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劳资关系
2005-04-29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当资本跨越国界姿意地自由流动于全球时,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的体制变革中,资本与劳动者之间原有的平衡关系打破了,劳资关系正面临着巨大挑战。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五个统筹”战略,并把以人为本作为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加以强调和贯彻。应该说,这些年来,我国在多种所有制劳动关系并存的情况下,在劳动立法、劳动合同、分配制度改革、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与收获,劳资关系在总体上保持了基本协调发展的态势。然而,资本和经营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和劳动权益的最大化,总会在相互利益的得失上发生摩擦与碰撞,尤其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劳资关系时隐时现着矛盾与冲突,有时甚至达到了白热化地步。
实事求是地讲,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国入世、世界资本在中国市场的广泛登陆,再加上中国法制环境正在完善之中,在随着国有企业大量职工下岗以及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后面,劳动力市场在供大于求的格局下引发出了一系列诸如非公有制企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企业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安全健康问题严重、劳动合同得不到执行与落实、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等严重问题,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频频上升。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22.6万件,涉及劳动者逾80万人,分别比2002年增长了22.8%和31.7%。此外,以非立案的方式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就达6.4万件。仅以重庆市为例,2004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同比就上升了27.8%,其中,因农民工欠薪、农民工追讨工伤保险而引发的案件占25%,因国有企业转制改制引发的劳动合同争议占23%,外资和民营企业因报酬待遇、生产条件、劳动时间等侵害职工权益的案件也有增无减。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现存的劳资关系,违背了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求,同时也制约着生产力的正常发展。应该说,时下我国劳资关系正在发生着一场深刻的革命性变化。社会与经济强烈呼唤建立一种新型的劳资关系。它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法制化环境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新型劳资关系是什么?我们认为,新型劳资关系就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特征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保障下的劳资双方平等和谐、高效共赢的关系。
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必须首先解决好劳动就业问题。广泛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缺少广泛的就业机会,形不成普遍的劳动关系,要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其它问题就没有根基,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与途径是各级政府乃至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必须十分重视的。
形成和谐的新型劳资关系离不开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管理从制度到流程上都必须要体现团体性,而这个团体性既体现企业利益,也包含职工利益,同时还涵盖社会责任。通过科学有效的民主管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达到团结一致,共谋发展与收获。
促进新型劳资关系形成必须有完善的劳动法规作保障。在进一步完善国家《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劳动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企业遵章守法。除国家三方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发挥作用以外,企业三方协商机制也应发挥相应作用,努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尽量减少劳资双方的摩擦与矛盾。
我们相信,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有各级政府“权为民所用”精神的发扬光大,社会主义新型劳资关系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建立,劳资双方一定会在平等和谐之中走向合作共赢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