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案写成假新闻 假新闻引发真官司
2000-02-16张德立
张德立
北方的阳春持续干旱,一具死尸浮出水库水面。
一场凶杀案由此拉开帷幕,一篇新闻报道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由此而生……
一篇新闻引发一起案中案
今年3月,数月的干旱,水位下降。河南省西峡县重阳水库一具男尸浮出水面,手脚被绑,面目全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了周密的侦查。
几天的努力,没能查出死者的身份,案件一时陷入僵局。经数村村民辨认,有人认出了死者是近年间在重阳乡张某私人砖厂中打工的“小李”,约35岁,姓名家庭住址不详。
此案一发,流言四起,有人传闻:砖厂业主张某在取土过程中挖出一罐“金元宝”,为防走露风声,将知情的“小李”杀害。有人传闻:小李是贵州的在逃犯,到砖厂打工只混个吃住。有人传闻:“小李”是安徽人,与砖厂业主张某打过架,张某将其“送”走!也有人传闻……莫非张某就是“凶手”?
经过详细排查,3月19日,呼啸的警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缉捕归案,杀人案初步告破!似乎案子已真相大白,但晚报的一篇新闻报道却引发了又一起案中案。
一篇报道称父子杀人
3月20日,《南阳晚报》二版“新闻快餐”栏目刊发署名张传涛、袁铁伟的《听说是逃犯,父子施毒计》报道,称:“近日,西峡县警方顺利破获一起重大投毒杀人案,并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3月16日中午,该县重阳水库漂着一具男尸,死者的嘴被胶布粘着,手、脚用绳子绑着。接到报案,重阳派出所民警与刑侦人员联合侦破,于3月19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原来今年2月13日,在张某私人开办的砖窑场打工已5年的某某(大约35岁,姓名、家庭住址等始终无人知晓,他提出吃、住即可,不必付工钱)向张某提出付500元或50元工钱回家的要求。张某一直不给钱,某某一急之下无意中说出他是杀人犯,被公安机关通缉。2月25日,张某和刚结婚不久的儿子合谋后,趁某某不备,在其饭碗里放了一包老鼠药。某某药力发作后,张某父子将其手脚用绳子绑牢,后用胶布将其嘴粘住,见某某挣扎,他们就下手将其掐死,在其身上绑块石头后,扔进重阳水库里。”报道刊发后,人们拿着报纸,奔走相告:张某父子杀人被擒!
砖厂业主张某之子张建锋,26岁,未婚,在其父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后,陷入了沉重的打击之中,家庭的顶梁柱倒了,全家几口人以后全靠他来支撑了,他清醒地认识到肩头的沉重。
“晚报报道你们父子杀人了,你是怎杀的……”
“你不是杀人犯吗?怎么还没被抓?”
“你杀人了为啥还在外边跑!”
“真狠毒,年轻轻的就这么……”
街坊邻居,亲戚朋友都在追问,张建锋如同晴天霹雳,无言以对,怎么说呢?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济于事,在他看来:我一没作案,不知任何情况;二没受到收审,却因晚报的这一报道,变成了“杀人犯”,且晚报报道中称已结婚,“女朋友”为此“告吹”。
经过数月的“折磨”,张建锋忍无可忍,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求助法律讨还“清白”!
一纸诉状三被告上法庭
4月3日,张建锋委托南阳的两名律师代理,将《南阳晚报》社和文章的两作者张传涛(系某广播站通讯员)、袁铁伟(系公安干警)列为共同被告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电台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因凶杀案引起的侵犯名誉权案拉开序幕。
在开庭前,4月20日,《南阳晚报》在二版同样位置刊登了“更正”:“2000年3月30日,本报刊发的由通讯员张传涛、袁铁伟采写的《听说是逃犯,父子施毒计》消息。文中有关父子合谋作案,两人被捉拿归案的内容,因通讯员调查不详有失实之处,公安机关并未认定其子参与此案,特此更正。”于是,有人劝张建锋说:“别告了,晚报已更正了,你能告过报社吗?”
是否构成侵权 各执一词
西峡县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该名誉权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南阳晚报》社辩称:我社作为新闻单位,来稿较多,有单位审核属实盖章的稿件,真实性一般应由他们负责。该文作者张传涛作为某广播站通讯人员,采编的稿件其站已审核,并加盖了广播站的公章,故失实责任应由其承担;其次,该文报道后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我社在得知报道失实之后,于2000年4月20日在我报同样版位刊登“更正”,故我社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传涛辩称:消息来源并非本人杜撰,乡间早有传闻,文中隐去原告名字,以“张某”出现,没有侵犯名誉权,原告并非知名人士,市县乡不可能全都知道,原告谈女朋友“告吹”与本报道无关,该报道并没有公开张贴,且杀人案正在审查之中,其父已被收审,没有正式定论,是否失实尚不能认定。
被告袁铁伟辩称:被告张传涛采访本人属实,但其报道中写道:“父子共谋施毒”、“用胶布粘嘴”、“绑石头”等内容非我所述,发文署名时又未经我本人同意,稿件又未经我本人审核,我非作者,故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张建锋及委托代理律师辩论道:被告报道的这一新闻,使原告立即成为众所周知的杀人犯,原告父亲已被收监,且也曾被报刊报道过,虽该文隐去实名,但原告家中办有窑场,且死者生前亦在窑场打工,众人完全可知,不言而喻;由于原告被报载为“杀人犯”,使原告良好的声誉受损,人们对原告评价为“杀人犯”、“施毒”,致使未婚的女朋友分手而去。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有关自己的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信用密切相关,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已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造成严重后果,被告张传涛和报社,对文稿应严格审查,因其疏于审查而作虚假报道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其本身是有过错的,依法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究竟报社和两作者是否构成侵权,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谁是谁非,法断是非
法庭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辩论后认为:原告之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收审属实,但根据当前的案情看,原告并未参与作案,被告报道无事实依据,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犯。鉴于晚报社对失实已作了更正,被告张传涛已认识到过错,被告袁铁伟不承担责任,遂主持达成了被告张传涛当庭赔礼道歉,赔偿原告1000元名誉权损失费并承担400元诉讼费的和解。
26岁的张建锋深深地松了口气,他感叹道:钱不算什么,我的名誉受到的打击是无法弥补的。
此案再次告诫我们: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但是当前假报道、失实新闻时有出现,削弱了新闻报道的作用,降低了报刊信誉,引起诉讼,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也给社会造成混乱。立法、司法机关对报道失实、名誉权案已早有立法解释,并规定了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如果我们的采编人员多一点责任心,假新闻就不会出笼,这样的案子也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