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划分与监管

2005-04-29张晓朴

银行家 2005年9期
关键词:头寸金融工具账户

罗 平 张晓朴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利率管制、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的债券、外汇、黄金及衍生产品交易规模日趋扩大,交易性质日渐复杂化。截至目前,境内已有40多家中外资银行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业务。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市场风险随之不断显现和增长。银行监管部门为此加强了市场风险监管,2005年初下发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此前于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明确对市场风险提出了监管资本要求。

在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账户的设立至关重要,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各国监管当局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国际高水平银行普遍制订了详细而明确的划分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正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但总体上看,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理论认知和实务经验。

交易账户的定义及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将交易账户定义为:“交易账户指银行为在短期、内转售而持有的,和(或)为在短期内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或利率波动中获益而持有的自营金融工具头寸;为匹配经纪交易和造市交易,或为交易账户中的其他项目套期保值而建立的头寸。”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监管当局在有关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规定中都采用了与上述表述基本一致的交易账户定义。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交易账户中的头寸是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是指银行为在短期内转售而持有的,和(或)为在短期内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或利率波动中获益而持有的头寸,包括:自营金融工具头寸、为匹配经纪交易(matchedprincipal broking)和造市交易而持有的头寸等。交易账户中的头寸除衍生产品外一般不会持有到期。

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MTM)计价。在许多国家,交易账户与按市场价格计价是同义的,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进行计价。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规定,即使是交易业务也可(或必须)按账面价值或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价。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指出,这样的会计制度并不影响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按市场价格计价。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他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纳入银行账户的典型业务是存贷款。银行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记录在交易账户或银行账户中。

事实上,交易账户的上述核心特征也是监管当局检查的重点内容。各国监管当局在检查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正确与否时,主要考虑商业银行持有某种金融工具是否以交易为目的、在日常的风险管理中该项目是否按市值计价、该头寸是否持有到期、头寸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确定的交易账户划分原则等。

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区分管理是银行适应不同资产头寸的风险特性和获利特点,按一定原则和程序区分资产组合,增强盈利,控制风险的一种管理策略。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之一,也是资本监管的重要前提。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主要意义在于:

首先,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明晰不同账户的管理政策,有利于针对不同账户建立科学的资金经营绩效考核体系,运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绩效考核。交易账户的划分有利于衡量银行交易类金融工具盈亏情况,考核交易部门的经营业绩,例如,2003年我国债券市场上很多品种的国债跌至面值的七成左右,通过设立交易账户,可以及时识别和计量这些债券价格下跌给银行自营业务带来的损失。

其次,清晰划分不同交易账户,可以明确不同的交易损益归属,避免自营交易利用银行账户隐藏交易产生的损失。交易账户分设后,交易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由此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从而有利于实现预期的收益目标,不断提高股东回报。

再次,有利于针对不同账户的风险提出不同的风险防范策略和操作要求,提高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中不同特点的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例如,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通常使用不同的计量系统和风险管理方法。

最后,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国际先进银行通常将证券投资区分为交易类证券和投资类证券,并在年报中分别列示。独立披露交易账户头寸的财务状况符合国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原则,有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损益来源。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中特别指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如果同时负责“银行”业务与“交易”业务,将是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会带来严重问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设的重要性。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及业界反映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0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 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2004年7月,联合工作组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交易账户划分情况进行了调查,共收到了十国集团中47家机构的返回问卷。调查发现,商业银行现行做法与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定义基本一致,所有的被调查机构都以“交易目的(trading intent)”为基础决定交易账户所保护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被调查机构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条件来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列入交易账户:(1)从短期价格变化中获益;(2)头寸的积极管理。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充条件,包括按盯市估价、流动性和期限等。

一部分被调查机构表示,在以“交易目的”为标准定义交易账户时,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另外一部分被调查机构则反映,以“交易目的”为标准定义交易账户,面

临如下挑战:(1)衍生工具方面,美国和加拿大的银行提出,很多衍生工具经常被用于管理和(或)对冲非交易性头寸,虽然这些工具并不完全满足“交易目的”,但其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因而在会计上列入交易账户。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的不一致使得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界限更加模糊,随着IAS39的实施,这个问题将愈发突出,本文第三部分将就此作详细讨论。(2)交易性贷款,很多被调查银行指出,他们在交易账户上保留了很多有待证券化的贷款,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良贷款。虽然一般情况下这些贷款的持有期要长于传统的交易账户项目(例如,持有期会在6个月或更长),但通常也使用市场风险工具进行管理(VAR,压力测试等)。(3)流动性较差的债务工具,这些债务工具需要进行额外分析和估值才能纳入交易账户。(4)对冲基金、共同基金等,在纳入交易账户时,也会遇到困难。(5)信用衍生产品,通常存在流动性较差的问题。(6)结构性交易,在纳入交易账户时,也会遇到困难。总之,突出“交易目的”的现行交易账户定义,在将流动性较差和中长期持有的头寸划入交易账户时,会面临困难和挑战。

大部分被调查机构认为,新协议对于交易账户的定义不会给它们自身内部的定义和坝,行做法带来挑战。但是,有些机构认为,交易账户定义中的一些具体表述过于模糊,有待澄清。新资本协议685条中规定,列入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不受任何条款限制”和“完全规避自身风险”应该如何定义?新资本协议687条规定,短期内有目的持有以便出售和(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其中短期的定义缺乏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可否以10天的持有期为限建立更严格的定义?新资本协议688条规定银行要具有明确的持有头寸/金融工具或投资组合交易的策略,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不少机构认为,该要求不清楚,很难证明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要求。此外,由于现行的交易账户定义不够明确,如果严格按新资本协议交易账户定义执行,下列金融工具可能被排除在交易账户之外:规避银行账户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商人银行交易和私人股权投资;投行发起的共同基金风险投资:投资目的的贷款;持有到期的证券;与交易账户有关的债权、费用、红利、保证金、利息等头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10SCO)联合起草的“新资本协议在银行交易业务中的应用和双重违约的处理”(The Application of Basel IIto Trading Activities and the Treatment of DoubleDefault Effects),于今年5月27日完成意见征求,最终稿已于7月份正式发布。随着新资本协议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国际先进银行已经开始评估本行交易账户管理与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定的一致性。我国商业银行也可在符合我国有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另外,各国银行监管机构也继续从风险监管的角度定义交易账户。例如,新的资产分类会计标准尽管在美国已实施很久,但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的监管方面,仍要求银行按照监管当局确定的原则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 for sale 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 maturity 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 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划分的优点在于,它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划分,与银行账户、科目等体系有直接关系和相互协调的,而且其按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严格界定了进入四类账户的标准、时间和数量,以及在账户之间变动,终止的量化的标准,有强大的会计核算理论和银行流程构架、基础信息支持。缺点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划分着重强调的是权益和现金流量变动的关系和影响,不直接面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与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有所不同,不能直接把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类资产与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计算中的交易账户对等。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优点是直接面向风险管理,缺点是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对于如何通过会计核算实现在风险管理角度规定的一系列交易账户划分原则,各国都没有明细的操作规程。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也与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是国内银行交易账户划分实施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目前采取的解决思路是,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持有目的进行账户的四类划分,进而按照产品线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在账

户划分过程中充分体现银行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的原则,并通过科目设置体现;划分完毕后,通过科目归集和管理意义上的处理,实现与银行监管部门要求的交易账户相对应。这种方式既可以使账户划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分地区、分部门、分产品进行市场风险资本配置和绩效考评奠定基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主要原因在于:很多银行缺乏对市场风险的认知和重视;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欠佳;有些管理人员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等。从事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员尽管应该熟知交易账户设立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谁也不愿意给自己带上这样一个紧箍咒。因为一旦设立交易账户,自营交易的盈亏就会由暗变明,交易人员将很难再进行“寻利性交易”(gains trading)。同时,由于交易账户头寸转到银行账户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交易员基本不可能再通过利用银行账户将交易类证券转到投资类证券等方式而隐瞒交易损失。可见,交易账户的设立将对资金交易业务和交易员建立起严格的回报和风险约束,显然从利益驱动角度看,交易员自身通常没有划分交易账户的积极性。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同时明确了交易账户包括的三项内容: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涵盖的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全部的外汇和商品风险。2005年初下发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重申了银行设立交易账户的要求。2004年底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区:分结果报送银监会。

由于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交易账户划分的经验,不少银行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更为详细和具体的交易账户划分指引。但监管部门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方面,交易账户的划分首先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仅为了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或只用于监管目的。没有设立交易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利用这一机会,建立完善的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划分交易账户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银行自身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过程。其次,不同银行交易账户的复杂程度会存在巨大差别,银行监管部门不宜也难以作出过细的规定。各家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量身定做操作规程。因此,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交易账户设立出台过详细指引。根据香港市场的经验,交易账户可由监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原则,结合本行的实际建立明确的政策、程序把业务列入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并向监管当局提交相关政策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业务的定义、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项目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原则等。

从国际、国内银行的良好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交易账户划分的目的、适用范围、交易账户的定义。交易账户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表内外头寸。交易账户的定义可以借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账户内容的规定,但不能简单照搬。定义应该充分考虑本行的业务和管理实际,体现可操作性。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从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业的实践看,交易账户涵盖的金融工具种类一般包括: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项目中的单位、存款证及其它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交易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应明确本行交易账户包括的金融工具。

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应符合的条件。为了突出强调交易账户中的头寸具有“交易目的”属性,国际先进银行和新资本协议对纳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从政策、程序上进行了限制。一是要有明确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交易策略;二是要有明确的头寸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头寸在交易室进行管理;设置头寸限额并进行监控;交易员有权在批准的限额内,按照批准的交易战略管理头寸;交易头寸至少应每日按照市价计价;交易头寸定期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头寸应进行积极管理等。三是要有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头寸是否符合银行交易战略,包括监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头寸余额。

明显不列入交易账户的头寸。一般包括:为对冲银行账户风险而持有的衍生工具头寸,向客户提供结构性投资和理财产品且进行了完全对冲的衍生产品。

交易标识。一般而言,在交易之前,银行就应明确该笔交易应归于银行账户还是交易账户,因此交易属性的划分应事前认定、事后确认。交易完成后,银行应明确要求交易员在交易系统或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交易账产做审计标记,并由风险控制人员进行审查和复核,由会计人员当日将划分结果计人综合业务系统。上述内容应该在交易账户划分的政策和程序中充分体现。

头寸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控制程序。交易头寸的账户归属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因交易目的变更而需改变账户归属,应规定严格的内部程序加以限制,例如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需风险管理、资金交易、会计结算等多个部门负责人联合批准。

交易账户估值。《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市值重估应当由与前台相独立的中台、后台、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前台、中台、后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制定并使用一定的校对、调整方法。在缺乏可用于市值重估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由于市场不完善,流动性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许多交易账户产品市价或公允价值难以找寻,在实际操作中,交易账户估值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

内部分工。交易账户划分涉及资金交易、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在政策和程序中应该明确交易账户划分的内部分工。

我国商业银行可在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良好实践和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从银行交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出发,细化上述内容,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交易账户管理操作规程。交易账户管理和监管的不断完善,将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

猜你喜欢

头寸金融工具账户
探索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创新应用
外汇账户相关业务
父亲的股票账户
香港国际投资头寸 (期末头寸)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
香港国际投资头寸 (期末头寸 )
有效利用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现代金融工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考
Windows中的隐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