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理性社会的官民对话
2008-05-14王军
王 军
官民之间暴力相向而不能和平理性地对话,暴露了我们这个表面繁荣、貌似现代化的社会的原始劣根性。当冲突发作之时,社会瞬间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以及社会本身表现出的脆弱性,令人震惊和担忧。
面对今年连续发生的警民冲突,我们没有理由再把它们仅视为个别的、地方性的、警民关系上的矛盾,我们需要反思其中的深层问题。否则,我们将再次错过纠正错误的机会。
深圳摩的事件中,警方的克制和政府善后处理时的温和姿态得到了舆论的肯定。用冷静对话的方式结束尖锐的对抗局面,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远远不够。对话和理性应该走在冲突的前面,应该贯彻始终。理性对话不仅应作为解决极端事件的应急手段,更应该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
深圳的查禁“摩的”(客运摩托车)以及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实际上是在拷问立法和执法本身的正当性。一个行业能够生存并且在政府查禁多年后依然活跃于人们的生活之中,说明它一定迎合了某种市场需求(用时髦的话说就是“民生所需”)。符合市场需求的这种服务一旦被法律规章宣布为非法,它就立即变成了一个“非法产业”,成为警方查禁、打击的目标,不管人们如何需要这种服务。法律这种“点金成石”的力量是神奇的,也是危险的。因为,它的每次运用都关乎普通百姓的生存和发展,牵涉法律与国家本身的正当性和尊严。
政府宣布一种人们需要的服务为非法而又无力真正取缔的后果是什么呢?首先,这种营业将丧失合法性,转入“地下”,变成“隐形产业”。它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能力(如赔偿能力)将不受法律和政府监管的“管辖”。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也因非法而无效。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其次,非法产业的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它们常常成为滋生黑社会势力的温床:要么主动寻求黑社会保护,要么被迫接受黑社会的盘剥。黑社会的“保护”实际上填补了法律和政府留下的空白。第三,这种服务的价格不会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低。因为,逃避查禁、缴纳“保护费”等都增加了它的经营成本。从社会角度看,这造成了难以估算的资源浪费。
这次事件还暴露了一个更加值得警惕的现象。有关报道显示,在深圳向摩的收取“保护费”的不是黑社会势力而竟然是各类有权查扣摩的的执法者。查扣摩的、收取罚款后释放摩的、再查扣、再罚款——“禁摩”运动成了某些执法机关和人员取之不竭的财源。如果事实果真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不恰当的法律禁令以及执法权的滥用不仅损害百姓权益,而且可能导致国家权力与黑社会势力界限模糊,侵蚀国家本身的正当性和尊严。
地方政府颁布“禁摩令”,当然有其政策考虑。诸如:摩的不安全,摩的难以管理、影响市容,甚至其他客运产业对政府施加了影响。但是,无论有什么理由,当局都有义务通过透明、公正的程序让不同的利益群体表达诉求、阐述理由,以公开的辩论、理性的协商,寻求共识、达成妥协。理性应该是最高的权威。这就是前文所说的“理性机制”。不幸的是,在我国,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出台普遍缺乏理性机制的过滤:理性不是最高权威,相反,权威压过理性。
一方面,许多关涉民生的政策、规章只是行政当局的单方意志,没有纳入民意机构(如各级人大)的程序。民众和民意代表没有机会参与表达和辩论。例如,税收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但主管部门的一纸“通知”就可以改变税收规则,而每次规则的变动又会导致市场波动、财富再分配。另一方面,即便民意代表或民众有机会参与政策讨论,理性对话也因缺乏程序支持而难以展开。我们有代议制度,但人民代表就议案的辩论过程和辩论记录秘而不宣,人民无从判断人民代表是否尽职尽责,甚至不知道是否发生了辩论;我们有行政听证程序,但听证会代表常常缺乏代表性,听证会总是“听而不证”“听而不辩”,仅仅是“走过场”。尽管公开、民主的立法程序不能绝对避免不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产生,但是,它至少为社会建立了一套理性的纠错机制。
不仅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欠缺理性机制,纠纷解决程序也是如此。我国有行政诉讼制度,但原告无权对法律规章本身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因此,只要是依照规章进行的政府行为,其合法性都难以撼动;我们的法院系统每天都审理和判决大量案件,但大多数判决书缺乏判决理由的阐述,缺乏法律论证,也不显示合议庭法官的不同意见——判决书不是试图以理性方式展示判决本身的正当性,而仅仅是一个判决结果的公告;我们还有信访制度,但作为一种救济机制,它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及时性和确定性。中国人有句俗语: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遗憾的是,我们的社会恰恰没有养成“讲理”的风气。
“讲理”如果不是规则制定和纠纷解决的基本准则,那么,理性对话就不是最优的问题解决方案。“讲理”如果不是政府对待人民的基本态度,那么,有冤屈的百姓就会以各种“不讲理”的原始手段寻求他们心目中的公正。
国家不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但国家一旦产生,它就必须以建立理性的社会基础和治理机制为自己的最高职责。法律应该取代原始的“以牙还牙”式的纠纷解决手段。国家不仅要为人民提供和平申诉的渠道,还要建立理性的程序确保裁决过程能够以理服人、取信于民。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能力的最重要的衡量指标并不是国家拥有多少外汇储备、GDP的增长速度等,而是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建构和维护了理性生活的社会基础和机制。在现代国家机器的强大外表之下,如果人民仍然倾向于以复仇方式伸张冤屈,则国家治理就是低效的——非理性的官民对话实际上暗示了国家能力的实质性的欠缺。
深圳摩的事件是一个悲剧,同时也暴露了地方治理的制度性缺陷,但政府以理性而非高压态度解决冲突后,当事人和民众便报以相应程度的谅解。这种“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的理性互动本身就是富有启发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