获取金牌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一些市场化程度不高,与全民健身项目重合度低的运动项目上,因此,金牌所产生的效益就主要集中在政治效益方面,而对体育市场和全民健身的带动作用就相对有限,也就是说每一块金牌产生的效益不高;其次,从每块金牌的投入产出来看和人才的输送方面看,表现出明显的粗放式发展倾向;最后,由于体制方面的问题,各省市围绕“全运战略”、“省运战略”,建立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比比皆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四是供给的可持续性低,表现为系统内外人才流动不畅,一方面受“独生子女”政策等影响使得运动员来源日益枯竭,另一方面则是退役后再就业的困难重重,运动员退役安置难,大量的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队里,从事运动员行业有后顾之忧,使优秀运动队的社会吸引力大大下降,尤其是在体育后备人才储备、培养和更替方面造成较大影响。五是与外部系统的发展不协调,从我国奥运金牌的排名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度方面看,我国奥运金牌的排名明显超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从我国奥运金牌的排名与我国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发展的协调度看,奥运金牌的排名也明显超越我国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六是供给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表现为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在奥运争光供给的各个环节的作用范围以及作用程度均很低。
2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奥运争光的有效供给
おグ略苏光作为公共产品,其有效供给是指以人民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深入贯彻政府的政策、法规,包括世界大赛优异竞技比赛成绩的供给、竞技体育要素的供给和供给效率在内的可持续型供给。北京奥运会后,要实现我国奥运争光的有效供给,必须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地改变我国奥运争光供给的指导思想和方式。
2.1改变奥运争光供给的指导思想奥运争光供给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有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方面,政治效益主要表现在作为对外交流的工具、提升国家形象、提高国际地位以及振奋民族精神方面等方面;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方面;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带动群众体育的发展方面。奥运争光供给的政治效益的发挥主要表现在金牌和金牌的数量方面,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更多地表现在金牌的内涵方面,即运动项目的观赏性和可参与性方面。我国奥运争光供给的最初动因主要是追求金牌的政治效益,因此在供给的指导思想方面完全着眼于金牌数量,由于奥运会在国际上的巨大影响力,又将金牌项目着眼于奥运项目,又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必须集中优势、突出重点,因此对奥运项目的选择更多的是从训练学的角度考虑,较少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金牌的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国际地位也大大提高,在对外交流的渠道和方式上都比以前都有了更多的选择;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心理上的成熟,人们对金牌的激动已不像当年那样狂热,因此奥运争光供给所产生的政治效益逐渐减弱,相反,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奥运争光的供给在促进体育产业和带动民众体育参与方面的效益却逐渐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北京奥运会后,在运动项目的选择方面,要从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方面出发,改变以往以发挥奥运争光的政治效益为主要目的、以金牌数量为目标的供给指导思想,树立效益意识,把奥运争光的供给与人们平时的体育需求结合起来,在新的历史时期使我国奥运争光的供给在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方面实现有机统一。
2.2改变奥运争光供给的方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受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对竞技体育产品的消费需求难以支撑竞技体育生产活动的市场化发展;此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缺乏第三部门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导致竞技体育第三部门发育不良,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又迫切需要通过奥运争光的供给来丢掉“东亚病夫” 的帽子、打破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封锁、提高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振奋民族精神,于是采取政府直接生产的方式供给奥运争光是最有效、最合理的选择。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竞技体育生产活动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由国家主导的竞技体育市场化和社会的改革,促进了竞技体育市场主体和第三部门的发育,如当前出现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行业协会以及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等;二是整个社会对竞技体育产品的消费需求水平进一步提高,呈现多样化、差别化的发展态势,为市场和社会供给竞技体育产品提供了动力,也导致整个竞技体育生产活动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奥运争光供给的各个环节借助竞技体育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优势与能力,通过规范市场秩序、补贴、税收政策等调控手段,满足竞技体育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合理利益诉求,激发竞技体育市场组织或第三部门参与奥运争光供给的积极性,创造有利于竞技体育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生存、发展的土壤和空间,使得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奥运争光的供给方式由政府直接生产转为政府间接生产,政府在奥运争光供给中的主要职能由既“掌舵”又“划桨” 变为负责“掌舵”;扮演的角色由资金供应者、生产组织安排者和具体的服务生产者合一转变成资金供应者、宏观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将生产的组织管理与具体生产都交给竞技体育市场组织、第三部门进行;通过合理地界定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三者在奥运争光供给中正确发挥各自功能的合理边界,恰当地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进行合理的分工、互补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替代,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自治、市场自主三者之间的协调运转和有机融合,这是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奥运争光能否实现有效供给的关键。
2.3北京奥运会后实现我国奥运争光有效供给的举措根据我国奥运争光供给思路和方式的改变,结合我国整个社会改革的取向,以及针对我国奥运争光供给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北京奥运会后为了实现我国奥运争光的有效供给,必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2.3.1重新谋划项目布局我国奥运争光的供给在相当长的时期都会存在资源需求与投入的矛盾,因此必须以社会对奥运争光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通过项目布局做到重点突出、分类推进,使得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有效。北京奥运会后还是要继续保持我国在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举重、射击、体操、女子柔道、短道速滑等项目上的优势地位,这是我国奥运争光供给中的宝贵历史财富,只是在上述项目夺金潜力挖掘已近极限的情况下,要深度挖掘其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潜能,因为像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体操这样的项目在市场开拓方面还是大有潜力可挖;要改变原有的供给方式,减少供给中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代价。对于田径、游泳和我国群众基础好的集体项目要长抓不懈,找准突破口。对于规模扩大过程中新项目的拓展,则要改变原有的以奥运项目——夺取金牌的可能性大小为逻辑的项目布局思路,要根据国际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发展现状和趋势,结合我国的地域特点、人类学特点、已有的训练学基础条件以及人民的需求,通过综合评估不同的奥运争光供给(包括奥运项目和非奥运项目)所产生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来确定项目布局。
2.3.2改革组织管理体制重点解决好3个问题:1) 对决策调节系统的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奥运争光供给中的责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市场能够办的事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竞技体育社团和市场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政策制定、法规建设、提供基本的财政支持和加强体育场馆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上,建立起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调控有力的体育行政管理组织体系。2) 对合作协调系统的改革。要加速推进中国奥委会实体化的进程,特别是要利用北京奥运会的机会,健全中国奥委会的机构设置、建立工作机制,在北京奥运会以后代替政府切实履行好奥运争光供给的组织、管理职能。要尽快结束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过渡”角色,切实加快协会实体化进程,并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逐步建立起在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下,在实体化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各单项运动协会作为各个运动项目的组织主体的纵横交错的协会制组织管理体系。3) 对操作系统的改革。要求根据不同组织的属性,加强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
2.3.3改造以专业队为核心的训练体制根据当前训练主体的发展态势,建立一种面向市场和社会,渠道畅通,既有利于宏观管理,又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和开发经营的多元化训练体制。主要的措施有:一是参加世界大赛国家队的选拔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完善的选拔制度;国家队组建的方式必须要考虑项目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程度,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国家队组建形式,现有的集中型应逐步过渡到有条件的省、市和院校去办。二是对一些奥运争光供给中的关键项目继续实施专业队建制,但要改变运作方式,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导向与资金投入的杠杆作用,按照国家投入、行业管理、项目招标、严格审计评估的原则在全国(全省)各地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训练基地,以此保证一些关键性项目的发展。三是按照社会自治与市场自主的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发生作用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大力推动各类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职业体育联盟发展,使得职业体育真正按自己固有的规律运行。四是切实推进“体教结合”,实现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的优势互补,通过建立和健全大、中、小学校际联赛和全国性联赛,带动学校竞技体育的发展,使得学校真正成为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五是改革人才管理体制,开拓体育人才市场,通过完善运动员的有偿输送、有偿流动制度,促进人才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上下之间合理流动,形成畅通的人才纵横向流动渠道。
2.3.4改革竞赛体制我国的体育竞赛一直以来贯彻的是“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原则,举办国内赛事的目的是立足于出人才、出水平、练队伍,是为了在国际上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而并非是为了满足国内体育消费需求,实质上是把国内竞赛当作奥运争光供给的生产环节,而国内运动竞赛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安排也基本上是围绕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在竞技体育生产主体多元化,社会对竞技体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这样的竞赛体制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北京奥运会后,我国的竞赛体制必须要立足与发挥竞赛的多元功能和综合效益,充分调动国家、社会的积极性方面,拓宽竞赛资金来源渠道,搞活竞赛经营,发展竞赛产业,使竞赛得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主要举措有:一是改革竞赛的组织管理,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管理,通过制定和监督执行必要的政策、法规来引导各办赛主体进行竞赛的安排,对竞赛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国家计划内的竞赛经费主要投入各种后备人才的比赛和一些关键项目的竞赛,具体通过各项目协会实施;各项目协会主要是负责竞赛具体的业务管理,如审定比赛规则和运动成绩、负责裁判员的考核和培训等。二是打破单项竞赛以行政区划为参加单位的限制,制定公开的分级分类参赛标准,调动各训练单位培养人才,参与竞赛的积极性。三是改竞赛许可证制度为备案制,打破政府或协会垄断办赛的局面,实现办赛主体的社会化,以激活体育竞赛市场。四是积极推动俱乐部赛制的改革与完善,逐步实现市场的依法自主管理、自主经营,把竞技水平的提高真正建立在联赛健康运行的基础上。五是采取“弱化与筹建”同步的方式改革全运会:即通过系列措施不断弱化全运会的影响力,如大力发展和健全俱乐部赛制、普通高校赛制、单项赛制的同时,允许多种主体参与全运会来弱化省区市排名效应,筹建以国家奥委会主办、以各单项协会为主体参加的奥林匹克(选拔)运动会替代全运会。六是完善竞赛管理的法规体系,把竞赛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现依法治赛。
2.3.5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建立若干世界一流“科训一体化”的现代化训练基地发挥科技的先导和基础性作用,是提高我国奥运争光供给效率的关键。为此,2008年后,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大科技对运动训练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建立与完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形成以训练单位为主体进行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体育科技工作,逐步形成跨学科、跨系统、跨行业的体育科技体系。要结合我国训练基地的现状,在训练基地的布局和建设上,克服以往基地重复建设、功能和设项单一、效益低下的现象,对现有基地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严格控制规模和数量,集中力量办好10个左右世界一流“科训一体化”的现代化训练基地。同时,应充分发挥体育院校人才密集、竞技体育紧密依托教育体系等优势,将之办成具有国内乃至世界先进水平的“科训一体化”的项群训练中心、教练员培训中心、运动员再教育中心以及竞技体育研究中心,形成我国奥运争光供给新的增长点。
2.3.6建立和完善以运动员权益为本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运动员互济基金、积极吸引社会团体及个人赞助、体育彩票收益等多种渠道募集所需资金,并成立专门的基金运作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二是成立专门的保障机构,如成立运动员就业、就学指导机构和伤残鉴定机构等,负责具体事物的处理;三是并制定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特点的就业安置和伤残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对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方式、管理办法、保障中有关方面(国家、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最终使运动员的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举措主要有:一是采取特殊政策,加大对参加奥运会的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力度,可仿照韩国参加1984年奥运会时的做法,对参加北京奥运会的优秀运动员实行终身保障的特殊政策。二是尽快建立优秀运动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其退役后生活有保障。三是建立政策性与补偿性安置相结合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体系。四是加快构建优秀运动员职业培训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
五是劳动保障、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应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尽快落实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六是卫生、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符合运动员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由国家、单位、个人按一定比例筹资的运动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运动员就医、用药范围等方面给予一些特殊政策等。七是针对当前“我国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覆盖范围较小的现状,加快建立覆盖所有运动员的伤残保险制度。2.3.7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主要是以法律为依据,按照谁投入、谁收入的原则,制定出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更加规范、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兼顾各方利益。具体的做法可以根据运动项目市场化的程度,分别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由政府包办的项目,如各种重竞技项目、体操、跳水等,二是半市场化的项目分为,如乒乓球、羽毛球、田径等,三是完全市场化的项目,主要是足球、篮球、排球等。在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时,必须考虑到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是运动员本身,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应该优先考虑运动员的利益,提高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主动性,只有这样,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才能不断地保值和增殖,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收益也才会不断地提高。
3小结
お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应改变我国奥运争光的供给指导思想,树立效益意识;应改变供给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从政府直接生产变为政府间接生产;同时应根据我国奥运争光供给思路和供给方式的改变,结合我国整个社会改革的取向,针对当前我国奥运争光供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新谋划项目布局、改革组织管理体制、改造以专业队为核心的训练体制、改革竞赛体制、建立若干世界一流“科训一体化”的现代化训练基地、建立和完善以运动员权益为本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等,以实现我国奥运争光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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