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踢”与“烧猪”
2000-02-13南雁
南 雁
前一阵,在报上先后读到两则消息,题目分别是:《看人杀驴被驴踢未吃驴肉唇先裂》和《中山热水器喷火伤人海珠李某惨成“烧猪”》,读后感到很不舒服。
第一则消息是说,广州曾某想买些驴肉吃,在边等边看摊主杀驴时被驴蹄踢烂了嘴唇,“结果驴肉没吃成却被送到医院缝针,吃消炎药了”。第二则消息是说,“住在(广州)海珠区赤岗的李先生在冲凉(洗澡)时热水器突然喷火,身陷‘火海的李先生全身烧伤面积达80%以上,至今还躺在医院里。”据说那热水器是他从住处附近商店购买的,系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厂生产。消息还配发照片:李某裸卧在病床上,全身通红——估计由此引发了编辑联想,以“神来之笔”点题:“惨成‘烧猪”。
我想,为了吃驴肉,看摊主杀驴等驴肉上市,也无可厚非,如果他靠得近了遭驴踢,充其量是不小心;而来广州打工的李某舍得花钱买热水器洗澡,就算他如销售热水器的店主所言,没按规定安装热水器,以致引起喷火,也无非是缺乏常识。对于这些在生活中惨遭不幸的人,我们应该深表同情,至多提醒人们从中引出教训,怎么可以用幸灾乐祸的口吻加以嘲讽呢?至于将人比作“烧猪”那更是人格上的侮辱!
这类消息属社会新闻。改革开放为报纸的社会新闻开拓了广阔的天地,过去,在“政治挂帅”、“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绝大多数社会新闻被视为不值一报。记得“文革”前,羊城晚报曾在一版右下角登载过一条豆腐干大的消息:一头疯牛大闹广州街头。当即遭到有关领导批评,他用手比划着办公桌高低对报社老总说:“你们的水平就那么低!”改革开放之初,吴有恒同志主持羊城晚报时,这一禁锢仍然深重。那时有一艘客轮在广东沿海遭飓风沉没,船上200多人丧生,吴总即派记者采写这条重大的社会新闻,鉴于此事牵动千家万户,他要求在报上登载遇难者名单。但遭到有关部门反对。吴总随机应变,决定改为登生还者名单。消息见报后,有领导打电话问吴有恒:“为什么羊城晚报发表了海难事件的死亡人数?”吴老答:“我报只发表了生还人数。”对方无话可说。禁区就是这样突破的。如今,一只顽猴出没广州街头,可以作连续几天报道;一个普通市民遭驴踢裂嘴唇可以作新闻见报,重大事故的报道自然更不在话下,气氛确实不同了。不过,我认为对上述这类遭遇不幸的人,舆论还是应该倾注同情。这是一个群众观点。摒弃了对群众的关切、同情,势必导致以猎奇、哗众取宠手法选编社会新闻,甚至打出嘲讽、侮辱人格的标题。这实际上也是个导向问题。至于对咎由自取的“不幸者”,加以嘲讽,鞭挞丑恶,完全应该。比如窃贼欲当新郎(或新娘),岂料东窗事发,结果“未入洞房,先入牢房”。这类标题不仅生动,且嘲讽得恰到好处,自会引发读者共鸣: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