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997-03-18范龙刘淑琴
范 龙 刘淑琴
一、对毕业生就业市场本身的规范
首先,在地域上要保持相对稳定。目前,毕业生就业市场以学校为主的一般是相对固定的;以地区为主而每年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便于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联系和寻找;此外。这种场所应具有一定规模。其次,在时间上也要有所规范。在目前毕业生就业市场尚不能达到常年常月开放的情况下,其举办时间应以不影响高等学校正常教学为原则。一般在毕业前1年的年末或当年的二三月份为宜。
二、对毕业生就业场组织者的规范
首先,要规范组织者的目的。学校组织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坚持学校为社会、为用人单位输送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毕业生主管部门要坚持通过市场手段,来宏观调控毕业生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人才的运行方向,来达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其次,要规范组织者实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原则。学校和毕业生主管部门都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还要坚持择优分配、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体的规范
首先,要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范围。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并轨”后招收学生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其它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学生毕业时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应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及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切合实际地许诺接纳毕业生的某种条件,不能言过其辞,要坚持德才兼备、以才为重的选人标准,不能任人唯亲和拉关系、走后门,与毕业生及学校签约后,不能随意违约。
其次,要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作为人才既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的权利,也有为国建功立业的义务;用人单位既有管理专门人才的权利,也有为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实验设备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四、对供需信息及供求信息网络系统的规范
首先,要对供需信息进行规范。要实现毕业生供需信息的公正、平等、迅速。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迅速地把供需信息反馈到学校和用人单位。学校要把生源信息准确地反馈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及时把用人信息传递给学校和学生,做到公平竞争、信息共享和人才的合理配置。
其次,要对供求信息网络系统进行规范。目前各省、各中央部委所使用的供求信息网络系统还都是相对独立的,都存在着储存量小,覆盖面狭窄,缺乏横向交流、上下贯通的统一的网络来支持这一工作。必须研制和建立一个以国家教委为中心的毕业生供求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国毕业生供求信息共享。
五、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督、仲裁的规范
目前,迫切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国家人才资源的合理、科学的配置,保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第一作者单位:辽宁省教委毕业办(沈阳110000)
责任编辑:袁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