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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简介

1995-08-22刘明波

中国青年 1995年3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负债申报

刘明波

现代许多国家,为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增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都要求一定职级以上的公职人员申报自己的以及相关人(主要是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包括各种动产与不动产以及一定时期内财产收支变化情况)。财产收入申报作为一项制止公职人员使个人财产不正当或非法增殖的有效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据笔者所知,现在已有新加坡、日本、泰国、韩国、菲律宾、巴基斯坦、西班牙、英国、法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及申报目的、申报人员、申报的财产、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的受理机关、申报的管理与惩处、申报的公开与查阅等内容。下面简单介绍几个国家有关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

韩国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

韩国早在1981年即颁布了一项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但在以后的几年中,由于军人独裁统治,政界军界腐败现象极为严重,该法律并未得到执行。1993年,金泳三当选总统后,整饬吏治,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其中一项重要措施便是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财产收入申报方面的法律规章,形成了一个以《公职人员道德法》为基本法,以《公职人员道德法施行令》为实施细则,以《宪法裁判所关于实施<公职人员道德法>的规则》《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公职人员道德法>的规则》《大法官关于施行<公职人员道德法>的规则》等部门实施办法,较为严密与完备的法律体系。

(1)申报人员。韩国财产申报人员有:总统、总理、议员等政务公职人员;四级以上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上校以上的军官;大学正副校长;总警以上的警员;政府投资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等。

(2)申报财产。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申报本人财产,还要申报其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转卖权;现金、存款、股票、债券、黄金、白银、宝石、古董、艺术品、会员券等动产及无形财产。

(3)申报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出任公职后一个月内申报其现有的资产;每年一月份申报上一年财产收入的变化情况;停止某公职后一个月内申报其现有的资产。

(4)申报的监督与惩处。为监督财产申报,韩国在政府、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中专门设立了道德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监督检查。各道德委员会如认为有虚报或瞒报行为的,除自己进行查询外,还可要求法务部、国防部(针对军人)进行特别调查,其调查可使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的权力。道德委员会对于那些作假申报的公职人员可作如下惩处:警告、过失罚款、报道批评、建议解职。

(5)申报的公开。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第十条还规定,总统、总理、议员、各级地方政府首长、一定级别以上高级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申报资料,要在申报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在官报或公报上刊载,向社会公开。

泰国财产与负债申报的规定

泰国于1981年2月13日颁布了《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负债申报的王室法令》。依此法令,凡在政府或地方机构担任常设职务的或者接受固定工资的人员,以及国家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民大会及其附属委员会成员和政府机构、国有企业的雇员皆须按规定申报个人的财产与负债情况。

(1)申报时间。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部长会议发布要求申报的命令后的15天内,现在职的公职人员应完成财产与负债的申报;二是部长会议发布要求申报的命令后才出任公职的人员,应在任职后15天内申报其资产与负债情况;三是公职人员应在辞职或停职后的15天内申报资产与负债情况;四是当公职人员被控犯有渎职罪时,应在被起诉之日起的15天内,申报其现有的资产与负债情况。

(2)申报内容。为规范公职人员申报活动,《王室法令》在颁布之后,还同时附录了十几张申报表格,要求申报人逐页填写。申报人不仅要填写自己职业、职务等情况,还要写清其父母、子女、配偶及其父母的职业、职务、工作地点等。申报人须申报自己的以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与负债情况。财产包括现金、存款、贵重金属、资本收入、债权、房地产、车辆等;负债包括从银行的透支与贷款,其他有书面证明的债务。

法国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

法国早在1962年即颁布了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1988年又重新予以修改。这些申报法律分别对总统及其候选人、议员、政府成员的财产收入申报作出了规定。

(1)参加普选选举的共和国总统候选人,应在正式竞选开始前,向宪法委员会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单,由宪法委员会将申报单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开。正式当选总统以后,总统应在其任期届满前最早两个月最晚一个月内重新申报并公布其财产情况。总统如果由于不确定原因辞职,应在辞职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并公开其个人财产情况。

(2)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必须在其上任后的15天内向各自所属的议院办公厅提交一份以其名誉作担保的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申报的财产包括自己的全部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另外,议员应在其任期届满前最早两个月最晚一个月内申报个人财产情况。由于不确定原因而突然停止任职时,应从停职之日起15天内申报个人财产。

(3)政府一切成员应在被任命后的15天内,按法律规定,向申报管理委员会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并且应在其停职后的15天内重新申报个人财产。管理委员会由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任主席,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和审计院院长任成员,对政府成员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监督和管理。

美国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

美国是对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的法律规定最详尽的国家之一。1978年颁布的《政府道德》中共有七部分,其中前三部分对立法机关人员、行政部门人员、司法机关人员的财产申报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包括申报人员的范围、申报的内容、申报管理机关、申报程序、申报的监督与公开等等;第四部分是专门对政府道德署的规定,道德署是有关财产申报的专门管理机关。该法的另外三个部分是对政府官员离职后行为准则、特别检察官、法律检察署的规定。

(1)申报人范围。依该法规定,立法机关的全部参众议员以及薪金报酬在文官普通工资16级以上的雇员、行政部门中所有薪金报酬在文官普通工资16级以上的人员,司法机关中任职的法官及雇员,皆须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收入情况。

(2)申报时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任职申报,即申报人在出任某一职位后即应申报财产情况,即“家底式”的交待。例如,总统、副总统在正式任职后的30天内,须申报财产情况。二是定期申报,即立法、行政、司法所有申报人每年5月15日必须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财产收入情况。三是离职申报,即申报人在离开某一职位后的一定期限内须申报财产情况,例如行政部门的人员在离职后的13天内,须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可谓“交底式”的申报。

(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可估价财产,例如薪金、股利、资本收入,积累价值逾250美元的非至亲送的各种交通性、住宿性、娱乐性的款待,非至亲送的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礼品,1000美元以上的债务,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贷款,等等。二是不可估价财产,即申报人的财产收入符合申报规定,而自己又无法作出价值上的估计时,也须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估价。三是关于申报人的配偶、子女财产申报。(4)申报的查阅与公开。根据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在申报结束后的第15天起,所有申报材料即对社会公开,供大众查阅。另外,美国还对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申报的提出、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的非法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监察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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