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2003-05-30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年41期
如此罚款太无情
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28名学生家长,因为让子女辍学而分别受到镇政府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据报道称,他们让子女辍学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
贵州省农民2002年人均纯收入149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38元,收支相抵人均节余352元。可以想见,500元罚款,对经济收入处于人均线以下的贫困家庭来说,是怎样一个负担!
家长不让孩子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确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避免适龄儿童辍学不仅仅是家长的责任,而且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按《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我想,对贫困家庭而言,这里的“采取有效措施”不应该包括罚款这种形式。
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
近日,西安一位打赢官司者,当街拍卖判决书。此人赢了官司一年多,但法院判决被告应还他的4000元欠款依然没影子。当事者只好在街上以“五折”叫卖这张“法律白条”,承诺谁帮他讨回欠款,就给对方不菲的报酬。
而在河南省洛阳市,两名律师因为不满该市司法局收取2500元年审注册费,先后把司法局告上法庭。虽然他俩最终胜诉,却被司法局“炒鱿鱼”,连律师也当不成了。
对法院来说,关键要确保败诉方承担向胜诉方道歉、赔偿、以及支付相应人身自由(服刑)乃至生命的代价。这是因为,法院判决的预期作用,在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判决书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进而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