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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慈善事业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事业

2004-04-29姚俭建

检察风云 2004年11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慈善发展

姚俭建

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项社会活动,慈善事业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推进我国慈善事业的改革创新,使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慈善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观念。它是个人或群体通过某种途径自愿地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援助。这些援助包括资金、实物及劳务等方面。一般认为,慈善行为过程的两个端点是捐助人和受益人。从慈善行为的主体看,有个人行为,也有组织行为。

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是各种慈善组织或机构。有的组织或机构专门从事慈善事业,有的则是部分地参与慈善活动或者在其运作过程中程度不同地涉及到或可能涉及到慈善内容。与慈善相关的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组织。无论是社会服务组织还是基金组织,其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来源都是多元的。这些资金和资源除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外,有相当大的部分来自各种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机构和个人的援助。

在当代,慈善事业正是通过民间推动并得到政府支持,在促进社会良性互动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项社会活动,慈善事业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推进我国慈善事业的改革创新,使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中华民族素有积德行善、扶危济困、乐善好施、同情弱者、济世为怀的传统美德。慈善事业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改革开放以来,慈善作为一项事业正在当代中国发展起来,并在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994年,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随后,各地慈善组织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民间组织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级慈善组织233个。近年来,各类慈善组织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对社会困难群体实施救助,把党和政府的关爱送到千家万户,从而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这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慈善事业极小的发展空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以上海慈善基金会为例,自1994年5月7日成立以来,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为宗旨,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活动,积极开展募捐活动,累计募集基金6.1亿元,其中募集物资价值6000多万元;实施慈善救助,累计出资3.79亿元,资助了30余万人次各类困难群体。但从总体来看,特别是相对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来说,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集中体现在:慈善组织和机构的规模、活动能力等存在着先天不足;慈善事业发展所必要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等相对说来还不够健全;慈善事业在获取资源、扶贫济困、人道关怀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走向来审视,慈善事业正面临着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会使一部分人的生活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扶危济困就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动因。同时,市场经济的竞争已经使另一部分人逐步富起来,善良的愿望和政府政策的促动会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把自己的部分财富捐献出来,回归社会。人们不仅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时间关心社会公共事务,而且开始有越来越多的经济余力关照社会慈善与公益事业。据2003年1月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组织的“市民与慈善”大型社会调查显示:上海百姓对慈善公益事业热情很高,超过九成的受访者曾向各类慈善公益机构进行过捐赠。

其次,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中国传统的慈善价值观正在恢复和光大。一度在一些人群中泯灭的传统美德,如乐善好施等,正在社会中逐步得到弘扬和普及。凡事都依赖政府的观念逐渐被打破,通过互助解决问题、通过人道关怀体现自我社会价值等开始成为人们新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一切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文化基础。

第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并正在就有关慈善事业的登记管理方面建立一整套法制化的规范体系。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和2001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1988年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1998年公布的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两个条例、199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2001年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等,逐步使中国慈善事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200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需要指出,尽管这些法规中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但它们的公布表明,中国政府试图通过合法的手段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这在长远意义上,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极为有利的。

抓住机遇,积极发展中国慈善事业,是当代中国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一个战略选择。在这方面,借鉴国外在发展慈善事业中的有益经验,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中国慈善组织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和税收环境,逐步形成中国“本土化”的慈善救助模式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的对策设计是:

第一,理顺社会管理体制,使慈善组织和机构的运行规范化。目前,中国慈善组织和机构运行的失范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其直接原因是社会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从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模式入手,切实把政府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大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从政府角度来说,为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组织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造一个将用于慈善捐赠的适当激励渗透其中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管理系统和税收系统。同时,适应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家庭人”向“社会人”、“社区人”的转变,催生一批立足社区的民间慈善组织。

第二,充分发挥慈善基金组织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我们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基金会的作用。在中国,基金会的出现不过十来年,但已初步显示了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开发了海内外的潜在资源,筹募了一部分捐款捐物,用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上,为政府和群众排忧解难,促进了慈善与公益事业的发展。鉴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基金会的发展要从国情出发,数量不能发展过快,基金会寻求捐赠资源要慎重,应重点面向国内先富起来的人群和海外华侨、华人及国际友好人士及慈善团体。建议应允许和鼓励那些不向社会募捐的私人基金会和企业(包括国有、民营、个体企业)基金会的发展。

第三,建立和健全融自律、互律与他律于一体的社会约束机制。完善法制和道德环境,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对现有的慈善基金会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由于我国慈善基金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立法、管理、监督、服务方面还跟不上需要。目前,最为紧迫的工作是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一次梳理,修改已有的那些不适应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新情况、新特点加以充实。同时,要开辟社会化的途径,尽快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并在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地约定俗成。要加强诚信等方面的道德建设,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培育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而增强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吸引力。

第四,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激励机制。根据国外的经验,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实行个人收入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部分免税和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予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等,实现对慈善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同时要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不断强化慈善组织的创新动力,提高这些组织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如加强对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慈善基金会的研究,为其进行国内国际交流和人员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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