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带刺的玫瑰
2008-06-10王悦
王 悦
零首付,无息贷款,经销商日益更新的优惠手段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可是,在贷款买车之后,纠纷开始显现。作为法官,笔者从身边的案件说起,提醒消费者:贷款买车有风险,要谨慎再谨慎。
轻信经销商,20万元人间蒸发
2003年9月27日,陆先生与银行、汽车经销商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由银行向陆先生发放个人贷款用于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轿车,贷款金额为25万元,期限为5年,按月结息。
合同签订后,银行即向汽车经销商的账户上发放了25万元贷款。此后,在按期偿还了5万元贷款后,陆先生觉得每月还款太麻烦,就想将剩余的20万元一次还清。陆先生又找到了这家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让陆先生把剩余的20万元给他们,并承诺可以代为向银行还清贷款。2004年8月16日,陆先生将20万元打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后就以为相安无事了,哪知汽车经销商并未将钱还给银行,而是私自截留了这20万元后便从人间“蒸发”了。
2005年6月21日,银行方面显示陆先生多次逾期还款,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是将陆先生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陆先生偿还剩余20万元的贷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并由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今,汽车经销商已是人去楼空,法院通过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书,直到开庭审理时,汽车经销商始终没有露面。
法院认为,银行与陆先生、汽车经销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银行按时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后,陆先生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由陆先生返还银行剩余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汽车经销商对陆先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陆先生后悔也晚了。
该案中,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是债权人,陆先生是债务人,还款途径是陆先生直接将钱还给银行,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将钱还给银行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属于正常还款。
陆先生自行变更上述还款途径,将款项还给汽车经销商,并未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因此在汽车经销商未将陆先生所付款项及时给付银行的情况下,属于陆先生未按约定还款,仍应由陆先生向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陆先生向银行偿还所有贷款后,只能另案起诉汽车经销商,要求汽车经销商返还20万元借款。
出借身份证,替朋友还债
2003年3月,林小姐的一个朋友想贷款买车上北京号牌,由于没有北京户口,便向林小姐借身份证。朋友对林小姐承诺贷款由自己还,林小姐想都没想就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并以自己的名义同银行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向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此后,这辆本田雅阁轿车一直由林小姐的朋友使用,可是这个朋友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便销声匿迹了。
2004年12月12日,林小姐驾驶着自己的POLO车外出办事时被汽车贸易公司的人员发现。他们将林小姐带至公司内,以林小姐拖欠贷款,而贷款已由公司向银行垫付为由,将林小姐的POLO车强行扣留。为此,林小姐将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扣押、冻结、没收。POLO汽车是林小姐合法所有的财产,他人无权处分该车,汽车贸易公司以林小姐拖欠贷款为由滞留该车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立即返还车辆。据此,判决汽车贸易公司返还林小姐POLO汽车,并赔偿林小姐车辆修理费、车内物品丢失、养路费、交通费、在被告占有期间违章而产生的罚款等共计41622.2元。
此案主审法官指出,汽车贸易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向林小姐追偿贷款。同时法官还提醒林小姐,她不应将自己的身份证随意借给朋友并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否则在朋友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银行贷款的债务人是林小姐而不是她的朋友,若发生纠纷,只能由林小姐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经销商消失,抵押解除找谁去
2004年1月21日,程先生向银行贷款26400元购买了一辆松花江中意汽车,车辆的销售商某汽车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后程先生与汽车贸易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将该车抵押给汽车贸易公司,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12月21日,程先生将所贷款项全部还清,当他想找汽车贸易公司解除抵押时,却发现汽车贸易公司已人去楼空了,后程先生几经周折才知道,汽车贸易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4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但在这种情况下,程先生无法与汽车经销商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无奈程先生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担保,撤销抵押。
最终,法院判令解除程先生与汽车贸易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并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经程先生申请执行,法院向车辆登记机关发送了协助执行函,车辆登记机关才撤销了车辆的抵押登记。
此类案件在现阶段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汽车经销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公告送达传票和裁判文书,原告既要支付两次公告送达费用,同时还须等待至少5个月的时间(120天的公告期、15天答辩期、15天上诉期),而案件只是以缺席判决的形式审理。二是在汽车经销商已被注销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权利主体已经不存在,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等级规定》未规定抵押权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能否办理注销抵押,以及如何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的诉讼目的就无法实现。此类案件如果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矛盾。(摘自2008年第1期《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