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者无罪
2004-04-29费国平
费国平
在春节长假中阖家团聚是中国人的保留节目,而新风渐至,借春节长假走出家门,在名山大川中徜徉以求身心愉悦亦渐成风潮。随着旅游成为人们重要的休闲活动之一,旅游区的开发也异常热闹,与之对应,各种资本暗流涌动,争先恐后介入该行业。面对着社会资本的侵入,一直有人大声疾呼:保护人类遗产,禁止“圈”旅游资源。
资本主义罪恶的原始积累始自“圈地运动”众人皆知,所以,提起“圈”字,人们深恶痛绝——圈钱,圈地,圈资源,似乎都罪恶深重。那么,“圈”者都有罪么?
所谓“圈”,实际上是一种扩张——对土地的扩张,对资本的扩张,以及对各种资源的扩张。我们有理由担心水洗孔庙的事件在其他地方重演,也有理由担心,圈地之后转手倒卖或闲置浪费再度发生,但是仔细打量之后就会发现,这并非“圈”者本身的错误。
对于“圈”者,应陔分为两类,一类要禁比,即禁止那种既无建设愿望也无开发能力的“为圈而圈”的行为;而对于为了开发而“圈”、为规模效应而“圈”,能够整合社会资本,从而带动经济发展的“圈”,似乎并无理由禁止。
人们曾经对海外和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持有疑虑,现在这种担心又被扩大到了旅游资源开发这个领域。但是社会资本介入一定会带来破坏?政府部门开发就一定会摈弃利益,保护自然和文化吗?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公用事业民营化促进了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和发展的例子屡见不鲜。
在传统观念小,公用事业往往投资人、周期长,是个赔本的买卖,由政府经营,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此相反,其他资本经营必然以盈利为目的。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把盈利作为动机并不可怕。实际上,询究过去那些公用事业高成本、低效率的原因,多可归结为缺乏竞争、没有动力。
对风景名胜区进行高水平的开发和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对政府来说,面临着众多的资金缺口,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但是,要吸引丰富的社会资本,必须形成一个合理投入与产出的机制。这种公用事业的融资可以采用多种办法。过去采用最多的是地方政府将一些收益稳定、需要特许经营的项目对外招商,赋予其收费权,承诺一定比率的回报,这针对的往往是外国资本。但是,我国民间的财富已经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资源,如何调动闲散资本也成为这些公用事业经营项目首先考虑的问题。上市经营是公用事业经营有效的融资方式,但是谁作为发行股票的主体,是其中一个较大的问题。政府不可能成为发行股票的主体,必须山拥有一定资本的发起人成立规范的公司来完成。门票的经营作为公司的业务之一与上文提到的出让收费权有本质的区别。投资者获得的并不是门票收入,而是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另外,上市融资不仅给风景资源的开发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而巳也通过这种现代化的公司制度,约束企业的任意行为。
当然,公用事业即使实现了民营化,终究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而政府对民营公用事业的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竭。与对竞争性部门的管理不完全相同。
世界银行曾经根据各国的经验教训提出告减,不要在机构薄弱的地方轻率地建立机构能力密集型的法规体系,最好把依据正规规则调控市场看做是其他措施的补充,或者是一种最终的手段。
这是因为处于这种阶段的社会不能够完全依赖它已经制定的法规和条例规范所有的市场行为,必须坚持并适当强化政府在某些领域的行政控制能力,也因此必然会弱化刑法治的依赖。所以,这种体制的不确定性,加上官员任职期限造成的短期行为,是投资者和贷款人最大的担心,这也是公用事业发展的瓶颈。
在风景名胜区刀发领域,除了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肚区暂行管理条例》之外,作为依据的多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全而有效的法规,刘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训影响很不现实,这些应该由管理者与丌发者用承诺机制来解决,但是法规可以规定丌发保护必须达到的标准和进入开发的企业资格,限制市场的准入。这样叫确仟自的任务之后,政府专司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私人资木对景区进行有规模的开发和保护,景区既能得到良性的开发和保护,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能得到提高,这样的局面是多方都赢的。
“圈”是——种力量,只要引导得当,也会造福人类。“圈”者本无罪,只有无视规则、一味追求利益才应该谴责。仅仅看到某些投资人可能会利用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寻租,而忽视在无先进资本的开发下风景名胜区遭受着自然和人为破坏的事实,任由这些宝贵资源继续恶化,那才是千秋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