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
2001-02-13郭赫男
郭赫男
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官司不断。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也有少数是作家、业余作者)屡屡败诉。这一严峻的现实,将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推向了十分尴尬、被动而又无奈的境地。鉴于此,先是徐寿松先生提出了建立新闻仲裁制度的构想(见《新闻记者》2000年第6期),继而是曹瑞林先生提出了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建议(见《新闻记者》2000年第9期)。这些建设性的意见,表明了他们对新闻侵权和新闻官司的密切关注。将调解民事和商事争端的仲裁制度引入新闻纠纷领域,能否遏止住新闻官司的不断增加,尚难预料,也不属于笔者此文探讨的范围。笔者认为,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太现实。
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前两个条件应该说比较容易达到,而第三个条件才是成立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关键之所在,即它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一个人要想从事律师工作,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才能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证书。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考试,二是授予。前者主要是指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已由每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成绩合格者由司法部统一发放律师资格证书。后者是指“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标准,授予律师资格。”⑴笔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工作多年,深知司法部在律师资格授予这一点上,把关甚严,因为“律师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律师的服务质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⑵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授予的条件,便会发现其中含有三个要素,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这三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照此条件,在中国记协维权委和各省、市、区记协维权委工作的人员,符合此条件并能被授予律师资格的人数恐怕不多,除非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所以曹先生说“以维权委的工作人员为专职律师”是不切实际的,至少是不那么准确的。
另外,记协作为广大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性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属于财政拨款的人民(社会)团体;而律师事务所系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社会中介组织。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岂不是将围棋子摆到了象棋盘上?当然,记协的工作人员可以兼职的身份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但这与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是两码事,不可同日而语。
新闻侵权律师事务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律服务业务
中国在走向法治的漫长过程中,法律在不断地颁布、修改、完善,任何人想精通所有的法律越来越难,万能律师越来越少。因此,有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外贸、专利、商标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但是,我们是不是由此就能得出结论,应当成立新闻律师事务所呢?否也。专利权、商标权等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由于国家已颁布了专门的《专利法》、《商标法》和《对外贸易法》,它们的调整对象比较明确而又单一,适用范围容易界定。更重要的是,全国每年在外贸、专利、商标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案件,其数量之多是新闻官司所无法比拟的。
新闻侵权主要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评论等手段,出于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向公众传播了失当的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造成了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的行为。”⑶作为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归责原则、免责条件和责任形式,是认定和处罚新闻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至今所有的新闻官司,除了初期两起刑事新闻诽谤案外,其余都是民事侵权案。那么,很明显,民事侵权案由《民法通则》加以调整,法院审理民事侵权案主要依赖于《民法通则》,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判决。相应地,律师参与的新闻官司的代理,属于民事代理;其所打的官司,属于民事官司;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民事服务。这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不可否认,新闻官司有它的特殊性,这也是它所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特殊性,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新闻官司主要是由舆论监督而导致侵权的。在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还大量存在,舆论监督的力量便凸现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由于吏治、法制不够健全而形成的某些真空。⑷既要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又要避免新闻官司,这是摆在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另一方面,新闻侵权一般都包含名誉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三个方面的侵权。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比较容易界定,而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法律还是空白。法院因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依据,而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我们不能因为新闻官司有其特殊之处,就把它当作一门独立的法律业务。
记协设立律师事务所未必会有充足的案源
据统计,我国的新闻官司在1988年至1989年和1992年至1993年形成了两个高潮。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加强,新闻官司依然会大量产生。但是,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是否就会有充足的案源呢?我看未必。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全国关于名誉权案件的数字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报表⑸
年份牎19931994199519961997
受理案件数31383543384344174652
比上年增长26.53 12.18.4714.94 5.3
的百分比
以1997年为例,全国受理的名誉权案件数量是4652件,全国31个省、市、区,每个省、市、区平均也只有150件左右。北京市全市法院1996、1997、1998三年一审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分别是110件、128件、158件,每年略有上升。而1998年法院一审受理各类民事案件是66233件,名誉权案件在其中所占比例很低。并且,个人与个人在内部或一定范围内的名誉纠纷,与新闻名誉纠纷及其他社会范围的名誉纠纷基本上各占一半;真正涉及新闻媒体、记者的名誉纠纷,占的比例就更少了。⑹另据2000年6月8日的《新闻出版报》报道,截至2000年初,全国的新闻官司是近2000起。即使是在新闻官司顶峰的1988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也只有2000多起。全国一平均,则微不足道矣。
此外,律师事务所设在记协内,同样也有“瓜田李下”之嫌。能否完全保持中立地位,能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难说。事实上,新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通常都有较大的自主权或选择权,找哪个律师事务所,聘请哪位律师,彼此心中都有一杆秤。作为原告来说,本地的那些信誉高、名气大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成为他们的首选。作为被告来说,许多新闻单位都已聘请了当地律师界的权威来担任本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全权处理与新闻单位有关的一切法律纠纷。少数实力雄厚的新闻单位已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部(处、室),招聘了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即使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也未必就会有滚滚而来的案源。不能因为每年有那么几十起上百起新闻官司,就惊呼“狼来了”。事实上,从1985年上海出现全国第一起新闻官司起,如今15年过去了,人们已经以一种平和的心态认可了它、接纳了它,打官司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
综上所述,在记协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并不可行。预防和减少新闻官司,除了法律亟待完善外,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自律,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限度,我看还是可以做到的。
注释: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4号
⑵肖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4号
⑶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P91
⑷《人称“焦青天”》,《南方周末》2000年11月9日
⑸转引自魏永征:《法律对新闻报道的约束与保护》,《中国记者》1999年第6期
⑹牛爱民:《舆论监督与法三人谈———法官、法学家、记者谈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中国记者》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