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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消费信贷市场做大

2008-01-20梁燕君

金融博览 2008年12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居民家庭社会保障

梁燕君

在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形势下,我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近期调整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扩大内需,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是我国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在促进消费需求增长过程中,除了制定相应的投资消费政策支持外,实施消费信贷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居民家庭承贷能力主要取决于相对商品价格水平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金融资产价值。自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居民户均金融资产增长迅速,但相对于住房、汽车等高值商品而言,其收入水平和已经具有的金融资产还是难于承受的。据统计,目前占城市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能够承受1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30%的高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能够承受5~10万元的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约20%的中等收入户只能承受5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还有约30%的城市居民家庭尚不具备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一般城市居民家庭还不具备负债消费的经济基础。银行对住房,汽车消费信贷的贷款人的调查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如北京采用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主要是月均收入超过5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主、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等。上海采用分期付款购车者月均收入在5600元以上。事实证明,这也是许多消费者抱怨消费信贷“门槛”过高的原因所在。

消费信贷操作的规范性不够。当前,我国有关消费信贷的运行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银行及商业企业在消费信贷的具体运作上无章可循且相互差距过大,客观上造成消费信贷申请手续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限制和阻碍了一部分消费者的进入。

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当前消费信贷运行机制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除住房贷款外,其他各种消费信贷的贷期均较短,首期付款比例较大。这是因为贷款的银行和商业企业承担的风险较高。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下,本能做出的严格要求。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以各种住房贷款来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特有的资金结构,其所面临的“短存长贷”的经营风险较大,而银行又缺乏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住房基金、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等),住房二级市场尚未形成,银行无法在二级市场变现和保全抵押债权。同时,面对不同贷款需求主体的贷款安全保障制度,如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政府担保、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担保等尚未建立,造成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地转移和分担。

同样,在商业企业提供的消费信贷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商业企业提供消费信贷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与资信水平,而我国大多数商业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自有资金及正常的融资渠道,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商业银行的短期信贷资金。提供消费信贷,必然要加大商业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成本,其要求转移风险的呼声自然集中在要求银行的支持和参与。另外,在保险制度设计中也没有与商品分期付款相应的信用保险品种,商业企业的风险也不能通过市场进行有效的转移,在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和商业企业不得不提高贷款的“门槛”,以达到自我防范风险的目的,由此,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条款设置与消费者的愿望大相径庭,限制了消费者使用消费信贷的承贷能力。

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约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换句话说,中国目前有88%的人要为自身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而且由于医疗,教育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医疗等支出由个人负担的比例逐步增加,公众的收入预期有所下降。如果无法对居民提供更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消费信贷的推广空间将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颁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有权威性,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消费信贷的社会法律环境不够规范。理想的社会法律环境是发展消费信贷的基础条件。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都制订有专门的法律。美国1 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消费信贷保护法》,1 974年又颁布了新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英国1 974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法国1 978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还没有制订消费信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及个人申请消费贷款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制约。

现阶段我国扩大消费信贷的政策选择

改善居民收入环境。从经济学原理来讲,消费是收入的函数,收入是决定消费最基本的变量。因此,要加快消费信贷的发展,一方面要完善消费信贷体制本身,首先是央行应改善金融监管方式,使其有利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其次是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使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产品价格增大空间与弹性,并逐步完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如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等,增加居民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调整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抑制贫富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收入预期,使社会公众的收入稳定在一个大体平衡的水平。

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的社会地位和科学标准,主要体现在建立个人信用评价制度、评价机构与评价指标三方面。目前在这几方面我国尚有所欠缺,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应尽快抓紧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只有在科学、公正、权威的个人信用制度下采集、分析、评定的个人信用资料才是真实、安全的。同时,在已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将居民的所有收入都以货币化的形式出现,建立个人账号制度,每个居民一般只有一个账号,只有一个银行为其服务,个人的绝大部分收入均可在个人账户中反映出来。这样贷款机构就可以较为精确地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因此就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完善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如前所述,目前在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应尽快在《担保法》中增加有关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与内容,以切实解决在消费信贷担保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法律规定应对当前各地消费信贷担保中证明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住房消费信贷中实行的房地产开发商全程担保办法、上海等地实行的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办法等)予以确定和规范。此外,继续完善和加强担保执法力度,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贷款不受损失,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继续深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将医疗,失业、疾病,退休保障等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用具体的制度加以规范,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使居民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减少后顾之忧。

提高消费信贷服务能力。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是我国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是在目前,刺激百姓的有效需求,是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商品,就应该按照商品的规律出发,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到服务内容上都要积极拓展。近几年来,消费信贷前景看好,各家商业银行都相继开办了消费信贷业务,对启动消费市场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消费市场仍处于低迷状态,开展消费信贷的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各个地区很不平衡。所以,仅仅引导百姓信贷消费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金融服务必须到位。

(作者为: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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