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人才流动10种方式
1989-01-01刘昌晋
刘昌晋
1.责任制。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公开招考、自由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符合报考条件的人都可以参加考试,报考者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加以阻挠。
2.聘用制。国外科技研究单位对科技人员普遍实行限期聘用制。聘任期满后,双方再行协商,如彼此满意,可继续聘任;如一方不满,可不聘也可拒聘。
3.兼职制。许多国家规定,在工作不重迭,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科技人员在外部兼职。一些社会科研机构还将本单位人员在兼职单位取得的成就看作是自己的荣誉,对兼职人员进行奖励。
4.辞职制。为了保障科技人员的择业权利,国外规定,科技人员在不能发挥其专长,待遇不公等不利于人才使用的情况下,有权辞职。
5.交流制。美国政府的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等社会团体之间都建有人员相互交流关系,在项目合作基础上,一些高等院校还与企业建立了“合作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互补不足,使科研技术和成果直接社会化。
6.借调制。英、法、日、联邦德国、加拿大等国在人才管理方面,常常采取借调形式。允许工作人员借调到其它机关、企业和国际机构工作。社会各界深刻认为,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7.竞选制。苏联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普遍实行竞选制。这种制度规定参加竞选职位的人员,必须有学术职称、著作、发明和丰富经验。
8.转任制。日本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校际转任制度。规定教师在一个学校只能工作3至5年。这不仅有利于学校之间的经验交流,也可以增强教师的见识和教学经验。
9.优惠制。苏联、东德、南斯拉夫等国,对科技人员向边远和困难地区流动,采取住房购物优惠的政策。
10.轮换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的一些地区规定,科技人员到边远困难地区工作实行轮换制度。限期3至5年不等,期满后回原工作单位。而多数科技人员把协助边远困难地区的技术发展与进步,看作是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摘自《中国人才报》)