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与朱熹“治善”概念之比较
2007-12-29刘延苗何炳武
人文杂志 2007年2期
内容提要 “至善”是伦理学中的最高概念,康德与朱熹都对此概念进行过阐发。康德认为人既是感性的人,又是理性的人,理性的人要承担道德义务,而感性的人需要幸福,因而,道德虽是至上的善,但还不是圆满的善,道德与作为道德之结果的幸福结合在一起,才能够达到“至善”。朱熹认为,道德就是“至善”,“至善”与感性幸福无关而且截然对立,道德就是“至善”的一切。
关键词“至善”康德朱熹
“至善”是伦理学中的最高概念。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至善”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发,他认为实践理性高于思辨理性,而实践理性的最高要求就是实现“至善”。中国古代的《礼记·大学》篇,也提到了“至善”二字,宋代的朱熹对此概念做了自己的发挥。康德与朱熹的“至善”概念既有相近之处,又有相异之处。本文试对康德和朱熹的“至善”概念作一比较。
一、康德的“至善”概念
康德认为: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自由的人;既是感性世界的存在者,又是理性世界的存在者;既属于现象界,又属于本体界。作为自然的人,他受到感性的制约,有对幸福(以经验感受为基础)的自然需要;作为自由的人,他还“需要理性,以便时时考虑他的祸福,但是除了这个用途以外,他所具有的理性还有一个较高用途,那就是,它不但也要考察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西,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①
康德认为,“善”是理性必然欲求的对象,“恶”是理性必然憎恶的对象,理性的道德法则是“善”的基础,这条法则就是:“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②从表面上看来,善恶概念似乎是道德法则的基础,而事实上,善恶概念不但不应在道德法则之前先行决定,而且只能在道德法则之后并借着道德法则来被决定。如果“善”的概念不是来源于理性法则,那么要想辨别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就只有依靠经验了,而形成这种经验时唯一可参照的主体的性质,就是快乐和痛苦的感觉,但是快乐或痛苦的感觉却不能先天地与任何一个对象观念直接联系起来,所以把快乐作为其实践判断基础的哲学,只能把引起快乐的手段称作善,把不快和痛苦的原因称为恶,但这样的“善”的概念只是一种手段,其中并不包含一种本身是善的东西。既然“善”的概念不能来源于经验,那么它就只能依靠于理性法则,不是“善”的概念决定了道德法则并使之成为可能,相反是道德法则首先决定了“善”的概念并使之成为可能。
“善”由道德法则来决定,那么德行就是“由敬重法则而产生的一种合乎法则的意向”③。构成行为的全部道德价值的重要条件就是:道德法则必须直接决定意志。如果意志虽也契合于道德法则,但决定其的却不是道德法则,而是事先假定的一种情感,那么,这种行为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却并不含有道德性。
作为理性的人,我们应当接受道德法则给予我们的绝对命令,这是一种义务和职责。但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在这个范围以内,理性对于感性就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顾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求今生的幸福和来世的幸福(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准则。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放弃对幸福的权利,只是要求,在一旦涉及道德义务与职责时,必须完全不顾及幸福罢了。
所以康德认为,仅仅有德行,还不是圆满的善,虽然德行就是无上的善,圆满的善还必须包括感性的需求——幸福,德行与幸福的结合才是圆满的善,康德将之称为“至善”。问题在于,德行以理性为原则,幸福以感性为基础,二者如何统一起来呢?
“必然地结合在一个概念中的两种性质,一定是作为理由联系在一起的,而就这种联系方式而论,这种统一或则被认为是分析的,因而是从属于因果律的,这就是逻辑的联系,或则被认为是综合性的,因而是因果律的,这就是实在结合。”①幸福和道德是“至善”所包含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要素,因此,它们的结合是不能在分析方式下认识到的,即二者之间不是从A到B的逻辑推论关系,那么,“至善”概念中的“德行”与“幸福”的结合就必须被思想为是综合的,是因果联系的,是一种可以借实践而获得的东西。或者是谋求幸福的欲望是德行准则的推动原因,或者是德行准则是幸福产生的原因。而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把对个人幸福的需求作为意志的动机,是完全与道德法则背道而驰的;但第二种情形似乎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尘世间幸福只遵循感性的自然法则,而绝不遵循意志的道德意向。
以上两个命题,第一个是绝对虚妄的,而第二个命题并非绝对虚妄。当我们把德行看作感性世界中幸福的原因时,这个命题是虚妄的。但我们有权利也把自身思想为悟性世界中的一个本体,那么意向的道德性(感性世界中一个行为的纯粹理智的原因性)就有可能通过一个中介物——一个睿智的造物主——而与作为感性世界中的一个结果来看的幸福发生间接而必然的联系。在实践原则里,我们至少能够思想道德意识和幸福(作为道德的结果)之间有一种自然和必然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乃是至善的第一因素,是至上的善,幸福则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并且只在它是道德的必要结果时才是这种要素。只有在划分了这样一种先后次序之后,“至善”才能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
上文已说,德行是一种由敬重道德法则而产生的合乎法则的意向,那么,意向与道德法则的完全契合就成为实现至善的第一条件,而这是感性世界中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其生存的刹那间所不能达到的一种圆满境界,他们只能无限趋向于那个境界,只有当我们假设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和人格会无止境地延续下去——即灵魂不朽时,上述的这种境界才是可能的,从而至善的实现才是可能的。由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命令,至善是必然可能的,因此,灵魂不朽就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
纯粹实践理性的第二个悬设是道德与幸福的中介——个包含着道德与幸福的精确和谐的根据的存在。这个存在,使得自然不但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法则相和谐,还与他的道德意向相和谐。有了这样的悬设之后,世界上才会有至善存在,而这样的一个存在,就是神。实现“至善”原是我们的一种义务,而“至善”只有在神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因此,假设神的存在,在道德上乃是必要的。
二、朱熹之“至善”概念
《礼记·大学》日:“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②朱熹解释道:“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言明明德、亲民,皆当止于至善之地而后迁。盖必其有以尽夫天理之极,而无一毫人欲之私也。”③并说:“是其所以得之于天而见于日用之间者,固已莫不各有本然一定之则,程子所谓‘以其义理精微之极,有不可得而名’者,故以至善目之。而传所谓君之仁、臣之敬、子之孝、父之慈、与人交之信,乃其目之大者也。众人之心,固莫不有是,……诚能求必至是而不容其少有过不及之差焉,则其所以去人欲而复天理者,无毫发之遗恨矣。”④ 朱熹认为,“至善”就是“事理当然之极”,其“得之于天而见于日用之间”,因为“得之于天”,又叫做“天理”,“天理”显现在事物之中,就成为“事理”,“天理”和“事理”是一回事。“然这形而下之器之中,便各自有个道理,此便是形而上之道”⑤(卷六十二),形而上之“理”就是形而下之“理”,它既是世界的本原,又是万事万物的道理,还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原则。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理”就是“至善”,其主要内容为“仁、敬、孝、慈、信”等等,即封建的伦理道德就是“天理”,就是“至善”。 朱熹认为,“理”得之于天,有其本然一定之则,程子由于其“义理精微之极,不可得而名”,所以把其看作“至善”。“理”得之于天,而存于人心,“众人之心,固莫不有是”,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朱熹将之称为“天地之性”。“天地之性”禀之于天地,因而是纯良至善的,人之生又皆禀于气,因而会有恶浊的“气质之性”,从而蒙蔽了纯善的“天地之性”,人必须去除“气质之性”,恢复“天地之性”,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从这个意义来说,“天理”就在人心,所以朱熹说要“复天理”,要恢复人心中的“天理”。与“天理”相对立的是“人欲”,它是必须要克除掉的人的自然欲望,所以有时候朱熹也用“克己”来代表“去人欲”。达到“至善”境地的方法就是“复天理、去人欲”,其标准就是“尽夫天理之极,而无一毫人欲之私”,这个时候,“复天理、去人欲”的过程就完成了,人也就达到了“至善”的境地。
三、康德与朱熹“至善”概念之异同
首先,康德的“至善”概念包含了“德行”与“幸福”两重含义,而朱熹的“至善”仅指道德一项。康德认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要遵守“绝对命令”,要奉行义务与职责;作为感性的经验者,个体希望自身能够幸福。因此,“德行”虽是至上的善,却还不是圆满的善,只有再加上“幸福”,才能构成“至善”。德行是至善的第一要素,幸福作为道德的结果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通过上帝之手与德行和谐地共存于“至善”之中。而朱熹认为,伦理道德就是“天理”,就是“至善”。对比来看,朱熹的“至善”概念仅相当于康德“至善”概念中的第一层含义,即道德。如果把康德的“纯粹理性”与朱熹的“天地之性”联系起来,那么康德的一般理性就可对应于朱熹的“气质之性”,纯粹理性给人们提出了普遍的道德法则,而一般理性却总是在考虑个体的祸福与利益,所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批判的是一般理性,高扬的却是纯粹理性。朱熹认为“天地之性”与“天理”相通,是纯良至善的,而“气质之性”却与“人欲”相连,是恶浊的。
其次,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一种理性法则,理性给予人的义务和职责是一种绝对命令,道德的本质在于理性自身,属于道德自律说;朱熹虽然也认为“天理”存在于人性之中,但却来自于上天的赋予,是“得之于天”的,因而被朱熹称为“天地之性”,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那是天理难容,这种道德学属于一种他律说。
第三,康德认为道德与感性无关,朱熹则认为道德不但与感性无关,而且二者之间是完全对立的。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在“善”、“恶”概念之前,善恶由道德法则来决定,是从属于理性的,因而与感性经验范围内的快乐与痛苦、祸与福没有任何关系,道德与感性无关。朱熹不但认为道德与感性需求无关,而且认为“天理”与“人欲”是完全对立的。“天理”代表着上天制定的道德法则,“人欲”代表着人的自然欲望,“天理”是善,“人欲”是恶,所以必须“存天理、去人欲”,德行就是把人的自然需求完全排除在外,只遵守天理范围内的道德法则,道德与感性是截然对立的。康德认为道德与感性无关,他的意思并不是不让人们去追求幸福,而是说,当涉及道德义务与职责时,人们必须完全不顾及幸福,在道德范围以外,理性则有责任照顾到感性的需求。朱熹却将道德与感性的幸福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天理”与“人欲”势同水火,绝不相容,从而把自然的人打人了地狱中。以这样的认识为基础,康德认为,虽然道德是首要的,但还必须加上幸福才是“至善”;而朱熹认为“天理”就是一切,只要有道德就够了,道德就是“至善”。
李泽厚说:“中国儒家的宋明理学以‘天理’为善,以所谓‘人欲’为恶,也强调作为‘天理’的善与作为感性幸福的‘人欲’不但无关,而且敌对。这与康德有形式相似之处,但其社会阶级的本质内容则并不相同。程朱理学把‘天理’(道德律令)与封建主义的纲常秩序等同起来,封建制度的社会秩序和标准便构成了‘天理’的善的具体内容;康德哲学却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来构成道德律令的真正核心的。①这道出了康德哲学与朱熹哲学道德内容的不同。
最后,康德认为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圆满契合是一种神圣性,而道德与幸福的精确和谐也必须通过上帝之手才能实现,因而灵魂不朽与神的存在是“至善”的前提,是实践理性的两个悬设。而朱熹认为道德就是“至善”,并把它直接归为“天理”,认为它来自于天,实质上“天”就成为虚悬的、可有可无的东西;同时,朱熹虽然没有明说,但在字里行间却透露出了坚定的信念:“必至是而不容少有过不及之差”——“至善”在生命中是可以达到的,因而朱熹的“至善”概念不需要任何的前提,它只需要个体的努力。有意思的是,中国民间俗语云: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里把善恶与祸福通过一种神秘力量为中介物而联系了起来,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道德一直是幸福的前提与条件,至少,人们希望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