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事
1994-07-15
读书 1994年5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启事发表之日起,凡向本刊投稿者,均视为已接受以下约定:
1.投稿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收到本刊通知决定刊登的,方可向其他报社、杂志社、出版社投稿;
2.投稿人已委托本刊发表声明,自作品在本刊发表之日起三年之内,“任何报刊、出版单位、影视机构需要转载、改编使用的,须事先经本刊同意。
1994-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启事发表之日起,凡向本刊投稿者,均视为已接受以下约定:
1.投稿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收到本刊通知决定刊登的,方可向其他报社、杂志社、出版社投稿;
2.投稿人已委托本刊发表声明,自作品在本刊发表之日起三年之内,“任何报刊、出版单位、影视机构需要转载、改编使用的,须事先经本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