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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剑

1991-09-27栋林新华

中国青年 1991年1期
关键词:团中央保护法青少年

栋林 新华

我们这一代人吃了亏,大人不照顾孩子。大人吃饭有桌子、小人没有。娃娃在家里没有发言权,哭了就是一巴掌。现在新中国要把方针改一改,要为青少年设想。

——毛泽东 1953年6月3日

我国的青少年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特殊群体。在我国,7至13岁的少年约1.8亿,14至28岁的青年约3.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今天将是祖国的明天。

但是,我国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并不令人乐观。

统计数字: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在全国2.3亿文盲中,青少年占了一半以上,并且每年新增文盲200万。1980年~1988年,全国共有3700万中小学生失学,仅1988年就有757万之多。这些失学少年不但不能享受初等教育的权利,而且大多将加入文盲大军。

与此同时,在我国的一些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中,非法雇佣童工的现象比较严重。1989年8月,上海市总工会对奉贤、嘉定、青浦、宝山三县一区突击抽查,共查出16岁以下的童工近千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3岁。童农、童商,在我国的城乡随处可见。

情况调查:根据团中央在全国范围的调查,目前,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亟待优化。占全国人口1/3强的青少年只有青少年宫800多座,如果每一个青少年去一趟青少年宫,其周期将需24年。青少年文化生活贫乏,大量的不健康书刊充斥市场,像瘟疫一样腐蚀毒害青少年,导致这几年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

特写镜头:1990年第11期《中国妇女》杂志以“图片新闻”的方式发表了题为《他是犯人吗?》的一组照片。照片上的孩子叫李涛,年仅8岁,是新疆克拉玛依第八小学学生。两年前,父母离婚,李涛判归父亲抚养。两年来,其父对李涛百般虐待,直至发展到用铁链紧锁孩子的双手和双脚。照片上那两把大铁锁和两根长铁链像尖刀一样扎在善良者的心上。

更有甚者,青海省一名叫夏斐的小学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其生母活活打死。

还有罪恶的人贩子,毒品贩子……

今天,当法律可以用来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用来保护文物,保护森林,保护珍稀动物的时候,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祖国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是多么的重要和迫切!

永恒的价值:将人道主义的“恤幼”精神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标志

早在2000多年前,孟子就曾说过这样的话:“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遗憾的是,这种博大的人道主义的“恤幼”精神并没有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实践中得以运用。

与此相反,古代罗马人却在公元534年制定的《优斯丁尼安法典》中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不存在先天的坏儿童,也没有不堪挽救的儿童。根据这一原则,罗马人在世界上第一次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为男14岁,女12岁。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古代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并逐步被欧洲其它国家所接受。

到了19世纪,由于工业革命带来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繁荣,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以及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和成年人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法律对象加以处置。

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青少年专门立法的法律:《少年法庭法》。这个立法被看作是人类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调查、审判、量刑和处分采用与成年人不同的特殊方法,把保护处分同刑罚处分,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了“恤幼”的人道原则和预防犯罪的原则。

到20世纪下半叶,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价值观念各异,但绝大多数都颁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或是偏重物质保护或是偏重精神保护,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颁布这类法规。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一方面,科学技术、物质财富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战争、压迫、贫困、犯罪、歧视以及天灾人祸等原因,世界上还有亿万青少年不能享有他们理应获得的健康成长的权利和条件。因此,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这一国际公约——国家间的条约,是人类决心“将最为宝贵的东西给予儿童”(联合国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视为儿童)并建立机制加以实现的表示。它体现了人类道德发展的新阶段。因为人类愿意并且明智地将有关儿童权利以及社会对儿童的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

崇高的责任:中国共产党把青少年的利益看作是自已的利益并为之努力奋斗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说过:一个在贫穷和各种各样的困苦中,在潮湿和寒冷的环境里成长起来的孩子绝不会像在比较健康的环境里长大的孩子一样成长。可以这样说,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一天就是为了消灭这种因人剥削人,人压迫人制度而造成的“天堂”和“地狱”般的差别,使得天下所有的受苦受难的孩子过上幸福的生活。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取得政权也就不可能制定法律。因此,当中国共产党取得局部政权后,就制定了保护青少年的法律。

1933年,中国共产党在红色根据地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劳动法》中规定:“禁止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1934年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又规定:“14岁以下的男女禁止雇佣,14~16岁的几童不经劳动机关检查许可不得雇佣,他们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都规定:“男女婚姻自由,禁止纳妾、早婚、童养媳、奶婚、买卖婚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奠定了政治基础。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虐待、遗弃子女。”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在以后的岁月中,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青少年的条文和规定。

尤其值得怀念的是,中国共产党老一代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对祖国青少年健康成长倾注的心血,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宋庆龄……他们的名字将永远留在人民心中。但是,由于长期的极左思想,封建落后观念的影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使得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之中。青少年的正当权益在“革命”的幌子下被侵害,被剥夺。

“一会一稿”:新中国立法史上应该记住的一页

“文化大革命”是新中国的一场浩劫,也是一代青少年的一场灾难。

由于只“抓革命”不“促生产”,“文革”期间,我国的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贫穷对于青少年来说,意味着饥饿、疾病、死亡、犯罪。对科学文化的批判和摧残,“培养”了一批“文盲加流氓”式的“英雄”。“上山下乡”使得几千万青年基本上丧失学习就业的权利。

“文化大革命”几乎将一代青少年推向绝境。因此,当“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据统计,1965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福州、郑州六城市青少年犯罪人数为2257人,1979年却多达28902人,增长了12.8倍。而同时期六城市青少年总人数只增加了24.1%。

1979年6月19日,中宣部、公安部、团中央等八家单位联合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报告中写道:“据各地反映,在当前刑事案件的作案人员中,青少年占的比重很大,大中城市一般占百分之七八十,农村占百分之六七十。”“对于这样一件直接关系到整整一代人成长的大事,应当引起我们全党特别是各级党委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注。”

中共中央于1979年8月17日向全党转发了这个报告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党把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当作“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来抓。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共青团中央于1980年3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科研、大专院校的学者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会议分析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介绍了国外青少年立法、司法情况以及研究制定我国青少年法规的客观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会议一致认为,是该制定一部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规的时候了。并建议团中央、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司法部等单位共同起草《青少年保护法》。

会后,这些单位共同组织了起草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五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讨论稿)》,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青少年专门立法的法律草案。尽管这个草案最终没有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但这“一会一稿”的尝试,为以后的青少年立法做了舆论上、组织上的准备。

新中国的立法史不能忘记这一笔。

崭新的篇章: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工作完成

1985年10月4日,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文件,文件明确指出:目前,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这个文件对推动我国青少年立法工作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1985年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团市委牵头,会同16个单位,开始了起草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工作。经过一年半的努力,10易其稿,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保护青少年的地方性专门法规。此后,全国各地青少年立法工作纷纷开始。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7个省、市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地方性的青少年保护法规。

我国青少年立法工作所走的这条先地方后中央的路子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切实可行的。在我们这样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里,一个微小的统计数字的失真都将影响到成千上万的人,更何况制定的是一部国家法律。

我国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法规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各地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还为制定国家青少年保护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88年8月,团中央又组织专门班子,对国家青少年保护法的立法进行了研究论证,并于12月向党中央报送了《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比较详细地提出了国家青少年立法的理由、方案。这一报告很快得到了中央的批复。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团中央邀请19家中央单位组成了青少年立法工作联席会,邀请雷洁琼、张友渔等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立法顾问,聘请首都和部分省市的30名专家学者组成了青少年立法工作咨询组。团中央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团中央常务书记、全国青联主席刘延东任组长的青少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司法部、公安部、国家教委、团中央共同参加青少年立法的组织领导和起草工作。

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历时10年、12易其稿,正式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这样说,全国亿万青少年呼唤和盼望已久的“保护神”即将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

从团中央第一次召开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即将出台,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十年。如果法律象征利剑的话,这正好应验了中国一句俗语:十年磨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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