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重新认定
2004-04-29赵利民徐德高
赵利民 徐德高
三年前,高永杰将7岁的鑫鑫推下楼梯后,认为其已经死亡,于是把她装入蛇皮袋抛入河里。此案经过数次审理均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再审此案的检察官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被告人应为故意犯罪。案件定性为“过失”还是“故意”,将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此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案发,尸体浮在水面
阳春三月,地处长江入海口的江苏省海门市已是郁郁葱葱。这天早晨,我们沿着乡间的小路匆匆赶往该市包场镇。此时,美丽的田园风光并没有带来愉悦的心情,因为我们即将见到一位失去女儿的父亲。
40岁的仲云峰脸上挂着淡淡的悲哀,他领着我们穿过一座座漂亮的小楼,来到了他的家——一座80年代建筑的瓦房。潮湿而零乱的屋里只有一张方桌和几条长凳,以及两个老式的衣柜。伴随着一家人的哭声,屋里弥漫着令人窒息的悲凉气氛。
原来,2000年9月10日,午饭后鑫鑫便出去玩耍了。下午2点左右仍不见她回来,奶奶便在村里到处寻找。此时,正碰到常与鑫鑫一起玩耍的高永杰,他也热心地帮着在村子里找人。几个小时过去了,依然没有鑫鑫的消息。
第二天,早起的村民在村前的小河中发现了一具小孩尸体。这具尸体正是小鑫鑫,村民急忙报了案。
“鑫鑫死得好惨啊!”此时,老人早已泣不成声,“她父母一直在外打工,是我一手把她拉扯大的啊!”望着悲恸欲绝的一家人和这个一贫如洗的家,我们无言以对,眼泪禁不住在眼眶中滚动。
招供,玩笑害死女孩
多名村民指认,当天下午1时高永杰曾与鑫鑫在一起。但是,警方第一次找到高永杰时,他当即予以否认。第二次面对民警时,他才吞吞吐吐地道出了事情的经过。
18岁的高永杰是村里的电工,鑫鑫常常在他家里玩耍。9月10日中午,两人一直在高家的二楼玩耍。下楼梯时,走在后面的高永杰想开个玩笑,他用双手推了一下鑫鑫的双肩,准备再把她拉住。
“我就是想吓她一下,但没有拉住。她的头撞到了墙壁后,翻了个跟斗跌到了二楼和一楼之间的平台上。”高永杰交代说,“我连忙追过去把她翻过来,拍了拍她的脸,之后压她的‘人中,但她一点反应也没有。”
看到她的鼻子流出了血,高急忙跑到卫生间拿了一团红色纱线,给她擦鼻血。此时,看到鑫鑫一点反应也没有,他慌忙找来一个蛇皮袋,把鑫鑫装到了里面。之后,抱着袋子来到楼边的一条河沟旁抛了下去。
“如果别人发现蛇皮袋,就会想鑫鑫是被人搞死的,不是淹死的,于是我连忙跳下河,把蛇皮袋抽了回来。”之后,他把擦鼻血的纱线洗了后,擦去了平台上的血迹。看到鑫鑫的拖鞋还在家中,急匆匆地把鞋藏到了田地里,此后感觉不安全,又取回来放到了村前小河的石板底下。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纱线、蛇皮袋等物证,并在平台上的瓷砖夹缝中发现血迹,经鉴定以上物证上的血型均与鑫鑫的血型相符。
公安机关鉴定表明:死者系在严重颅脑损伤后入水溺死的。此后,江苏省公安厅会同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尸体进行了技术鉴定,发现其头部曾遭受多次撞击,有多处皮下出血。上海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发现,死者的肺里有少量泥沙和硅藻。
质疑,本案应为故意
大量证据证实高永杰造成了鑫鑫的死亡,而且高对此也供认不讳,此案看似十分简单。2001年5月,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高永杰有期徒刑六年,赔偿丧葬费2924元、对此判决,被害人的父亲仲云峰不服,他认为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轻,遂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2001年底,南通市检察院公诉处的陈新建受理此案的再审公诉任务时,距离开庭只有5天时间了。他从案卷中发现众多疑点:此前案件均认定被告人为过失致人死亡,但是,鉴定表明被害人的头部在生前曾受到多次外力作用,而且“其肺部有少量泥沙和硅藻”这说明鑫鑫摔到平台上后还没有死亡,进入水中后还能呼吸,其死亡原因是“溺水而亡”。
“也就是说,高永杰投入河中的是活人。”公诉人陈新建认为,“被害人在生命危急之际,高永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将其抛入水中,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其主观意识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其行为应当是故意犯罪。”
次日就要开庭了,一天之内南通市检察院召开了两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大家围绕此案定性为“故意”还是“过失”进行论证。最后大家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应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就在这次庭审中,仲云峰第一次见到了公诉人陈新建。“当听到公诉人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时,我激动得不得了。”仲云峰看到了希望。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2002年8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仍然认定高永杰过失致人死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各种费用5万元。虽然其家人很快缴纳了赔偿金,但仲云峰依然认为量刑过轻,此后他便走上了艰辛的上访之路。
庭审,力陈案件原委
时间在悄悄地流逝,小鑫鑫的尸体还停在医院里没有火化。经过不懈努力,2003年7月16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此案判决定性错误,指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此时,百感交集的仲云峰想到了公诉人陈新建。他给南通市检察院写了一封信,希望陈新建能够再次出庭公诉。看到当事人如此信任陈检察官,检察长同意了他的请求。
2004年1月20日,春节的前二天,此案再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被告人犯罪“故意”与“过失”,展开了唇枪舌剑般的辩论。
“推她只是想开玩笑,她摔下去后,我曾拍过她的脸,压过她的‘人中,她都没有反应,就认为她死了。”高永杰吞吞吐吐地说。
“你是否看过她还有没有呼吸和脉搏?”
“没有看。”
“连心跳都不摸一下,你就能认定人已经死了吗?”
高永杰无言以对。
“被害人肺里有泥沙和硅藻,说明当时她还在呼吸。被告人只要简单地摸一下其鼻子或脉搏,就能判断被害人仍然活着。令人遗憾的是他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将活着的鑫鑫抛入了水中。”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公诉人陈新建说,“此时,被告人的主观意识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失转变为故意,他想逃避追究,毁灭罪证,此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改判,正义终于来到
2004年的春节,是仲云峰一家三年来最愉快的节日。此时,他最想感谢的是公诉人陈新建。大年初六,他与妻子借了钱,坐车来到南通市文峰商场买了一件皮衣后,又悄悄来到了陈新建的家中。
“我们没有别的意思,就是想感谢你能主持公道。”夫妻二人真挚地说。“这是我应当做的,衣服我决不能收。”他一直在推辞着。看到仲云峰态度非常坚决,陈新建决定先收下再说。
第二天,陈新建来到了文峰商场找到了卖衣服的摊位。“这是有人送给我的衣服,我想退了它,把钱还给人家。”一开始,女老板满腹疑问,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她感慨地说:“我知道他们买衣服是送给一位检察官的,没想到你不收礼,世上还是好人多啊!”她破例给陈新建退了衣服。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陈新建便将装有1422元的信封交给了检察院纪检组。此后,纪检组及时将钱退还给了仲云峰。
3月2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永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5万元(此前已执行)。
女儿虽然已经不能复生,但终于等到了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庭审结束后,人们陆续离开了法庭,但仲云峰却久久地呆立着。面对庄严的国徽,他喃喃自语:“死去的女儿,你可以安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