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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投资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2005-04-29

会计之友 2005年10期
关键词:所得税发票政策

郭 涌

在企业长期固定资产投资实践中,我们发现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与相关配套政策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性,同时企业运用政策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有待筹划的事项,以上因素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较大影响,本文拟从当前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及相关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入手,思考企业如何更好应用国家政策,控制投资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一、投资体制改革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2004年进行的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向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宏观调控有效的最终改革目标迈进了一步,解决了原来投资立项审批环节多流程长、政企责权不清等问题,很大程度改善了企业的投资环境,促使金融、税收、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变革投资相关政策规定。此次投资体制改革明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理解该项投资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大,有利于企业抓住时机迅速决策,并为缓解企业“多边”工程提供了政策支持,大大缩短投资期限,提高投资效益;二是银行放贷自主权加大,促使银行不断完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制度,银行放贷更注重项目投资效益和企业综合效益。按新政策规定未来符合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金融机构将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支持,有利于银行为优质客户提供更广阔的项目贷款支持空间。

显然投资政策是涉及金融、税收、外汇的一揽子政策体系,各相关政策是否协调影响投资体制改革的效果,由此想到原来投资政策是赋予企业集团限下项目审批权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对该类项目并不提供贷款支持;原投资政策国家配套的环保、海关、税收审批权限与项目立项权限也存在不一致性,给企业项目运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将更加关注此次投资体制改革正在或将要拟定的各项配套政策之间是否具有很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目的是尽可能避免政策的不衔接使企业利益受到影响。

二、投资政策与税收政策不协调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对国家鼓励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减免政策,这是非常重要的两项投资税收政策,但是实际情况是投资政策与税收政策存在着不协调,投资政策《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投资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12105号]规定:国家鼓励项目有权部门将实行一次性批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确认书)作为办理税收减免的依据,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条件是提供国产设备实际采购清单及相关招标文件,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全部完成设备合同签约后方可办理项目确认书。税务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企业需按年度办理免税手续,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额(以取得的发票为准)办理抵免。对于跨年度的大型投资项目,按实际采购清单一次性办理项目确认书与以项目确认书为基础分年度办理抵免税存在时间性矛盾,工程项目往往在建设后期才能结束设备采购,在此状况下企业上一年度购置的设备是无法实现抵免的,两政策规定的矛盾让企业左右为难,导致部分设备无法抵免。发改规划[2003]2105号文件规定对特别重大项目也可以分次办理项目确认,但重大项目的界定不明确,企业实际操作时办理分次确认困难极大。需要说明的是原本两个政策是衔接的,原政策允许对未签约的设备暂估确认,从而保证了项目确认书审批的及时性,以上税务政策也是根据投资政策制定的,2003年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确认数审批政策重新规定后忽略了与税务政策的衔接,新规定可能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避免企业重复确认或简化审批工作的思想,而笔者认为一次确认与多次确认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何况实际抵扣是以企业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为准的,完全可以避免重复抵扣问题,如此看来,要么税务部门跟着新投资政策变更个办法,要么投资部门重新审视自身政策的科学性,及时解决政策矛盾。

再说一下税务操作问题,国产设备投资所得税抵免时税务政策规定企业必须逐项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通常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招标文件和设备发票多,发票到达时间跨度大,抵免时采用逐笔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的办法,给企业财务人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操作性差,笔者认为该政策既然是国家对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的鼓励,在国家有权部门立项时已经过了严格的把关,那么税务部门在制定抵免办法时完全可以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较为灵活的办法,比如对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按设计文件提供的国内设备投资额暂定一个抵扣额度(当然要求企业提供招投标文件还是必要的),实施分次抵扣,项目竣工后清算抵扣额度,如此操作大大简化了抵税手续,也没有背离政策的初衷,对于省级或企业集团核准备案的项目因受权限限制,项目投资额不会很大,可保持现操作方式不变,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管的作用。这样既不影响抵免的可信度,又大大提高了政策操作性。

三、投资税收政策未考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政策规定不清晰

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减免政策,存在设备监管期,即设备购置后5年内不准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否则将退还减免的税金。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大企业集团产权结构复杂,法律主体、会计主体不一致,在企业合并、分立等资本运作过程中,会形成新的法律主体,从而形成资产转移、出租、出售的现象,但设备用途未发生实质改变,税收监管政策并未明确此类事项是否属于监管范围,企业资本运作过程中时常顾忌这类问题。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应该对此类事项予以明确,即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此类设备不属于监管范围,此举将利于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政策强调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受设备质保期或资金支付进度影响,部分发票开票时间超出项目建设期,丧失抵扣机会。建议签订合同时采用赁到支付到货款和全额设备税款方式及时取得发票,确保抵扣。

问题二: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增加,设计部门、专业设备制造厂、专业施工队伍组成团队由一方牵头共同承建工程方式将业主从大量烦杂的工程施工组织中解放出来,从而更专注于生产,集合的结果则保证了设备按时供给并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实现双方共盈。但是回到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的事情上,你发现问题又出来了,假设承包牵头方是设计部门,那么工程发票是服务业发票或普通发票,工程整体需按建筑业经营业务缴纳营业税,这时属增值税纳税范畴的设备费用也作为基数缴纳营业税了,更糟的是没有了增值税发票,无法进行国产设备税收抵免了,我们必须想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采用总体谈判,分项签约的方法,即设备部分一定要由业主和设备厂家签约,由设备厂家直接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做解决了抵税问题,也避免了重复纳税风险,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问题三:2004年7月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进行增值税试点改革,企业构建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可用于抵扣企业年度所得税增长额,建议其它非试点地区实施大型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密切关注该项政策进展动态,以前瞻性目光事先筹划,因为该项政策的实施对降低投资成本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关注投资政策,实施合理筹划,可以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对企业综合效益有着实质性影响。我们盼望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更加关注相关政策的合理衔接及可操作性,既满足宏观调控需求,又关注投资企业的利益;作为企业应积极研究各项投资政策,加强管理,理顺内部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利用国家政策,就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政策而言,这是一项需集中组织才能完成的工作,往往涉及企业的计划、设计、采购、财务等部门,操作较为复杂,笔者曾留意宝钢运用投资政策的情况后感触颇深,其在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方面流程完善、责任清晰、运作效率高,值得借鉴。另外我们也盼望着中部地区也能够得到高含金量的投资政策支持,不断提升中部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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