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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应该子还吗等

2008-04-29

农家参谋 2008年3期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人表弟

父债应该子还吗

编辑同志:

我舅舅张少函于1994年结婚,三年后生下我表弟张洪飞。2000年舅舅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表弟由舅舅抚养。2007年春,舅舅患肺癌,刚上初中的表弟边上学边照顾父亲。当年秋天,舅舅病故,留下了许多债,其中包括为其治病借的18672元、丧葬费400元,总计19072元。丧事办完后,债权人张剑飞等前来讨债。亲戚帮助表弟清理了舅舅的遗物,包括5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留下2间平房给表弟居住,其余折价6000元,用来抵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并立下了字据,剩下的13072元债务由表弟长大以后再还。表弟按要求签了字,答应将来替父还债。请问:他们的协议有效吗?表弟是否应该替其父亲还债?

徐子彦

徐子彦读者:

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父债子可以不还。《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防止因死者留下大量债务给继承人生活带来不利。因此,你舅舅张少函死后,他的继承人张洪飞应该在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其生前欠下的债务。他留下的3间房子和所有家具、杂物等共折价6000元,再加上另外2间房子总价值也不过10000元。那么你表弟张洪飞就应以价值10000元的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你表弟愿意还的话可以偿还,不愿还可以不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清偿债务。”你表弟年仅12岁,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村委会与张剑飞等协商后仅给其留下2间房子,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因此该处理是违法的。你表弟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相关规定,他没有能力处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

因此,他们的协议是无效的,你表弟也没有义务偿还剩下的债务。

出嫁女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编辑同志:

2000年我岳父张世杰患半身不遂,从此长期卧床。我妻子张红和其哥哥张英杰一起照顾患病的父亲。2003年8月我和妻子结婚,家中送嫁妆5000元。婚后,妻子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我们都给父母亲200元钱。2003年5月和2004年2月,岳父和岳母相继过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两位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张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因此未征求我妻子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于2004年3月搬入居住。妻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其兄张英杰要求将一套住房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张英杰的拒绝。妻子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张英杰认为我妻子已出嫁,并且已得到父母亲5000元的嫁妆,因此没有权力继承父母的遗产。请问:出嫁女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我妻子该怎么办?

陈俊伟

陈俊伟读者:

在农村传统观念里,出嫁了的女儿不再是娘家的人,而是婆家的人,因此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张英杰也不例外。

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主张充分尊重妇女的各种权利,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体现在遗产继承方面,就是《继承法》第九条所提出的“继承权男女平等”。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英杰与你妻子张红都是其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妻子虽出嫁,但对其父母尽了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与其兄张英杰并无两样。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他们二人对父母的遗产应当均分。而且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对于张世杰夫妇的遗产,你妻子与其兄张英杰原则上应当各得一半。

至于你妻子在结婚时父母陪送价值5000元的嫁妆,根本与遗产继承无关,张英杰以此为借口认为你妻子张红不应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是没有道理的。你妻子可以找人出面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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