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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感·良心·气节

2004-04-27郭柏春

人民教育 2004年21期
关键词:气节教书育人义务

郭柏春

教师道德应基于何处?

一是基于耻感。

一个教师,无论教书,还是育人,教师道德的确立是基于耻感的。一个教师在道德意识中必须要树立一种观念:若自己的言行违背教师的职业责任和义务,则引起羞辱惭愧之情,从心从耳,耳闻过而心愧。一定要对自己违背职业良心的意识或行为产生不体面、不光彩的心理,要由周围人的责备而产生自责心理,这是教师之所以为教师而必须具有的最起码的耻感。耻感不存,责任感何来?教师道德何存?

知耻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重要的规范之一,为人师表是教师传统道德重要的规范之一,而教师道德又是基于耻感的,耻感积淀与整合教师道德。在中国古代的道德操守中,廉耻历来被视为“立人之大节耻之一字,乃人生第一要事”。(石成金《传家宝》)教师道德的确立,必须是在耻感的基础上才能萌动、产生、发展和完善。因此,建立耻感观念,对于教师切实履行道德义务、树立职业道德具有普遍的、实际的意义。

二是基于良心。

耻感的确立积淀良心,良心整合教师道德。教师的职业良心,在教师的内心深处,应是以自律准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道德践行的自觉性和道德的自制能力。教师的职业良心,就是守仁义、行忠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教师长养良心,磨练道德自制能力,是教师道德建设的内在基础。因为良知,是一个教师做人的基本心态和最基础的职业操守。没有良知,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完整的人,更何况做一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良心的迷失和缺憾,做人无以治己,为师无以治学育人。须知,对于一个教师,且不说崇高,就是从道德底线而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就是悔过,也离不开良知良能和良心发现。所以,要面向全体教师呼唤良心的培育和养成,大力建设和塑造教师的职业良心,使良心对教师的职业思维和从业活动,行为前指导行为选择,行为中监督行为过程,行为后评价行为结果,“善善恶恶”、“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对于教师道德的真正建立、完善和持之以恒,是十分重要的内在守护神、约束力和驱动力。

三是基于气节。

教师在道德操守上,一定要严格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该干的、符合教师道德职责和义务的,一定要干且要努力干好。不该干的、违背教师道德职责和义务的,一定要抵制住诱惑坚决不干。朱自清在《论气节》的演讲稿中说:“气是敢做敢为,节是有所不为。”教师讲守仁行义,遵纪守法,必须有“气节”,以社會道德规范和教师道徳规范为标准,敢做敢为,有所不为。

一个真正有道德的教师,在履行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的神圣职责过程中,不空喊使命感、责任感,而必须在教师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中,建立一种气节观念。凡事凡行,要做好该干的、必须干的事。不该干的事,一定守住、坚决不能干。只有基于新时期的教师气节观,经过这种执著而艰苦的磨练,才能确立、监督、践行教师道德。一个教师只有在遇事时首先辨知荣辱,谨言慎行,努力实践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才能使自己不断反省,真正确立教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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