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记
1991-09-27
中国青年 1991年1期
当河北临西团县委主办的“推护青少年权益理事会”得知田娣走投无路的情况后,立即组成了专门调查组。对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证实情况属实。应她的要求,县维权理事会副会长、兼职律师刘保河同志担任了她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田娣婚后与公婆分家另过,分家后所得财产,应为新家庭的共有财产,夫妻应共同分享。田娣的丈夫死后,田首先应该得到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家产为其丈夫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子女、父母、妻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丈夫的遗产应由儿子、妻子、父母四方共同拥有。据此,刘保河为田代写了诉状,并代理诉讼至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了清点和分配家产的全部法律活动。结果,田依法分到了四分之三的家产。这样,一场拖了一年半的官司,没出一个月就解决了。田娣激动地说:“是县维护理事会救了我们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