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 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2002-04-29
本刊特约评论员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如有的以改革办学体制为名,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有的学校小学升初中实行书面考试,择优录取,以高价招收释校生;有的学校则以各种名义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实行高收费。这些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对基础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都带来不利影响,必须态度鲜明地予以纠正。
发展基础教育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要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确实需要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
对于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收费收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公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各地不得因实行办学体制改革收费而减少当地财政性教育投入。
均衡發展是基础教育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要求。各地首先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民办以及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城市地区要结合城区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有计划地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以扶持、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建立校长、教师定期流动机制,努力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的规模,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各地可以进行并逐步扩大将公办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的试验,促进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
对于高中招收释校生,各地应按照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释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从今年秋季起,各地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的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也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实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要坚决纠正公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
对公办中小学校异地办学和招生应从严控制,须经本地和异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举办者要保证在学校管理、教学、师资等方面对所办的异地学校进行切实的投入,并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健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