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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制企业会计实行聘用委派制的探讨

2005-04-29周高明

会计之友 2005年11期
关键词:公司制委派会计工作

周高明

[摘要]本文通过论述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在非国有公司制企业实行“聘用委派制”的会计管理体制、指出实施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和需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利效应”产生了权利经济,“寻租”现象相当普遍,会计工作被严重扭曲,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监督乏力,导致资金体外循环,收支大量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针对这一现象呼声最高的是实行会计委派制。由于我国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组建形式等因素的制约,目前会计委派制仍只侧重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委派,那么有无必要对非国有企业执行“聘用委派制”的会计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如果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经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管理,不利于全社会整体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不利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有碍于国家经济的总体调整。但应首先从公司制企业入手,因为公司制企业的管理相对来说比较正规,内部监督相对比较完善。

由于公司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以及国有参股企业,笔者是从公司制企业角度出发探讨非国有公司制企业的会计委派制。

一、会计委派制的定义

会计委派制指由专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单位会计人员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监督制度。一般没有严格的学术定义。

目前社会上对会计委派制的普遍观点认为,会计委派制是指由政府部门或产权部门向所属单位派驻会计人员或派遣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上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会计监督工作,以确保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此定义中包含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其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此应属于投资者委派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应属于委派会计人员范畴,所以此定义不具有代表性。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进行透析,著名经济学家登姆赛茨认为产权具有宽广的外延,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力”,那么企业的任何一个关系利害人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产权关系人。因此,笔者所说的会计委派制并非社会普遍定义的会计委派制,而是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会计管理机构,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介入,统一负责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既不受所有者的约束也不受经营者的限制。

二、为什么耍在公司制企业实行会计委派

(一)从会计的角度分析,一方面,会计要为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协助经营者履行理财责任和经营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向所有者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

从而说明,会计人员的受托责任来自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方面,既要对经营者负责,也要对所有者负责。这一前提是基于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从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所有者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是提供的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并根据报告决定对经营者的奖惩。经营者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按理应当与所有者的要求相同,但由于其经营和理财方面的原因,有时为了掩盖或逃避其应负的经营责任和理财责任,指令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粉饰财务成果,以获取所有者的认可和奖励。如果会计人员的聘用由经营者决定,会计人员往往迫于压力而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上,导致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会计由所有者委派则使得委派人员的工作往往偏向所有者的利益而忽视了经营者的实际情况,这就有失公平。

(二)从另一角度看,即使有一天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但在公司制企业如果公司易主或更换股东或董事,通常下面的机构也会换届,特别是公司核心之一的财务,这势必会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因此,会计委派由国家以第三人的身份成立专门的会计机构或部门,由法律规定以中介机构的形式统一社会会计人员,统一会计市场,统一委派,委派人员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进行日常会计工作。这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三、实行方式——聘用委派制

聘用委派制:即会计人员首先取得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岗位资格证书,然后由用人单位到会计主管部门协商聘用。受派人员的工资按照“谁用人、谁出钱”的原则,由受派单位统一划给市会计局,再由会计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工资标准发给。此种模式适用非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这种会计管理模式是将会计工作当作中介产业来发展,把企业会计从内部分离出去,由国家成立会计协会,以加强其权威性,负责对全国有关行业的会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各地方成立会计分会,负责本地区有关行业会计工作的业务管理和入会会员的执业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企业会计委派的制约因素及解决办法

(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会计委派实行已经好几年了,但有些法律法规仍缺乏对会计委派制的相关规定。如(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其具体权责范围未作界定。而《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其权利侧重于落实在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这为会计委派制的推行造成了法律上的障碍。而且,对会计委派制具体应如何实施也缺少相应的法规来规范。

因此,国家应加大对会计委派的立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来源于实践,进而指导和规范实践,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难免也有历史局限性,只有通过实践不断总结、不断摸索,才能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二)实行统管统派易使管用脱节,影响会计人员正常晋升

受派会计人员对受派单位来说只能算是个“编外人员”,如果在会计管理机构得不到提拔,那就很难在被委派单位得到提升。这使委派会计升迁机会相当少,势必影响到工作积极性。

针对这一问题,会计局可在每年定时设置财务总监(主管)、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主办会计等职务的考试和考核,会计人员可报名参加,一旦通过,在委派时就可以按职务进行委派,其工资、薪金按职务的改变而改变。

(三)职责权限没有落到实处

权限界定难,委派会计需要哪些权利,权限规定多大为宜,以及与被委派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关系等方面也难以把握。执行难,在实际执行权限中还有一定

难度,在行政负责开明的单位,执行就好一些,否则难免流于形式。

那么,委派部门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自主管理,依法理财的前提下,要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重大经济活动的参与意识。诸如单位对外投资,购置大型设备,预付大额款项等,委派会计应参与决策,与行政负责人实行联签制度,这对受派单位现在和将来会产生重大影响。

被派会计人员依法为单位服务,向单位相应经理层负责。会计人员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的约束下,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有权根据单位相关利益者的偏好,进行资金、财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会计核算,有权根据单位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单位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作为单位纳税、贷款等的依据。会计责任应分为两类:有意过失责任和无意过失责任。前者指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由于获利动机驱使,有意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后者是指由于会计人员个人原因(如会计业务不熟、自身贪污受贿等)形成的会计责任,此类责任会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主体。若分不清责任主体,则会计管理局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四)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委派会计人员要对企业进行监督,其自身应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而我国当前的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现有的1200万会计人员中,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占47.07%,具备大专学历人数占51.89%,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人数占2.32%,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占0.07%,还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从业人员从未接受过任何会计专业的资格培训。这将直接影响会计委派制实施的效果。

这是目前会计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亟需建立会计人才市场,形成会计人员自我约束机制,同时促进会计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一要提高会计人员入行的门槛,因为会计是一个特殊的角色,从职责来看并不仅只限于作账,因此应是受过会计系统教育的人才能胜任,此外还可利用社会审计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再监督,以约束其行为,使之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二要加强委派会计的后续教育,提高在岗会计人员坚持参加继续教育的思想认识,要解决不搞形式,而是通过继续教育达到提高会计业务素质的目的。

五、结束语

会计委派制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应运而生的,有其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作为新生事物(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中实行会计委派),在推行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很多问题,这就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边总结、边规范,日益完善会计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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