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挑战与机遇并存
2000-02-13谢金文
谢金文
编者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正紧锣密鼓,各行各业都在关注、议论WTO对本行业的影响。近一段时间,有关我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挑战的文章也已纷纷发表。本刊在此发表一篇介绍WTO有关协定中涉及新闻出版的条款的文章,将其“原汁原味”地端出来,供同仁们参考、探索。同时,从本期起新辟《新视野·WTO专题》专栏,欢迎踊跃来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机遇和挑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世贸组织协定中与新闻出版业相关的条款直接带来的,一种是由中国入世后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变化间接带来。
世贸组织协定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前言、正文和附件组成。前言叙述了协定的宗旨,正文规范了有关世贸组织本身的建立、范围、任务、机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费用分摊、决策程序、条文修改、成员、进入、退出等。而许多协调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规范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都在附件中。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有四个。其中附件二、三、四(即《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4个诸边贸易协议),都与新闻出版业关系不大。而附件一(包括三个协定)则和新闻出版业有较大关系:1、货物贸易多边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n Tradein Goods);2、《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in Services);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分别探讨其中与我国新闻出版业相关的部分。
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与新闻出版业直接相关的内容
在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包含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等13个协议。其中与新闻出版业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有必要根据互惠和互利的安排,达到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世贸组织各成员方通过谈判,相互降低和约束关税。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谈定的关税税率在各成员方中共享。因此,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的关税率是比较低的。我国要入世,其他成员方必然要求我降低关税率。
非关税壁垒方面,《协定》要求成员方一般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进口或出口。保障条款和国际收支困难条款中允许的限制除外。《协定》对变相的贸易壁垒,如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规定过高标准,高估进口产品的价值以征收高额关税,通过冗长的许可程序来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利用国营贸易企业来达到贸易壁垒目的等,都规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
《协定》还对实施倾销、政府对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等做法,提供了抵制措施,以保护公平贸易。
2、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性待遇”,提供公平竞争机会,是《协定》的目标之一。为此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进口产品在进口国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规则和要求方面,包括批发或零售渠道,运输或仓储方式,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产品同等的待遇;
(3)成员方不能明文规定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其中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限制。
在进口产品和同类国产品之间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做法,即使对贸易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仍属被禁止的。但有几项例外,如政府采购,即所购货物仅供政府使用的货物;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服务贸易范围内的有些国家补贴,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等。
3、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
在货物贸易中,给予一成员方的好处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WTO成员方。因此,若两个成员方进行利益交换,那么他们不得将优惠限制在两者之间,而是必须将这些优惠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除了关税以外,还包括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规则和要求。
但服务贸易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例外,如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减让,可只给邻国某种好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可相互间取消关税,可因安全、健康、道德和环保等原因限制特定来源的进口,可对实施了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等。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入世谈判中我方的承诺,也将适用于WTO其他成员方。反过来,其他成员方之间的相互优惠,入世后的中国也将分享之。
目前我们的新闻出版业已采用不少进口材料、设备,如报刊书籍的印刷设备和纸张,广播电视、音像带和光盘制品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的设备和磁带、光盘,大量的电脑及相关设备和耗材,通讯设施及相关设备和器材,办公设施及相关设备和耗材,等等。入世后,这些设施、设备、器材、耗材、印刷纸及有关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口贸易中的其他费用,都将有程度不同、幅度不小的降低或解除。例如纸张和木材的进口关税,将减少三分之二左右,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有可能到一定的时期取消关税。此外,进出口机构的设立将更容易,进口程序、手续将更简便,贸易商之间的竞争将更强,价格会更优惠,服务质量也会更高。
同时,外商在中国设立这些产品的生产和商贸企业将更容易,这些外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的销售也将更多、价格也更便宜,主要是因为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口成本大大降低。
这些都意味着新闻出版业在这方面的成本费用将大为降低,方便程度也将有不小的提高,使用量会相应增大。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与新闻出版业直接相关的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是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外,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服务贸易”是指“提供服务:①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②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③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④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
世界贸易组织将服务贸易分为11个大类、142个服务项目。其中与新闻出版直接相关的有新闻社服务,印刷、出版,视听服务(包括电影与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电影放映服务,无线电与电视服务,无线电与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等),在线信息与数据的检索、处理,计算机及有关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研与民意测验服务,批发、零售、特约代理服务,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研究与开发服务,教育服务。
上述服务又可分两种。一是版权交易、电影放映、歌星演出等等非物化的服务,即不是提供具体物质的服务。二是音像带、唱片等等物化的服务。那些物化品虽也有其他物质商品的许多特征,如可贮藏、运输,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可分离等,然而其物质消耗成本比其服务消耗成本小得多,从这点上看,它们与服务更相近。在许多国家,这两类服务的收入是分别加以统计的。例如在英国,1993年音乐业的收入总额为15.58亿英镑,其中无形服务收入为7.99亿英镑,有形服务(物化服务)收入为7.59亿英镑。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与新闻出版业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义务
适用于所有成员方和所有服务部门的一般性义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即成员方必须及时公布影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所有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公布其参加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条约、合作协议并及时通知《服务贸易总协定》全体缔约方;以及发展中成员方享有灵活性、区域一体化、通过国内立法履行义务、垄断和商业惯例、国际收支条款、支付与转移等等。同时在安全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等方面,规定了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
2、具体承诺表(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成员方要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其他相关问题,与别的成员方进行谈判,达成的承诺逐项列入该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
具体承诺表的内容为:
──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等。例如被准许到该国特定部门提供服务的人数、允许设立的企业数、有关部门需要的企业类型等。
──享受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商品,不涵盖商品提供者,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还包括服务提供者。且注重的是实际上而不是形式上的待遇相同。
──其他承诺。包括有关标准和资格等方面的承诺,实施承诺的时间框架等。
若一成员方没有在其具体承诺表中提到某个服务部门,就可推定该成员未在该部门承诺义务。若对某个服务部门的某一方面,如对某种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不作承诺,可在表中标明。也可在表中标明承担某种义务的范围和条件,如只允许合资形式。
各项承诺都不约束政府服务机构的服务采购,只要这种采购只供政府使用,而不用于商业性销售。
具体承诺表附录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此后还将通过定期和逐项谈判,逐步增加或放宽承诺。
3、最惠国待遇
与国民待遇原则一样,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商品的提供者,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服务,还适用于服务的提供者。
同时,成员方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如可按互惠原则,对他方的优惠待遇基于其给予己方的待遇。这些背离一开始就要列入《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MFNexempti on list),以后要新增很难。原则上,免除义务的期限不应超过10年。服务贸易理事会对所有准许5年以上的免除义务,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审查,看其需要免除义务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4、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不同成员方通过对承诺的协商,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国内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对发展中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少放宽一些交易种类、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应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予以适当的通融。反补贴的多边谈判,也应看到补贴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计划的作用,重视他们在这方面所需的灵活性。
然而,多数特别待遇要通过谈判才能落实,发展中国家往往须以其他方面的让步作为补偿。
5、国内法规
各成员方“应保证: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门类,以合理、客观与公正的方式实施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应建立有关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和程序。对可能不当的行政决定迅速作出审查,给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以公正的决定和适当的补偿。如果该审查的实施者并非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成员方应确保该程序能在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入世后我国的新闻出版业也将竞争国际化,机会均等化,运作规范化,规定公开化,市场准入限制和竞争保护措施减少。
我们可利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方面的较少承诺,把新闻出版业的开放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宣传主动、导向正确。世贸组织的135个成员国家和地区(截至1999年5月31日)中,真正在新闻出版方面市场大开的也只是极少数。然而另一方面,其他成员方也会根据互惠原则,提出相应的限制、保护或补偿要求。对我国来说,入世还有推动国内有关体制改革、机制改进的作用。从长远看,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目前的有些限制会逐渐失去作用。因而对能开放的部分应尽可能开放。
不管中国何时入世,有些入世后须进行的改革,可尽早先做起来。如建立健全有关法制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使之透明化;改进体制和机制,以更好地符合新闻出版规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这样一方面使我们能及早练好内功,另一方面也能早日发现问题,从容应对。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与新闻出版业直接相关的内容
关于知识产权原已有许多国际协议,其中一部分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另一部分为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包括《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等。这方面现行的国际公约,我国大都已参加。
1991年12月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内容更广泛,标准更严格。主要表现在:
1、引入了世贸组织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
2、保护内容扩大。不仅把医药、化工、食品等也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对秘密技术也给予几乎同专利一样严格的保护,还对计算机软件等新的知识载体,要求给予同文学作品一样的版权保护。
3、给予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更为严格。保护有效期限更长,权利范围更宽。
4、对保护的实施程序也有详细规定,如有关的行政、民事、刑事程序,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过渡安排。
5、引入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与新闻出版业的制作素材、传播内容和产品交易,关系都十分密切。加入这一协定有助于我们在这方面健全制度,加大力度。这方面保护的广泛化和严格化,对于正规守法的、和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我国主流新闻出版单位,无疑是有好处的,而对有些机构,却会增加知识产权的购买利用成本。
除了上述协定内容,中国与美国等世贸组织成员方就我“入世”所作谈判的结果,也将进入《具体承诺表》、《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和《关税减让表》(Schedule of tariff concessions),成为协定的附属内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有关货物关税、交易活动权、电信业的开放、尤其是因特网业务开放的内容,都与新闻出版业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