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被打的症结在哪里?
2004-04-29马持节
马持节
近年记者被打事件扫描
近年来,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舆论监督的客体恶意侵害采访权,记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受到了威胁,公众的知情权也自然面临挑战。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见诸媒体的记者被打事件就有十几起:
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殴打;
7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环卫队十几个工人的围殴;
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群殴;
8月9日,广东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广州海印布艺总汇时遭保安群殴;
8月13日,《京华时报》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时被人追打;
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河南登封市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
10月18日,山西《生活晨报》记者在307国道夏家营收费站采访时,被两名歹徒掷砖头,采访车被砸,记者手臂受伤;
11月7日,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在宁乡县采访时被围殴,采访设备被毁坏;
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
11月20日,福建电视台记者在寿宁县采访一起建筑纠纷投诉时,遭县建设局局长的殴打,摄像机被扔进了河里;
11月29日,湖北电视台记者在宜昌采访一家欠薪企业时被殴打,摄像机被夺……
截至2003年近3年来,全国共发生新闻采访权受侵暴力案件260余起,且有逐年增加之势:
今年在前几个月中也发生了《千机变》剧组殴打4家媒体记者,以及《京华时报》和南京某媒体记者被打等多起事件;
4月16日有人要以百万元的价格来收买记者的人头;
7月1日,新华社58岁的摄影记者殷菊生在履行正常采访职责时,遭到长沙市北京现代汽车经销处的工作人员和保安的粗暴殴打致伤……
上述所有事实说明:以记者采访权为表征的公众的知情权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践踏,以媒体舆论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已经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也许,在我们统计记者被打事件并为之瞠目结舌时,一线采访的记者正在经历着精神与肉体的伤害。
原因
在我国,记者作为从事新闻业务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和使命是采写新闻、反映情况和群众工作。为了很好地履行这项基本职责,记者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现并掌握有传播价值的人和事,准确报道事实,凭借较强的新闻敏感和深刻的认识分析事实真相,提出政策性、理论性问题,表达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关心群众利益,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为他们排忧解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句话,记者要通过自己的新闻采写活动,当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可以看出,记者永远是与党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的,永远代表着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记者被打的原因在哪里呢!
记者的立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我们说,为了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记者必须根据“三个代表”和“三贴近”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新闻采写过程中对事实进行价值判断,而且,要求这种判断标准必须是真理性的:对于新事物、新人物、新思想、新经验、新知识等正面典型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加以褒扬和推广;对于某些知错能改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作正面宣传和公开表扬;而对于那些坚持错误、执迷不悟的人和事,以内参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或进行适时的公开曝光,以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批评,从而以一种对事业的忠诚和敢于负责的品格,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生产力的良性发展。这样,势必会对某些部门、利益集团或个人产生影响,甚至引起部门权力、社会地位、集团利益和个人名利的变化。如果这种变化符合报道对象的需求,则皆大欢喜;如果结果是逆报道对象的需求而变,那么,轻则记者的报道遭质疑,重则,尽管报道符合事实,也符合时宜,记者吃官司或挨打的风险还是提高了。所以说,没有敬业精神和敢于负责的勇气,就不要做记者!
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日渐突现。在我国,社会舆论监督集中体现为媒体舆论监督。而媒体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所以媒体批评往往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媒体监督的特殊权力背景,及其迅速反映和公开传播的职业特性,加上新闻工作者素质的提升,媒体舆论监督正在逐步突现其强大的引导功力。媒体的批评报道在客观上使舆论对象处于一种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严格的道德审判氛围之中,迫使他们必须面对舆论并作出反应,而舆论本身也是媒体动员起来的。同时,面对精神压力和道德审判的舆论客体的尴尬也会以某种形式转化为记者潜在的风险。毕竟,是记者使舆论客体的尴尬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承受压力和接受“审判”的。
当今大众媒介渠道十分丰富,一种意见一旦被多家传媒坚持不懈地扩散,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一定的舆论声势。不同媒体的相互补充、相互推动,将会在几天内把某种局部意见放大渲染成为全国乃至世界性舆论,在人们思想深处形成认同的合力,从而主宰了主流舆论趋势。所以,当代多媒体合力引导舆论,攻势更猛,力量巨大,媒体批评的杀伤力也更加剧烈,这给记者从业中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更大。
司法保护的缺失将记者推至绝境。在我国,媒体舆论监督权利是以宪法为法律渊源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第47条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知情权和保护新闻来源权等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的延伸或细化。但宪法对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是原则性的,是广义的,是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而媒体舆论监督权则是特定的权利,这种特定的权利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来规定媒体舆论监督主体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在某些情况下媒体独立开展舆论监督时享有免责权利的法律条款,也缺乏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行为受到妨害时的制裁性法律条款。虽然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来调整媒体舆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但是在权威和效力上无法与专门的新闻监督法律相比。媒体舆论监督法律的缺失,常使媒体和记者在司法裁决中处于不利地位。毋庸置疑,司法保护的缺失将记者推至绝境,同时,也将媒体舆论监督推向两难境地:一方面,民众的期望过大,各种投诉有增无减;另一方面,媒体的“杀伤力”很大,由此导致监督客体抗拒和戒备心理很重,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淡薄的社会民主意识使记者孤立无援。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对错误和各种社会病态的揭露和抨击,促使其停止错误或受到惩处的一种有力手段,是群众觉悟的催化剂,是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基本标志,是构成公共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意识的强弱,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取决于人民是否有权批评掌权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媒体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应该渗透于社会的一切过程和一切领域,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像它那样有效地动员亿万群众自觉地参与国家管理,鼓舞人民以舆论的形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政府有权对群众进行管理,监督每个公民是否遵守社会秩序和工作制度,惩治那些违反法律和制度的人;同时,每一个社会公民也有权监督政府。民主一旦失去这种平等,民主权利就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民主的机关将会变成官僚机构,变成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媒体和记者不辞劳苦,奔赴在这种各种政府与公民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谋求在平等的情境中反映人民的呼声,动员和引导舆论。然而,正是淡薄的民主意识,使有些地方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从地方和本位的角度出发,拨弄民主的天平,甚至充当某些利益集团的靠山,处处设置障碍,对记者大打出手或非法拘禁,肆意践踏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
操守失范损害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虽然说媒体舆论监督具有巨大的功力,但这种功力不在于它拥有某种有形的权力,而在于舆论对舆论客体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媒体也好,记者也罢,其责任在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挖掘事实,了解民情,报道新闻,动员和引导舆论,弘扬正气,抑制歪风,匡扶正义,打击邪恶。不管怎么讲,媒体舆论监督都只能做到调查、汇报、批评和呼吁。媒体的手中无实权,记者也不是什么“无冕之王”。媒体和记者不必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出现在群众中。但是在现实中,媒体和记者的操守失范问题常常引人注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常常会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有意炒作,有时也会越权干预行政和司法,进行媒体审判。有些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名大搞自身的公关。在媒体提倡人才脱颖而出、鼓励记者出名的环境刺激下,记者以舆论监督大做文章,往往夸大其词,制造舆论,目的不在于主持社会公道,而在于个人出彩。媒体越权、记者违法也缺少监督和有效惩处,于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很有可能演变成某些记者手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用以要挟和剥夺舆论对象。缺乏恰当约束的言论自由也会异化为一种新的话语霸权。主旋律、正面典型、舆论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腐化变质。操守失范在舆论监督的实践中严重地损害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也在广大群众的心目中打上了铜臭的印记。尤其对舆论监督的客体来说,面对媒体严密戒备、严加防范、仇视甚至敌对也就成为了必然。
完善媒体舆论监督机制
从记者挨打的原因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中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的思路,那就是,在记者挨打与日俱增的今天,现实迫切需要业界和学界共同探讨完善以媒体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的良性机制。
加强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指导作用。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党的政治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在党的历史上,向来十分重视媒体动员和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作用。每一代领导集体都对媒体舆论监督问题提出过十分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指示,这些建议和指示均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对我们媒体舆论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于1987年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此后,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论述。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六大政治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基本思路是从党的工作角度,将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公开的监督形式,重点放在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在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继续加强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把握正确方向,选择合理的方式,有利于社会舆论的健康发展。
建立专门的法律,使媒体进行独立自主的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新闻记者作为公民的一员,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也理所应当不受侵犯。最近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舆论监督的重视,为新闻记者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和舆论环境。现在,不少省市也相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媒体舆论监督法的立法积累了不少经验。广东省珠海市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以支持本地媒体舆论监督;安徽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对曝光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查,对干扰记者正常采访活动和正常舆论监督的行为要进行处理;浙江省也以党委文件的形式,对媒体和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利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是,全国性媒体舆论监督法的缺位,常常使媒体和记者在一些重大危机面前处于不利的地位。
加强社会民主建设进程,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鼓舞人民积极参与舆论监督。民主的社会是允许人民大胆揭露各种丑陋行为的,只有这样,优良的社会制度才能得以巩固,社会公共利益也才能得以维护。进步的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任何权力都要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即舆论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机关应该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任何机构或个人都难以凭借手中的特权干预媒体舆论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民主完善的社会制度面前所能做的就是积极地为人民服务,在媒体舆论监督下成为讲效率、讲民主、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其他社会利益集团也只能在自己权力辖区内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媒体的舆论监督。
所以,只有加强社会民主建设进程,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才能为媒体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也只有在民主的氛围中,媒体才能独立自主地承担并有效履行动员和引导社会舆论的重任。相反,没有民主,媒体就会受到权力的支配,那么媒体舆论监督也就异化为提不起来的“面条鞭”,甚至会充当某种权力排斥异己、自我保护的“工具”,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规范媒体和记者的操守,提高媒体的权威。媒体的权威来自于内容的真实可信和客观公正。所以,媒体要提高权威,必须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要用新闻从业者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强化记者队伍的自律意识,用正义和良知写尽人间善恶,充分发扬民主,模范遵守法律,揭露一切诡骗和无耻,抨击一切社会罪恶和弊端,真挚诚恳地为完善社会制度和人民大众的利益而奋斗。规范记者操守主要依赖于他律,即依赖于完备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来制约。因为媒体作为政治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常常与政治权力联系在一起,这就成了媒体操守失范问题滋生的渊薮。另外,市场经济带来了机会和创造,也给媒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困惑。不光其他利益集团市场行为不规范,媒体作为一种利益集团,在创造财富方面也存在失范问题。有时媒体不但没有正确引导舆论,反而扮演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光彩的角色,丧失了起码的正义和良知,自然招致公愤民怨。
媒体和记者的操守往往决定着传媒事业的生死存亡,当一个媒体因为丧失了起码的正义和良知的时候,媒体的前途便因失信于民而断送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效力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