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元保险金应给谁
2005-04-29潘中华芮卫东
潘中华 芮卫东
一个体运输企业孙老板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注明自己为受益人。员工在签名确认时,一对员工开玩笑“对签”了对方姓名。不料想,其中一名员工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一笔巨额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属,却因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而悬而不决,个体老板与死者亲属为此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
为员工买保险老板定己受益
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轻单位风险。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险种为如意卡E团体险,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孙老板。同日,孙老板缴纳了保险费1200元。第二天,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中明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六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
员工“对签”生事老板理赔受阻
2005年5月6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驾驶员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王某家属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此后,孙老板全额给付了29万元的赔偿款。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公司理赔。镇江人保公司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镇江人保公司,对镇江人保公司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接到投诉后,镇江人保公司非常重视,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令镇江人保公司大为惊讶的是,鉴定结果显示清单上的签名果然与王某笔迹不符。
这下,镇江人保公司觉得问题严重了。若投保人孙老板提供不出王某生前明确同意其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对于孙老板的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镇江人保公司以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由,给予了拒绝。
当初,他们都到现场亲自签字的,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自己所有的投保手续都是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办理的,为何理赔遇阻呢?孙老板百思不得其解,立即找来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其余几位驾驶员询问详情,据一姓孙的驾驶员称:当时开玩笑与王某互签了名字,王某在场没有表示反对;驾驶员对受益人为孙老板一事,当时都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
竟有这样的事?镇江人保公司也觉得不可思议,随即又向市公安局申请鉴定。果不出所料,鉴定结果表明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王某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系驾驶员孙某所写。更让镇江人保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家属在得知王某投保清单上王某的签名不是王某本人所签的情况后,也要求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这让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两难境地。因为王某已死亡,无法比对笔迹,因此无法鉴定出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驾驶员孙某的签名是否王某所签。因不能确定王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为了保险起见,故对双方的请求一直未予以理赔。
保险受益归谁展开争夺大战
2005年8月23日,孙老板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讼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月1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在得知孙老板为保险金打起了官司,更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这个“头疼”官司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孙老板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于镇江人保公司而言,纠纷的关键不是保险公司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受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镇江人保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鉴定书,其中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签;另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孙某样本字迹材料是同一人所写。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虽然事后发现王某是与他人对签,但不能否认当时王某是同意的。投保当日,保险业务员告诉大家老板为他们投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板本人,大家都表示同意。公安局的鉴定同时印证了驾驶员孙某关于相互签名的说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五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
王某的四名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孙老板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本案第三人即王某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他们认为,证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王某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法院一锤定音权益归属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板举证的清单、孙老板的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和书面陈述,一致证明被保险人王某、孙某等六人均分别在清单上签了字;证人孙某的证言进一步陈述了两人是对签,且物证鉴定书证明了被保险人签名栏王某签名处的“王某”二字正是孙某书写。此外,本案第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王某有不同意受益人指定的主观意思。由已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王某对受益人的指定以明示的方式为同意表示,并该表示与其主观意愿一致。
综上,原告孙老板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镇江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三人认为指定原告孙老板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缺乏事实依据,其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镇江人保公司给付孙老板保险金12万元;驳回第三人主张上述保险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
至此,该保险合同的“理赔”之争,以一审法院判决受益权归属孙老板而暂告一段落。该案的解决对保险界、运输企业老板都会是个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史聚兴指出,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针对本案,史秘书长说,老板为员工保险,本没有法定保险利益,老板要成为受益人,必须要按照《保险法》五十六条规定,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认可。分析本案,老板为受益人,被保险人相关的书面认可材料却不明确,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在把关上都存在问题,这是导致纠纷的关键。这个案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都有警示作用。
在行文过程中,笔者曾走访了几家运输公司,公司老板告知笔者,他们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了与孙老板同样的险种,受益人同为老板,投保交费清单上所有签字全是自己一人所签。孙老板的遭遇令他们震惊:“如果真是这样,我们的合同不都是无效合同吗?”
是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这样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人人都有孙老板这样的运气,许多人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失去了自己的应有的权益。正如有些运输公司老板不无担忧地说:投保交费清单上所有签字全是自己一人所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时被保险人是明知的,也是表示同意的,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被保险人如果身故,谁来为我们做证明呢?所以老百姓在投资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说明,以免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不理解或理解歧义而发生理赔不能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