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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话语中法官“介入”的人际意义

2017-01-10江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介入组织者法官

摘要:以评价理论的“介入”子系统为分析框架,从语气系统的小句层面探讨庭审中法官“介入”的实现方式和人际意义,可以发现,法官在不同小句类型中的“介入”方式与庭审的语类结构密切相关,并伴随法官话语角色的变化呈现交错互动的韵律特征。法官“介入”资源的合理运用为庭审营造了公平、公正、有序的氛围,构建了法官作为庭审“组织者”、“裁判者”的权势地位。

关键词:法官;介入;组织者;裁判者

中图分类号:H0-0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6

一、引言

近年来,“介入”作为评价理论的三大子系统之一,在不同体裁的语篇类型中得到了广泛的探讨和应用[1-4]。其中,有关“介入”在法律语篇中的研究尤为突出,主要集中在辩护律师如何运用“介入”资源作为有效的论辩策略,从而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5-6]。事实上,“介入”作为重要的评价资源在庭审话语中所表达的人际意义相当丰富,不同的庭审参与者运用不同的“介入”方式,或表达其态度和立场,或协商、构建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身份。庭审中“介入”资源的分布特点和使用规律与庭审参与者的交际目的、社会关系等因素密切相关,介入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也多种多样,涉及词汇、语法和语篇等多个层面。为进一步深入理解“介入”资源在庭审话语中的使用情况和所表达的人际意义,本文以庭审中的法官话语为研究对象,从语气系统的小句层面分析法官“介入”的实现方式和所表达的人际意义。

二、评价理论及“介入”系统

评价理论是在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内对人际意义研究的新发展[13]。传统的系统功能语法通过研究小句的语气、情态等阐释语言的人际功能,认为说话者通过不同语气和情态的表达构建彼此间的亲疏关系。事实上,语言所具有的人际功能不仅如此,说话者通过语言还可以表达对人或事物的态度、情感、观点和立场,即“研究说话者通过语言赋予语言对象的价值意义”[7]14。正是认识到这点,Martin 和White等人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创立了以词汇为研究基础的评价理论。

评价系统的理论框架旨在“研究、描述和解释语言如何被用于评价事物、表达立场、构建文本人格以及协商人际定位和人际关系”[8]。该理论包括三大子系统:态度(attitude)、级差(graduation)和介入(engagement)。其中态度系统是核心,级差系统和介入系统分别用来表明态度的强度和态度的责任来源。每个子系统又可进一步次系统化。态度子系统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分为情感(affect)、判断(judgment)和鉴赏(appreciation)。级差子系统次系统化为语势(force)和聚焦(focus)。介入子系统表达态度中各种不同的声音来源,包括单声(monoglossia)和多声(heteroglossia)[9]。

介入系统是Martin等人借鉴Bakhtin和Voloshinov关于语篇的对话性和多声性观点而构建的评价理论次系统。Bakhtin认为,任何语篇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对话性,因为任何话语或语篇都是“对听话者或者潜在听话者的一种回应,承认听话者所讲的,或者对听话者的回应作出预测、寻求支持或赞成等”[10-11]。从广义上讲,任何形式的话语或语篇都存在说话者之外的声音,即任何语篇都具有对话性和多声性。基于此,Martin和White等人根据说话者态度表达的声音来源,将介入分为单声介入(monoglossic engagement)和多声介入(heteroglossic engagement)[9]。“单声”意味着说话者直截了当地介入事态,表达个人的态度、情感和观点,没有涉及其他声音或可能存在的观点,因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多声”表明存在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各种声音和观点之间相互协调互动,具体包括对话扩展(dialogic expansion)和对话紧缩(dialogic contraction)。“对话扩展”通过语言扩大对话空间,吸纳和引入其他不同的声音和观点,体现了话语表达的对话性和客观性。“对话紧缩”通过语言限制其他声音或观点的存在,降低了话语的对话性,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任何语篇从本质上讲都具有对话性和多声性,所以Martin等人对“介入”的探讨也主要集中在多声介入,几乎很少涉及单声介入。

评价理论及其介入系统所具有的解释力已在不同类型的语篇中得到检验,对于主张司法客观性的法律语篇而言,司法人员同样需要“应用评价资源,在遵守法律客观性的前提下,明确表达个人的主观看法”[12]。因此,近年来有关评价理论在法律语篇中应用的研究文献逐步丰富[12-13]。但综观目前的相关研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研究对象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法庭论辩中律师所使用的评价资源;二是研究层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实现评价的词汇手段。法庭审判中各个庭审参与者根据交际目的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评价资源,表达不同的人际意义,且实现评价的语言资源也并非仅限于词汇,“语气系统中的小句类型也不同程度地表达了语言使用者的态度、情感、立场和观点以及彼此间的权势关系”[1]。为了进一步全面理解评价资源尤其是“介入”资源在法庭审判中的使用情况以及所表达的人际意义,本文以法庭审判中的法官话语为研究对象,围绕“多声介入”的两种实现方式——对话扩展和对话紧缩,以转写的12场中国法庭审判录音为语料,从语气系统的小句层面探讨法官“介入”的实现方式和人际意义。

三、语气与介入:庭审话语中法官“介入”的方式及人际意义

语气是系统功能语言学人际意义研究的重要方面。但是在Halliday系统功能语言学“作为交换的小句”一章中主要研究的是小句的结构建构,并没有详细深入地探讨语气是如何用来表达语言使用者的态度、情感和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的[1]。语气作为人际意义表达的重要方面是通过具体的语言策略实现的,不同的语气类型因语言使用者不同的交际目的而呈现语言策略上的差异。下面就以法庭审判中的法官话语为研究对象,分析“介入”的两种策略——“对话扩展”和“对话紧缩”,在陈述、疑问和祈使三种语气类型中的实现方式和所表达的人际意义。

(一)陈述语气中的“介入”

一般来说,陈述语气通常由陈述句来实现,主要用于传递信息、陈述事实。在传递信息、陈述事实的过程中,说话者往往会根据交际目的的不同选择一定的语言策略来表达其对信息和事实的态度、立场和观点,即说话者“介入”到事态中,调节和协商其与听话者之间的对话空间,构建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身份。

通过对现有庭审语料中法官话语的考察,我们发现,在法庭审判的准备阶段,法官主要通过陈述句宣布案由、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4]。例如:

(1)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对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X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XX请求伤害赔偿案两案合并审理……(宣布案由)

(2)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第9条、第46条的规定,本庭由市X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宋XX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郭XX、王XX(3s)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宋XX主审本案,由本庭书记员马XX担任庭审记录……(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3)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第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第二,原被告可以自行进行和解;第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告知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例中我们发现,法官在庭审准备阶段宣告法庭审判基本信息时,采用了“对话紧缩”的介入策略,通过投射小句“根据……的规定”引入信息的责任来源,使自己的声音从话语中脱离出来,避免了话语表达的主观性,同时将信息的责任来源归属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使表述信息不容置疑、无法挑战。这样的“对话紧缩”策略一方面可以使法官保持中立的立场,同时又由于其引自相关的法律法规,听话者对此加以挑战的难度很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收缩了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者之间的对话空间,降低了法官话语的主体间性,构建了法官的权势地位。

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法官主要是引导诉讼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为了保持中立的“裁判者”身份,法官在此阶段主要采用“对话扩展”的介入策略,以中立的立场“介入”到观点的表述中,同时表明其他观点和声音存在的可能性。例如:

(4)法官:本庭根据原告诉请和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三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3s)车辆方面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

(5)法官:你的意思主要是证明李XX的建房行为侵犯了你家土地……

(6)法官:首先对公诉人举示的被告人供述(6s)这一证据,法庭认为被告人提出的笔录里面那句话不客观这一问题,因为这一记录内容是经被告人自己阅读,至于你自己阅读清楚没有,那是你的问题,既然被告人签字、按了手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例(4)中,法官通过“根据……”将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归属于诉讼双方,从而使自己的表述不偏不倚、客观中立。例(5)中法官通过原语用评论语“你的意思主要是证明……”以中立的立场引入了原告当事人的观点,保持了话语表述的客观性,同时也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对话空间,使对方当事人能够有的放矢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例(6)中法官将自己对证据的看法通过投射小句“法庭认为”加以投射,一方面避免了法官本人对所表达的观点和立场承担责任,同时也为其他观点和声音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为听话人(被告及其代理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开拓了话语空间。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法官通常使用陈述句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或补充说明。例如:

(7)法官: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结束。本庭认为对车辆是否发生擦挂需要进行查询后再根据情况作出决定,如果没有其他变化,合议庭将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考虑作出决定后期宣判。现在休庭。

例(7)中法官通过投射小句“本庭认为……”把小句中表述的立场和观点归于第三人“本庭”,使自己的声音从话语中脱离出来,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简要的补充说明,向诉讼双方表明所作出的判决仅是本次庭审的结果,如有不服或异议,可提出上诉,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法官实施“话语扩展”的重要方面,体现了法官作为庭审“裁判者”的角色。

(二)疑问语气中的“介入”

疑问语气通常由疑问句来实现,用来表达说话者希望从听话者那里探寻信息[14]。根据疑问句的表现形式和功能,学界一般将疑问句大致分为三类:特殊疑问句、一般疑问句和选择疑问句。廖美珍根据庭审话语的问话特点,把法庭问话分为“执行程序功能的问话”和“执行实体功能的问话”[16]49。本文将借鉴廖美珍对法庭问话类型的分类,探讨法官在以上两种问话类型中的“介入”方式和所体现的人际意义。

法官话语中“执行程序功能的问话”主要指由法定程序规定的、与案件事实调查无关的法官问话,其问话目的是为实现庭审的“程序正义”。法官的这类问话主要出现在庭审的准备阶段和最后陈述阶段。例如:

(8)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2s)郭XX和被告X市金得利房地产(2s)有限责任公司(5s)房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姓名? 性别?年龄?

原告:姓名郭某某,1960年2月4号出生,现在住在

法官:民族?

原告:汉族。

法官:籍贯?

原告:X省X市。

(9)法官:(击槌)X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罗XX犯受贿罪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起立,你的姓名?

被告:罗XX。

法官:除了这个名字外,是否还有其他曾用名、别名?

被告:没有。

法官:出生年月日?

被告:1964年2月25日。

法官:出生地?

被告:X市(2s)X县。

法官:身份证号码记得吗?(6s)是不是起诉书上的XXX?

被告:是。

从例(8)和例(9)中我们发现,法官在庭审准备阶段的问话主要围绕原被告双方的姓名、民族、年龄等个人信息展开,其目的在于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而不是获取新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在庭审开始之前早已记录在案,法官只是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确认,这一点从例(8)中“是不是起诉书上的XXX”也可以得到证实。从法官问话的形式看,这些问话大都比较简短,多采用名词或名词短语的形式而不是完整的疑问句,因此可以说这些“无疑而问、为问而问”的问句功能发生了语用意义上的嬗变,即从疑问迁移到命令[13]147。这种疑问功能的迁移一方面扩大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社会距离,凸显了法官的权势地位,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的话语协商空间,使原被告双方只能给出法官早已确定的信息,因此属于“对话紧缩”的介入模式。

法官“执行程序功能的问话”还经常出现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例如:

(10)法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做最后陈述。被告,你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首先我向死者——于XX和家属表示——深深道歉,我请求——法院能够根据——那个——于XX的——过错来重新给我——判处。

法官:原告做最后陈述,温XX你有什么要求?

原告2:我要求,我养了几十年的儿子,看他赔偿我多少?

法官:唐XX你本人有什么要求?

原告4:我还不是要求他赔偿,我要他判死刑立即执行。

例(10)中的法官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通过特殊疑问句“……有什么要求?”向原被告双方征询最后意见。该类疑问句和庭审的事实调查无关,法官只是履行相应的程序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最后诉求。同时又由于此类问句中包含的信息量最少,所具有的胁迫力最小,因此它为原被告双方打开了对话空间,使原被告双方能够在庭审结束前充分行使这一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是法官实施“话语扩展”、构建“裁判者”身份的重要体现。

法官话语中“执行实体功能的问话”主要指法官的问话是针对案件事实调查展开的,是为实现庭审“实体正义”而发出的问话。根据近年来我国对庭审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法官要逐步弱化其在庭审调查中的职能作用,要由原来主导庭审的“调查者”逐步转向“裁判者”,即我国的诉讼模式由原来的“纠问式”转向“对抗式”。因此,从现有语料看,法官在庭审调查阶段“执行实体功能的问话”在数量上整体比“执行程序功能的问话”要少,而且多出现在诉讼双方举证、质证能力有限时,为推动庭审顺利进行,法官进行辅助性的、补充性的提问。例如:

(11)原告:这两个条子是……,第一次给他拿了1万,第一次,第二次拿了13万(19s),第三次拿了2万,后面拿了15万,情况就是这样。因为拿这个14

法官:这两次总共借给他多少钱?怎样来的?怎样打的?打了几个?中间是怎么回事?

例(11)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中的原告代理人因病没有出庭,而原告本人诉讼能力较弱,在举证阶段对于借给被告钱款的经过表述不清,因此,法官针对借款经过发起了问话。从问话形式看,法官使用了含有“多少”、“怎样”、“怎么”等特殊疑问词的“开放式问句”,此类问句本身包含的信息量较少,给予听话人表述观点的空间较大,属于“对话扩展”的介入策略。法官通过这一策略以中立的立场“介入”到案件的调查中,给原告提供了充分陈述借款经过的话语空间,构建了其作为庭审“裁判者”的身份。

三、祈使语气中的“介入”

祈使语气通常由祈使句来实现,用来表达命令、禁止、请求、建议等语气。从现有语料看,在法庭审判的不同阶段,法官使用祈使句主要用来组织庭审、指导诉讼以及制止违规言行。例如:

(12)法官: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到庭。

(13)法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14)法官:公诉人继续举证。

(15)法官: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16)法官:下面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例(12)至(16)是法官组织庭审时常用的祈使句。这些祈使句结构简洁、没有使用缓和语气的语码标识语,语气较生硬,指明了受话人,并对受话人的受命行为、话题选择进行了限制。因此,从人际功能的角度看,这是法官实施“话语紧缩”的重要方式,是法官构建其作为庭审“组织者”的权势地位、实现庭审话语控制权的重要策略。

在法庭审判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不知如何举证、质证的情况。为提高庭审效率,法官通常会使用祈使句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例如:

(17)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30s)

法官:起诉状呢?说一下你的具体要求,然后把事故经过陈述一下。

(18)原告:嗯,(5s)这是其一,其二,他说我有两次我用同样的手段拿这个纸条子在他面前晃晃,当面撕碎,并用打火机烧掉,我有两次,第一次是说到……什么(2s)14万元,你弱智?你是幼儿园才出来?……你在劳保公司干过,你是保卫科长也当过,我给你烧了条子,你完全可以不给我钱,再说你,给了是谁

法官:这样吧,原告,把你的辩论意见有几点先说一下,把要点讲清楚,好吧!

例(17)和例(18)是法官进行诉讼指导时使用的祈使句,这些祈使句与组织庭审时使用的祈使句句式相比略显冗长,语气较缓和,伴有语码标识语“说一下”、“陈述一下”、“好吧”等,属于弱势祈使句(mitigated imperatives)。法官通过使用这些弱势祈使句拉近了和当事人之间的社会距离,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发表自己观点和见解的话语空间,属于“对话扩展”的介入策略。

庭审中诉讼双方利益的冲突性和对抗性使有些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情绪过激,出现违反庭审秩序的行为。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官往往会使用祈使句对违规言行进行制止。例如:

(19)法官:那么民事部分有补充意见没有?

旁听人员:(从旁听席走到原告席)我还说一下,我是他姐姐,是说

法官:行了,行了,你不要在这里说话,坐在旁听席上。

(20)法官:就是说对这个证据是你们煤管局出示的证明材料还是第三人找交警队出示的这个材料?

原代:煤管局没有提供这个证据,(4s)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我们都存着呢,可以查。

第三人:请问一下,你怎么知道不是你们单位

法官:第三人不要说,让你说你再说。

例(19)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插话的旁听人员是被害人的姐姐,在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激烈对抗中曾经几次打断要求发言。例(20)是一起行政诉讼案,该案中的第三人是原告的妻子,由于原告已过世,第三人在整个庭审中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原告代理人希望为丈夫申诉。法庭审判中何时、由谁发起话轮以及话题的选择受严格的庭审制度所约束。

上述两例中的法官面对旁听人员、第三人争夺话语权的违规行为,通过使用赤裸式祈使句(bold imperatives)适时进行了制止。该类祈使句发出的命令比较直接,并伴有中值表禁止的情态词“不要”,剥夺了听话人的话语空间,体现了法官的权势地位,构建了庭审“组织者”的身份,属于“话语紧缩”的介入策略。

四、结语

通过以上从小句层面对法官话语“介入”特征的分析,我们发现法官在不同小句类型中的“介入”方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与庭审的语类结构特点密切相关:在庭审的准备阶段,法官倾向于使用“对话紧缩”的介入方式,降低和压缩话语互动的人际协商空间;在庭审的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法官倾向于使用“对话扩展”的介入方式,以中立、客观的立场“介入”到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中,为其他庭审参与人打开话语协商的空间。

法官在不同小句类型中的介入方式除了与庭审的语类结构有关外,法官话语角色的变化也会影响其“介入”模式。作为庭审“组织者”,法官通常使用“对话紧缩”的介入策略,通过限制和收缩其他庭审参与人的话语空间,扩大和其他参与人之间的社会距离,从而构建其权势地位,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作为庭审“裁判者”,法官通常使用“对话扩展”的介入策略,努力为诉讼双方拓展表达各自观点和主张的话语空间,创造一个诉讼双方相互论辩的多声氛围,从而为最后的裁决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因此,“对话紧缩”或“对话扩展”的介入模式并不仅仅局限在庭审的某个阶段,而是散布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随着法官话语角色的变化呈现出交错互动、相互协调的韵律特征。

当然,仅从语气系统的小句层面探讨法官在庭审中的“介入”是不全面也不充分的,还需要结合词汇和语篇等多个层面。同时,影响法官“介入”庭审的因素很多,除了受交际目的和庭审的语类结构特点影响外,法官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个性因素等也会影响其“介入”庭审的方式。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展开论述,但这些将作为今后深入研究法官“介入”庭审的重要方面。

[附注]

文中引用的语料均来自本人亲临庭审现场采录,并按照会话转写惯例进行转写。在转写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所有姓名均用“姓+XX”表示,涉案地名等均用“X”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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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aking the appraisalengagement theory a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judges engagement in courtroom discourse and its interpersonal meanings at a clausal level. It is found that judges engagement in indicative, interrogative and imperative clauses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generic structure of courtroom discourse and varies rhythmically with the change of judges role. The judges engagement by strategic employment of linguistic resources creates a fair, justified and orderly court trial, which contributes to the enactment of judges identity both as a powerful “organizer” and an impartial “referee”.

Key Words: judge; engagement; organizer; referee

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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