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学中的美育
2006-01-19雷敏
雷 敏
语文教育与美育的关系十分密切,这不只是语文教学为美育提供了丰富的课程资源,如形象因素,情感因素等,使美育有其施展功能的广阔天地,而且美育给语文教学带来增光添彩的教学效果。语文教学没有美育是失职的教育,贫乏的教育,语文教学因其自身的优势,使语文美育的广泛性与深刻性远远超过其他学科的美育。
美育即审美教育,也叫美感教育、情感教育。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美学为理论基础,借助自然美、生活美、艺术美和科学美等美好事物陶冶情感,健全人的审美心理结构,培养人感受美、理解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语文课程标准》在“总目标”中指出,在语文教学中,对学生要“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以后,又在各学段中提出了审美教育的要求,如第一学段,在阅读教学中引导学生“向往美好的情境”;第二学段要求学生“初步感受作品中生动形象和优美的语言,关心作品中人物的命运和喜怒哀乐”;第三学段要求学生“受到优秀作品的感染和激励,向往和追求美好的理想”;第四学段要求学生“提高学生的欣赏品味和欣赏情趣”;说明美育在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地位。
那么在实际的语文教学活动中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上述的问题呢?我个人认为应把握以下的内容:
一、语文美育的特点
语文美育的特点,除了一般美育所具有的直觉性、情感性、愉悦性等特点之外,还有自己的独特个性。
1.渗透性;语文美育渗透在语文课程教学之中,通过语言文字的学习来实施。在同一个语文教学活动中,美育是先导,利用学生爱美之心调动起学生情绪。德育是灵魂,贯注于教学之中,使教学有了明确的方向。智育、德育和美育相互渗透,协作,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对学生实施教育。
2.指点性;黑格尔说;“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这揭示了审美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特性——自由性。自由就是审美的法律!语文审美教育同样是以自由为法律。就是让学生自由的获取自己的美感。但是语文美育有自己的功利性。几乎每篇课文的学习都有自己的审美目的,它注定了要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落实课文教学的审美价值。例如,教授朱自清的《春》就应该让学生领悟到春天的美景,春草美、春花美、春风美、春雨美、人们迎春美等,品位和学习语言美。这就要求在教学中达到目的,让学生确实学有所得。
3.意会性;语文美育主要通过语言文字的阅读来进行,这就不像其它的美育活动可以直接的感受到美。如听音乐,立即可以感受到悦耳,令人心旷神怡。阅读课文所获得的美感必须通过语言的媒介来进行。因此,语文的美感在阅读的过程中产生,带有很强的意会性。例如,教学徐志摩的《再别康桥》里边的诗句:那河畔的金柳,是夕阳中的新娘,波光里的艳影,在我心头荡漾……在这节诗里,我们就只有通过金柳感受到夕阳晚照,仿佛给婀娜的柳枝度上了眩目的金色,又仿佛成了作者心中那美丽、多情、羞涩的新娘。柳树摇曳的身姿倒映在河水里,给作者留下了永远难以磨灭的记忆。我们也从这些文字中感受到了作者母校之美,同时感受到了作者对母校的满腔爱恋深情。像类似的文字在文章中是非常多的。多去领会,那美感也就在学生的意会中进入心灵了。
二、张扬爱美的天性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杜牧在《山行》中写到:“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诗人被红彤彤的枫叶所吸引,竟然流连忘返。爱美的天性促使人们审美的自愿性及自主性,并成为发现美的一种萌动和启发。爱美的天性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种动力,有助于对美的认识的深化,实现对美的自我创造。
三、培养高尚的审美观
审美观按其推动历史前进的主流大体分为两类;一种是进步的、健康的、高尚的审美观。一种是落后的、腐朽的、颓废的审美观。就语文美育来说我们比较推崇作品内容真实、深刻、丰富、形象生动、鲜明、典型、立意新颖、独特、形式和谐、变化、统一。把这四点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去学习、欣赏、借鉴好的作品,就能够获得对美的正确认识。例如,在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虽然自己屋漏又遭连夜雨,但是他推己及人,依然是满腔的忧国忧民之心,写下了:“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通过这样的作品可以让学生体会到关心国家民族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语文美育要通过典范的作品来不断的引导学生,让学生在课堂上不仅仅是学到了词汇、语法,更多的是让他们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使他们成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成为一个高雅文明的人,一个真正“美”的人。(雷敏四川省攀枝花市河石坝城市建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