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领导干部:何时公开你的收入?

1995-08-22王林

中国青年 1995年3期
关键词:腐败分子公职人员申报

王林

腐败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3年8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惠州市公安局长洪永林提起公诉,诉称:洪永林1988年到1991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财物计人民币34.89万元,港币91.4万元,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69万余元,港币144万余元。9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洪永林死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称非法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在法律上的确立,无疑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将进一步纳入法制的轨道。但是,利剑高悬,却难以挥下。在司法实践中,如洪永林这样因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而被治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似乎鲜有所见。可是在现实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消费明显大大超出其正常收入所能承受的能力。至于那些居室装修豪华,甚至买房盖楼,则被群众称为公开的腐败。如去年查处的上海市闵行区纪王镇副镇长陈福祥,其居住的别墅中不仅有精致的酒吧,光卫生间就多达4间,在这豪华的别墅中,检察官抄出的20万元现金全是未曾拆封的大钞。民不告,官不纠。告则苦于无真凭实据,纠则又恐师出无名。你若查某人的财产来源,他只要说是向某某亲友所借而那位亲友也承认,尽管明知是假,你却奈何不了他。所以,如若不是因违法犯纪东窗事发后发现大笔财产,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就很难落到腐败分子的头上。这一点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室主任张庆福所说的:“我国一些法律、规定往往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实施。”他举例说:在1988年人大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一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但是至今并无一个案例。是不是无人犯有这一罪呢?我想不是。这一规定难以实际操作是主要原因。

反腐倡廉,急需法律支持

去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决不能让腐败行为有“宽松的环境”,决不让腐败分子为所欲为、逍遥法外!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对一些大案要案的处理不可谓不果断,1993年和1994年,中国对腐败行为的大规模惩治可以说应载入史册。但是,自上而下号召式的反腐败斗争能否不打折扣地进行,人们的担忧并没有随着几个腐败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而有所减弱。人们越来越感到,国家缺乏一种既具有震慑力又具有实际操作可能的法规,以促使整个社会真正具备抵抗和检举腐败行为的能力和责任,而不仅仅只是呐喊和呼吁。在太多的可以利用职权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的机会面前,三令五申,杀一儆百,仅仅靠内部纪律规定和在某个时期对几个人或一批人的惩处,已无法遏制那些贪婪分子的犯罪欲望。尽管我们在惩处那些腐败分子时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实际上我们谁也不敢肯定到底有多少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依然逍遥法外。如深圳某公司经理陈来山,如果不是几位女职员因不堪忍受侮辱愤而投诉,引起上级注意,不知这位疯狂受贿、贪污、生活奢靡的腐败分子还要腐败多久。

几年前,河南省郑州市流传着一个笑话:一个出道不久的小偷偷到一个铁路局局长家,竟发现这位局长家的钱成捆成打,唬得这个小偷举止失措,最后竟拽出一捆连号的钞票来到了举报中心。这一传闻不胫而走,几个月后,“被盗”的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因贪污、行贿受贿被检察机关收审,随之引发了共和国历史上一起罕见的、涉及包括1名副部级干部、11名局级干部、19名处级干部在内的40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行贿受贿的特大经济案件。可遗憾的是,这种小偷偷官的笑话却屡屡成真。如辽宁前邹县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潘清海家被盗,盗贼窃得现金1万多元,债券6万元,12万元的存折,4只金戒指。司法人员在破获了这起盗窃案后,心中依然疑云不散:一个普通国家干部,何以能家财万贯?司法人员穷追不舍,终于挖出了这个受贿20余万元的罪犯。

缺乏广泛的监督,使利用职权攫取个人私利者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惩罚,这不仅使其更加胆大妄为,更使另一些人为自己的胆小不敢图谋私利而感到不值,从而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更为严重的是,几个腐败分子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惩处,势必影响人民群众的情绪,使党和政府的形象遭受巨大的损失。

如何更为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这一观点在现在可以说已是共识。大量的事实说明,腐败的产生往往以权力缺乏制约为条件,因为权力一旦不受制约,那么少数人便有了滥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机会和可能,腐败的产生就不可避免。因此,对权力,也就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在正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是防止和揭露腐败行为的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讲,我国党政机关干部的工作是受群众监督的,但在实际中,由于这种监督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而常常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制定新的法律,以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便成为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斗争、更为有效地促进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

阳光法:呼之欲出?

在八届人大和政协六届会上,有14项方案是呼吁建立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专家、学者们也多次建议以立法的形式使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的公开监督下合法行使职权。

1994年8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家监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年初即已列入中共中央转发的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在组织起草之中。这一消息立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不少人把这一法律的制定看作是为治疗腐败这一恶疾的一副良药和绝招。

财产申报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进行申报,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因其目的是使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某些人利用职权非法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并维护公职人员的清廉形象,提高政府的威信。这一制度强调的是公开性,因此被人们称为“阳光法”。

人们对制定《财产收入申报法》的关注热情显然高于对其他法律的制定,原因是对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人们寄希望于这一法律的实施,使公职人员的个人经济状况公布于众,从而对其个人生活状况和他所申报的内容进行比较,便可判断其廉洁与否。当然,这只是人们对这一法律的美好期望,而要真的让这一法律发挥人们所期望的作用,则又是一件相当复杂和困难的事情。也许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国家监察部并没有在公布新闻后很快拿出草案,至今依然在调研和探讨的阶段,尚未形成框架,国家监察部副部长李至伦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正在起草中的是《监察法》,而《财产收入申报法》还处在调查阶段,争取明年出台。

《财产收入申报法》无论制定还是实施,都将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法律十分复杂,如什么样的人需要申报?是有一定级别的干部还是所有的公职人员?申报什么?怎样防止转移非法所得财产?如何限制公职人员的债务?因此这一法律的制定需十分谨慎,必须考虑到具体操作的可能,否则如果某些条款在实际中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势必使这部法律的威信受损。政法大学的一位研究生说得更为严重:“‘阳光法的制定,重要的是社会意义,它将在整个社会掀起廉政的风暴。但是,我们在乐观地盼望它出台的时候,不能不看到它的执行风险很大,如果‘阳光法在执行中失败,那么再开展反腐败斗争将是极为困难的事了。”

作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实际探索,今年1月,中纪委五次全会决定在今年建立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制度。这一政策性规定,将于近期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规定的申报范围将是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聘任、委派的负责人。总结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将是财产收入申报法制化的重要基础。

尽管《财产收入申报法》的制定面临着许多困难,在反腐败这一严峻的现实面前,人们还是期望这一法律尽快制定出台,因为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这一腐败风气的蔓延,已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改革事业的信心。而对于这些腐败行为,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即使明知其犯罪却无法将其治罪。因此,《财产收入申报法》尽快出台,已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

人们相信: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

猜你喜欢

腐败分子公职人员申报
“少年工程院活动校”暨“航天未来人才培养校”共同申报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问答
张怀芝减薪有高招
安徽一公职人员成“黑老大”获刑20年
尊崇法治,从国家公职人员做起
插画的视觉效应对腐败分子的警醒研究
得罪人新说
腐败分子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申报》与上海民国时期禁戏
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主体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