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案考验中国起刑点
2007-11-28乔新生
乔新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被处死刑,《人民日报》和新华社为此发表了评论文章,认为大快人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社会各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人认为正部级高官被判处死刑,说明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可以对贪官污吏起到震慑作用。但也有人认为,死刑未必能对贪官起到威慑作用。
关于死刑的作用学术界早就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认为死刑判决有助于震慑犯罪。可以减少或预防职务性犯罪行为,甚至有学者提出,杀死一个贪官,至少可以挽救八名潜在的受贿人,促使他们悬崖勒马,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但也有学者认为,死刑判决不但背离了刑罚的目的,而且有可能导致犯罪增加,那些因为一念之差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贪官面对严刑峻法,很可能会继续铤而走险,直到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这样的讨论虽然经历了数百年,但至今没有公认的正确答案。
与其在死刑问题上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辨。不如在减少犯罪问题上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死刑从根本上说不过是惩治犯罪的手段,而要想减少死刑,必须首先减少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非常严厉,官员收受贿赂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换句话说,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许多受贿超过10万元的犯罪分子,都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所以在此前的生效判决中,有多名政府高官被免于死刑.原因就在于司法机关从减少死刑判决出发,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进行通盘考虑,从中找出自首情节、检举立功表现,减轻了犯罪分子的刑罚。但是,无论从依法办事的角度看,还是从社会效果看,判处郑筱萸死刑既有法律依据,同时又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因为郑筱萸在主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期间,出现了多起假药害人事件,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与其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高官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如果从个案出发,将郑筱萸案件进行过分的解读,或者,试图从中找到贪污受贿官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逻辑规律,就会对我国法律体系产生重大误解,因为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无论此前作出何种判决,都不会影响这一案件的公正裁决。
现在人们关心的是,为什么一个技术专家走上领导岗位后,会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郑筱萸案与其他职务犯罪案一样,犯罪行为人都是从接受亲朋好友的馈赠人手,积少成多,最后成为受贿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确定了比较高的起刑点,未达到一定数额的,不构成犯罪。这样的立法模式从表面上看,考虑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特点,使党政干部在廉洁奉公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经济礼仪往来。但是,这种立法模式恰恰使许多党政干部不自觉地滑入犯罪深渊。当他们在接受亲朋好友少量馈赠的时候,心安理得,可在日积月累之中,他们的私欲就会逐渐膨胀,以至于难以区分礼仪往来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
所以,解决郑筱萸之类的问题,必须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人手,尽快降低我国刑法的起刑点,让党政干部随时顾及刑法的存在,不会因为碍于面子或贪图小利而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当党政干部意识到收受财物即构成犯罪的时候,他们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冒险。到那个时候,死刑制度虽然还会存在,但适用的可能性就大为减低了。
面对郑筱萸案,需要反思的不是死刑制度。如果为了防止死刑判决越来越多,不断提高起刑点,那么,刑法的教育、预防、惩罚功能就会逐渐消失,死刑判决就难以对贪官污吏起到震慑的作用。事实上,考察我国近年来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的量刑记录,人们不难发现党政干部贪污受贿的数额越来越大,这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越来越丧心病狂,另一方面也说明死刑的震慑作用越来越小。只有改变立法观念,将哪怕是细小的贪污受贿行为都认作是犯罪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么,党政干部就不会为了贪图小利而大肆聚敛钱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从表面上看,降低刑法起刑点,似乎会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本质上说,由于清除了犯罪与违法间的界限,让刑罚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许多党政干部就会自觉奉公守法,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葬送自己的前程。今后可以考虑修改刑法规定,将一些所谓的吃喝“小节”也纳入到刑法中。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纠正当前党政机关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的不正之风,才能把纳税人的血汗钱用在为人民服务上面。
刑法是国家的利器,与其利用党纪政纪处分养痈遗患,不如适用刑法斩草除根。今后凡是涉及贪污受贿,经司法机关判决,一律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中国的政治会更清明,贪官污吏也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