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银行责任的局限性与企业风险的防范
2004-04-29朱文忠
朱文忠
一、信用证的主要功能
信用证是开证行(进口商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并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书面保证。简单地说,信用证就是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条件一般指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做到了“单证相符”,以及单据和单据之间做到了“单单一致”。信用证的主要功能如下:
1倍越口商所具有的降低风险和融通资金功能。进口商通过申请开立信用证,可以在其中明确规定所需要的条款,包括信用证效期、装船日期、货物数量和质量、包装、商品检验具体要求等,这样就可以把对方的违约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并确保自己按时保质保量地收到货物。同时,进口商通过申请开立信用证,还可以避免预先付款所带来的贸易风险和相关成本,并通过享用开证银行通常给予的非足额开证保证金的优惠待遇,获得资金融通,赚取一定的利润。
2倍猿隹谏趟具有的收汇保障和资金融通功能。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只要做到单据和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可以在货物装运后,立即交单获得付款,从而确保其货款的及时支付并加快资金的周转。另外,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在受到承兑汇票之后也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或背书转让,这对出口商来说,无疑也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3倍砸行所具有的较高收益功能。信用证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三种国际结算方式中收益最高的一种。一方面,申请人的开证保证金在开证行户头的停留时间一般比汇款和托收要长得多,并且外汇资金兑换收入和开证手续费收入也较高,因此开证行所赚取的利润可观;另一方面,通知与议付等手续费收入也比较高,加上信用证业务可能引来的结汇、存款和其它相关银行业务,因此,对信用证通知行与议付行来说,利润也相当丰厚。
当然,笔者认为,信用证最大的好处在于借助银行的桥梁作用,扩大了进出口双方贸易合作的基础,极大地推动和方便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
二、信用证项下银行责任的局限性
信用证借助银行的信誉保证,对初次合作的新业务、金额巨大的任何业务以及其它潜在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都是一种十分理想的和令人满意的支付方式。但根据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在信用证项下,银行的责任具有如下一些独特的特点,而且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进出口双方交易风险防范的制约因素:
1币行仅仅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办事。信用证是独立于进出口合约的。虽然信用证是根据进出口合同开立的,但是银行与该合约毫无关系,也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即使信用证上包括了对该合同的任何引用,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并不考虑合约而是仅仅遵守买方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严格按照该开证申请书行事。
2币行只管单据,不管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方面。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完全根据受益人所提交给它的单据来审核是否履行了信用证条款。银行无义务审核客户所实际装运的货物与信用证项下的发票或其它单据的描述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保证付款,完全不考虑开证申请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无力支付;如果所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管所装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进出口合同的要求,银行都可以拒付。
3币行没有任何责任来验证客户所提交单据的真伪,仅仅负责核实单据的表面相符。银行对出口方所提交单据样式的准确性、签字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审核义务。银行只负责审核每一份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达到一致或相符,具体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所谓表面上相符一般是指,所提交来的单据在数量、类型、内容描述等方面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和相符。所谓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是指,出口商所提交的所有单据必须符合进口商开证银行所开立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且所有单据如提单、原产地证明、汇票、发票、保险单、商品检验证等,它们之间也必须做到一致和相符,不能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符合实际现象。例如,提单的日期就不能迟于保险单的日期;发票的金额或货币与汇票的金额或货币不能不一致等。
4币行对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信息或单据传递延误或损失不负责任。例如,由于战争、暴乱、罢工、地震以及邮政部门传递问题等造成的单据传递延误或相关损失,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所有上述信用证业务中银行责任的局限性,都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进口方或出口方要承担一定的的交易风险。比如说,银行只管单据,不管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方面,这对进口商来说就意味着单据可能代表不了实际货物,付款后所收到的货物可能是‘破铁烂钢或一文不值的东西。而银行对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信息或单据传递延误或损失不负责任,这对出口商来说就意味着不能及时收回或无法完全收回所发出商品的货款,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无从弥补。
三、企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鉴于上述信用证项下银行责任的局限性可能给进出口商带来的风险,买卖双方必须在信用证业务办理过程中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防范。主要措施如下:
1蔽防止“银行仅仅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办事”所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必须认真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每一项指示或要求都要做到:描述具体、完整、清楚和准确。例如,对质最描述的要求,就不能笼统地说成“一等品或优质产品”,必须具体表明什么样的质量标准,并指明要求权威性的商品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检证明。任何省略了一些具体要求的做法,银行都将置之不理,因此所产生的风险只能由开证申请人自负。
2背隹谏瘫匦胱龅饺险嫔蠛怂收到的信用证条款,确保制作并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审核信用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信用的“软条款”,例如,信用证要求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收货的证明,这样一来,如果卖方获得不了买方出具的这一证明时就无法获得议付;又如,信用证条款规定商品检验证书需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并由开证行核实与预留印鉴相符,这样,如果买方不签发,信用证等于失效,出口商将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类似的软条款都可能是陷阱,都可能使出口商很难或无法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而失去主动权,其结果是信用证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意愿。因此,出口商必须认真把关,谨防此类条款,发现类似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做到:在没有收到印押核符的修改书之前,坚决不能仅凭轻信对方口头修改而勉强发货。宁愿解除合约或转售,也要力避更大的损失。同时出口商必须积极提高制作单据的水平,确保所提交的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从而防范单据不符而带来的收汇风险。
3苯出口商要认真调查和慎重选择信誉可靠的贸易伙伴。进出口双方都应牢记,认真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选择那些有诚信、信誉高的合作伙伴,是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的重要策略。因为信用证单据只要做到了表面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议付,信用证重形式而轻内容的天生弱点,使得信用证容易产生风险和诈骗,防微杜渐,认真选择信誉可靠的进出口伙伴实乃治本之策。
4苯出口商要慎重考虑和安排有关交易的保险事宜。由于银行对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信息或单据传递延误及损失不负责任这一局限性,进出口双方必须认真考虑合适的保险安排,以规避货物或单据在途可能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