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真实性与媒体的责任
2004-04-29李祥
李 祥
2004年9月13日,广州的媒体纷纷报道了这样一则感人的故事:一位身患晚期肺癌的62岁的陈老伯,因家境困难又不想增加儿女的负担,在向家人撒了个“去老战友家散散心”的善意谎言后,于今年6月3日上午9时,偷偷躲进了广州友好医院临终关怀科。这一躲,便是“3个多月”。直到今年“9月12日凌晨3时”去世,这一切他的家人都还不知晓。报道中称,老伯家属到医院后,老伯的女儿当场晕过去了,场面令人感动……
事后,经《广州日报》记者深入调查,该报道内容全部来自广州友好医院新闻宣传干事杨某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新闻通稿”,文中的老伯姓名、死亡时间、两封遗书等均为子虚乌有。
9月18日,《广州日报》在要闻·特稿版用半幅版面以“老伯独自辞世竟是虚构故事”为标题,详细报道了该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追踪采访,指出有关媒体报道的是假新闻,是人为编造的弥天大谎。
正确使用消息来源:专业意识
从这起假新闻的产生来看,并非记者主观恶意制造,而是由于记者直接使用了医院的新闻通稿,又在未经核实和深入采访的情况下采用了原稿,造成了新闻失实。可以说,这起假新闻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记者没有正确地使用消息来源。这一责任并不是道德和法律责任,涉及到记者的专业意识问题。而这一点恰恰是做好新闻报道、维护新闻真实性的最基本的问题。
当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时期。整个社会瞬息万变,信息来源渠道多多,整个社会的信息发布与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有了很大的不同,很多信息不再由政府发布,企业发布的信息越来越多,企业的新闻策划活动已屡见不鲜。这些都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也对广大媒体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记者要在大量消息来源中进行辨别,挑选出有报道价值的消息来源并进行深入的采访和全面的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
消息来源又可称为新闻来源,是指新闻材料的出处和供应新闻材料的媒介。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主要消息来源有:1.记者采访;2.通讯社电稿;3.公众来信来稿;4.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部门的文稿及宣传品等①。但记者掌握了一定量的消息来源,并不表示他能作出正确的新闻报道。拥有消息来源只是做好新闻报道的第一步,关键还要看记者如何正确地使用消息来源。
掌握了某一信息来源后,第一步要测试其可信度。美国《新闻日报》调查性报道记者、后任新闻学老师的鲍勃·格林提出了测试消息来源信誉度的6个方法:查阅记录;可确定性;接近性;动机;考察上下文;可信性。
对照以上的测试消息来源信誉度的6个方法,再来看看此次“肺癌老伯躲进医院孤独辞世”的假新闻事件的三大报获得的消息来源。从《广州日报》后来的报道中可知,三报的消息来源是相同的,都是广州友好医院新闻宣传干事杨某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新闻通稿”。然而,这篇新闻通稿是存在很多疑点的,如通稿中说老伯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儿子下岗后在家,全家的经济来源就靠老伯的退休金和政府的救济。老伯瞒着家人来到医院终老,是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但是老人一住院就交了3万元的押金,除自己支付了共23700多元的住院费用外,还将剩余6000多元赠给医院以示感谢。从常理来看,上下文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同时该消息来源也没有提供文稿中提到的重要的人证、物证材料。记者要是对这些提出疑问的话,相信假新闻事件可以避免。
梅尔文·门彻在其《新闻报道与写作》一书中提到,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的层次分为3层,第一层次:新闻发布稿、新闻发布会、演讲、声明。第二层次:证实材料、背景、记者观察、自发性事件。第三层次:重要性、影响、原因、结果、分析与解释。消息来源对记者的新闻报道来说只是事实真相的第一层次,记者主动地收集信息,对消息来源进行核实与补充的第二层次的工作对任何一篇新闻报道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记者的新闻报道仅仅停留在第一层次,又如何能确保将事实的真相告诉读者?
媒体的责任:社会意识
这起看似偶然的事件,实际上折射出近年来我国部分媒体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缺失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新闻市场的成熟与活跃,新闻报道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了很大改观。但与此同时,一些捕风捉影、夸大歪曲甚至编造事实的假新闻也频频在各种媒体上兴风作浪,不时让读者“耳目一新”。一些媒体责任感不强甚至缺失正是导致假新闻频频出炉的根本原因。
媒体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媒体的社会责任就是报道事实,尽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让受众了解事实真相。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去年召开的“媒体的社会变革之力:权利与责任的平衡”的主题会议上着重指出:中国媒体的首要职能是及时真实地传播信息,把国内外每时每刻发生的重要事件真实地告诉公众。②从传播学角度来讲,现代传媒具有信息环境再构成的功能,他们有责任通过自己的采集、选择、加工、传播,为受众构建起尽可能接近于真实的信息环境。这就要求大众传播者所传播的信息要准确,对事实的评价要全面,恰如其分。之所以要求大众传播的信息准确,评价要全面,是因为大众传播的信息对整个社会和公众具有舆论引导的功能。公众往往根据大众传媒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行动,如果公众被误导,就会使其判断失误,引起思想和行动的混乱,严重者还将导致社会不稳定。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媒体的记者对受众“惊异神情”和“不可思议”感觉的追逐强于对新闻“真实性”的固守。随着受众兴趣逐渐转向社会新闻,很多媒体选择新闻的标准不再是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满足受众的心理需要,刻意地追求与众不同的角度,去哗众取宠,去赚取受众“惊讶”的神情,折腾出什么无中生有的“新鲜”、自作多情的“意义”。另一方面,媒体竞争激烈,为了抢时效,追求“卖点”,提高报纸的发行量,少数媒体对那些看似“精彩”新闻不经核实就登载出来。单纯追求商业利益成为媒体的出发点,媒体的社会责任被丢在一边。
极具煽情的“肺癌老伯躲进医院孤独辞世”的假新闻在同一天被广州大多数媒体竞相登载,正是由于这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一味争抢时效,对新闻通稿没有深入采访核实所导致。反观《广州日报》在这起假新闻事件中的报道,值得借鉴。
舆论监督假新闻:受众意识
面对层出不穷的假新闻,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必不可少,还有人提出要以法律、行政等手段来治理假新闻,笔者认为,加强舆论的监督不失为治理假新闻的一种好方法。
一提到舆论监督,人们总是想到媒体对别的行业,对媒体以外的人和事的监督,对媒体自身的监督则让很多人感到陌生。事实上,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整个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自然也应该包括在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内。那种认为舆论监督只是新闻媒体监督别人,是对舆论监督的片面理解。③媒体登载假新闻,一方面极大地影响了新闻宣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受众和媒体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媒体登载假新闻实际上就是向消费者出售伪劣商品,是对受众正当权益的侵犯。将制假售假者在媒体上曝光已成为我国整顿市场秩序的一个好方法,治理假新闻,舆论监督也未尝不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由于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来进行的,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的特点,影响力大,而且媒体对媒体的监督更具有专业性,能发现普通受众发现不了的问题,因此通过舆论来监督假新闻应大力提倡。此次发生在广州媒体的假新闻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将其真相揭露出来,并且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反响,正是发挥了舆论监督的威力。
开展舆论监督假新闻的同时,也是对受众进行媒介教育的一个过程。由于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广大受众也是监督的参与者。受众在参与舆论对假新闻的监督过程中,会对传媒的功能、准确的运作规范和基本的新闻理念有个基本的了解,对假新闻的危害性有更深的认识。假新闻在这样的受众面前将失去市场。
值得提出的是,在开展舆论监督过程中,一定要本着以维护新闻真实性为目的,以事实为根据,就事论事,不要幸灾乐祸,相互攻击,要创造一个良性互动的舆论监督环境。
①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3页。
②引自中国新闻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433710.htm(2003/11/03/09∶17)
③蔡铭泽编著:《新闻学概论新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